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遇兄、張蘇虹等與馬國定共有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04民初23632號
判決日期:2020-04-03
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遇兄、馬國安訴被告馬國定共有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馬遇兄、馬國安訴狀,馬國安于2019年10月3日死亡,其妻張蘇虹及女兒馬麗娜、馬美娜作為馬國安的繼承人向本院繼續主張權利。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馬遇兄、張蘇虹、馬麗娜、馬美娜以及馬國定的法定代理人張偉霞、馬國定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貝貝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馬遇兄、張蘇虹、馬麗娜、馬美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馬國定支付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拖欠的房屋使用費118560元,其中支付馬遇兄59280元、支付張蘇虹、馬麗娜、馬美娜59280元。事實和理由:張蘇虹系本案涉案房屋按份共有人馬國安妻子,馬麗娜、馬美娜系馬國安女兒。上海市xxx路xxx弄xx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是父母留有遺產,馬遇兄、馬國安各繼承系爭房屋30%的產權份額,馬國定繼承40%的產權份額,系爭房屋現由馬國定家庭使用。鑒于房屋結構、面積、各方矛盾等諸多因素無法讓馬遇兄、張蘇虹、馬麗娜、馬美娜、馬國定共同入住,馬國定他處無房,系爭房屋難以分割,而馬國定長期無償使用屬于馬遇兄、馬國安的合法產權房屋。為此,馬遇兄、馬國安于2016年5月提起訴訟,要求馬國定依據市場房屋租賃價格支付房租。法院依法判決:馬國定向馬遇兄、馬國安支付2014年6月23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使用費各38800.5元。從2016年9月1日至今,馬國定沒有支付系爭房屋使用費。故訴至法院。審理中,馬遇兄明確使用費計算方式:共計38個月,按照每個月5200元的30%計算。張蘇虹、馬麗娜、馬美娜計算方式同馬遇兄。
馬國定辯稱,系爭房屋雖然是馬國定占用,但留有給馬遇兄、張蘇虹、馬麗娜、馬美娜使用空間,是馬遇兄、張蘇虹、馬麗娜、馬美娜自己放棄使用。故馬國定不需要支付使用費。馬國定對份額的判決結果是有異議的,當時馬國定因為身體狀況沒有答辯。如果需要支付使用費,現房屋已經騰空,馬遇兄、張蘇虹、馬麗娜、馬美娜可以將系爭房屋出租,可以用將來的租金抵扣。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馬遇兄、馬國安、馬國定為馬文才、史金玉夫妻之子女。系爭房屋系馬文才于1985年6月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申請并取得房屋修建工程執照后翻建。馬文才于1990年12月報死亡,史金玉于1992年4月報死亡。2013年1月7日,馬遇兄訴至本院,要求與馬國安、馬國定共同繼承系爭房屋。2013年4月7日,因其時系爭房屋未經測繪,亦未辦理產權登記,故不宜由一方取得全部產權,折價給其他繼承人的方式繼承,故本院判決系爭房屋由馬遇兄、馬國安、馬國定三人按份繼承,其中馬遇兄繼承30%的產權份額,馬國安繼承30%的產權份額,馬國定繼承40%的產權份額。馬國定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4年6月23日,系爭房屋核準登記至馬國安、馬國定、馬遇兄名下,馬國安、馬遇兄各占30%份額,馬國定占40%份額。
馬國安、馬遇兄先后于1979年、1984年搬離系爭房屋,現系爭房屋由馬國定家庭居住使用。
2015年7月29日,本院受理馬國安、馬遇兄訴馬國定排除妨害糾紛一案,馬國安、馬遇兄要求判令馬國定排除對上海市xxx路xxx弄xx號房屋的居住妨礙。馬國定辯稱,馬國定、馬國安、馬遇兄已經分家,不可能共同居住。馬遇兄、馬國安曾到派出所要求分戶,但被駁回;馬國定從交易中心了解到,房屋內只能裝一個水龍頭、一個煤氣灶,不具備分戶條件;原繼承案件判決也沒有認定馬遇兄、馬國安可以實際居住,調解時調解員和法官明確表示馬遇兄、馬國安享有房屋份額但不能居住。本院經審理認為,依照法律規定,馬國定、馬國安、馬遇兄同為系爭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均對系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系爭房屋現由馬國定夫妻及其女兒共同居住使用,而馬遇兄、馬國安多年前即已搬離系爭房屋,且在本市各有住房。現雙方就系爭房屋的實際居住問題發生糾紛,爭執不下、關系緊張。考慮到系爭房屋雖有四間房間,但均面積較小,僅有一個廚房和一個衛生間,水、電、煤氣的計數亦難以分列,且系爭房屋所有部位出入均需經同一大門。基于此,綜合考量系爭房屋構造、系爭房屋的實際居住狀況及當事人對系爭房屋的實際使用沿革、當事人間關系等因素,系爭房屋目前不具備馬國定、馬國安、馬遇兄三戶人家共同居住使用的條件,三戶共同居住會不可避免的加劇雙方的矛盾和沖突。故馬遇兄、馬國安要求馬國定排除對系爭房屋居住妨害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馬遇兄、馬國安可通過另行要求分割共有物或者馬國定補償使用費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2015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424號民事判決:駁回馬國安、馬遇兄的訴訟請求。該判決業已生效。
2016年7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馬遇兄、馬國安訴馬國定共有糾紛一案,馬遇兄、馬國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馬國定按照評估租金標準向馬遇兄、馬國安各支付系爭房屋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6年8月31日30%的使用費38800.50元。審理中,經馬遇兄、馬國安申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城市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系爭房屋自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市場租金進行評估。經評估,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31日的房地產市場租金為127400元,其中:2014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月平均租金為4600元;201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月平均租金為4900元,2016年1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月平均租金為52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判決:一、馬國定向馬遇兄支付上海市xxx路xxx弄xx號房屋2014年6月23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使用費38800.5元;二、馬國定向馬國安支付上海市xxx路xxx弄xx號房屋2014年6月23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使用費38800.5元。該判決業已生效。
另查明,馬國安與張蘇虹系夫妻關系,生育有馬麗娜、馬美娜。馬國安于2019年10月3日死亡。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民事判決書、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簿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馬國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馬遇兄支付上海市xxx路xxx弄xx號房屋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使用費59280元;
二、馬國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蘇虹、馬麗娜、馬美娜支付上海市建國西路619弄甲2號房屋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使用費59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64元,減半收取計1282元,由馬國定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鋒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陸懌婷
判決日期
20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