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齊心辦公用品有限公司與上海寶翰商貿發展有限公司、趙彬等買賣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滬0113執恢781號
判決日期:2020-04-03
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齊心辦公用品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寶翰商貿發展有限公司、趙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6)滬0113民初1304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上海齊心辦公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義務人上海寶翰商貿發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幣5615224元及違約金(以5544515元為基數,從2015年7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利息,其中被執行人趙彬對被執行人上海寶翰商貿發展有限公司的5544515元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追加第三人劉中玉、金靜芳為本案被執行人。在本案執行到位部分錢款后,因無其他有效財產可供執行,本院依法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權利人上海齊心辦公用品有限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滬0113民初13048號民事判決書及(2018)滬0113執異160號執行裁定書,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要求義務人上海寶翰商貿發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幣5615224元及違約金(以5544515元為基數,從2015年7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利息,其中被執行人趙彬對被執行人上海寶翰商貿發展有限公司的5544515元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要求被執行人劉中玉、金靜芳分別在出逃出資2880000元、1920000元范圍內,對2016)滬0113民初1304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被執行人上海寶翰商貿發展有限公司對申請執行人上海齊心辦公用品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本院向各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但被執行人未能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經執行查明,被執行人上海寶翰商貿發展有限公司名下無車輛、存款、房產等財產登記信息,被執行人趙彬名下無證券、社保等財產登記信息,被執行人劉中玉、金靜芳名下無證券等財產登記信息。本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劉中玉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區九亭鎮淶亭南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因涉及案外人權某,故本案短期內難以處置。本院凍結了被執行人劉中玉、金靜芳名下養老金存款賬戶。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它可以執行的有效財產。
執行過程中,我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發出限制消費令。現申請執行人亦無法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馬建林
審判員顧宏勝
審判員祝文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曾建瓊
判決日期
20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