左駿、強麗娟等與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征收決定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滬行終8號
判決日期:2020-04-03
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左駿、強麗娟、趙月琴、曾強興(以下簡稱左駿等四人)因訴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楊浦區政府)房屋征收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2行初15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查明:2019年1月,經上海市楊浦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決定,將楊浦區160街坊舊城區改建項目列入楊浦區201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2018年12月29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作出滬建舊改[2018]863號《關于確認楊浦區平涼街道47街坊、大橋街道88、89、90、93、江浦街道160街坊等地塊舊區改造房屋征收范圍的函》,確認經市住房城鄉管理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市文物局、市房屋管理局和楊浦區舊改部門共同確認,楊浦區160街坊等六個地塊列入本市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范圍,其中160街坊地塊房屋征收四至范圍為:東至許昌路,南至飛虹路,西至原上海工具廠,北至遼源西路,占地面積約28892平方米。2019年2月15日,楊浦區政府作出楊府[2019]21號《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關于確認楊浦區舊城區改建160街坊房屋征收范圍的批復》。2019年2月15日,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楊浦房管局)作出《關于房屋征收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暫停實施相關行為的期限為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2019年2月22日,楊浦房管局發布《楊浦區160街坊舊城區改建意愿征詢公告》,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產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開展舊城區改建意愿征詢,日期為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17時止。2019年2月26日,楊浦房管局發布改建意愿征詢結果公示,愿意改建的居民戶數占應征詢戶總數的99.54%。2019年5月10日,楊浦房管局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公布《楊浦區160街坊舊城區改建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對補償方案的意見,公示期限一個月(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2019年5月24日上午,楊浦區政府組織召開聽證會,被征收房屋居民代表、楊浦區人大代表、楊浦區政協代表、律師及相關職能部門參加了聽證會。2019年5月28日上午,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召開論證會。2019年6月10日,楊浦區政府發布公告,公布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情況。2019年6月28日楊浦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附《產權調換配套商品房選購辦法》。2019年6月29日,房屋征收部門將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房屋權利人、公房承租人、房屋性質、房屋類型、房屋面積、不予認定房屋建筑面積等情況在基地范圍內予以公示,之后將復核情況亦予以公示。
根據上海銀行業務回單顯示,該舊改地塊資金10億元已存入中國建設銀行專戶。中國建設銀行上海第五支行出具意向性貸款承諾函,承諾給予不超過42.264億元的貸款。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160街坊征收安置房源配置情況表等材料,該地塊提供國偉路500弄、圖門路20弄、順平路59弄、錦州灣路27弄、包頭南路588弄等本區安置房源208套,青浦區徐涇北基地、奉賢區南橋基地、曹路基地、松江南站基地、浦東新區民樂基地、大團鎮永寧東路存量房、航頭鎮環鎮東路存量房、航頭2號地塊存量房、華夏東路XXX號店鋪、潘滬路399弄等外區房源,作為產權調換房屋。上海祥浦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編制《上海市楊浦區160街坊舊城區改建地塊房屋征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征詢相關部門意見。2019年6月20日,楊浦區政府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并原則同意楊浦房管局關于160街坊舊城區改建征收決定情況的匯報。2019年6月28日,楊浦區政府作出楊府房征[2019]5號房屋征收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房屋征收決定),附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于同日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左駿等四人不服被訴房屋征收決定,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訴房屋征收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該法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故楊浦區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職權。本案中,涉案地塊經本市市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納入房屋征收范圍并明確四至位置,楊浦區政府亦將該地塊舊城區改建項目列入楊浦區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房屋征收部門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在征收范圍內組織舊城區改建意愿的征詢,經征詢改建意愿超過90%。同時,房屋征收部門亦擬定、公布了涉案地塊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召開論證會、聽證會,征求涉案地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建議和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公告。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作出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和復核結果予以公布。用于貨幣補償的資金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時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涉案征收項目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且經過楊浦區政府常務會議的討論決定,楊浦區政府據此作出被訴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上述行政程序和環節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三條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綜上,被訴房屋征收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關于左駿等四人提出的異議,該院認為,房屋征收部門依照《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在基地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召開論證會、聽證會,征求各方意見,將收到的意見與建議予以公布,并最終據此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無不當。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按戶進行補償”的規定符合征收法律法規,未違反公平補償原則。且該方案亦未違反“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律規定。綜上,楊浦區政府所作被訴房屋征收決定并無不當,左駿等四人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左駿等四人的訴訟請求。左駿等四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左駿等四人上訴稱,征收補償方案費用發放部分規定征收房屋的補償費用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后的余款,待補償協議生效,并在搬遷交房后60日內發放,明確違背了“先補償,后搬遷”的規定。補償協議根據無效的產證作出、遺漏“房地產權證號”和“公有房屋租賃憑證號”,補償協議無效,補償協議為補償方案的必須要件,故針對其四人的補償方案連帶無效。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撤銷被訴征收決定。
被上訴人楊浦區政府未發表辯論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左駿、強麗娟、趙月琴、曾強興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湯軍
審判員黃自耀
審判員陳振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潘亮
判決日期
20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