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軍與北京匯澤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5民初53703號
判決日期:2019-10-25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高軍(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匯澤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茜,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務費320000元、違約金500000元;判令被告對原告作出書面賠禮道歉,并修改歷史紀錄片《XX》片尾對原告的稱謂,將“導演組成員”改為“執行總導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22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8月1日簽訂《節目制作人員勞務合同》,約定由原告擔任被告擬制作的大型歷史紀錄片《XX》的執行總導演,聘用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原告應得勞務費總額為人民幣600000元,分三次支付:合同簽署后7日內,由被告支付30%酬金;基本拍攝完成后7日內,支付40%酬金;節目制作完成并通過審核后,支付30%酬金。合同簽訂后,被告如約支付第一筆酬金人民幣18萬元,原告如約于2014年8月1日開始《XX》紀錄片的創作。2015年9月底紀錄片基本拍攝完畢,但因資金問題,被告未如約向原告支付第二筆酬金,直至2016年2月份,被告向原告支付酬金10萬元,仍有14萬元未支付。2017年12月5日,《XX》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核通過,同意在各級電視臺播映發行,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第三筆酬金18萬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支付拖欠的酬金共計32萬元,但被告均未支付。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的第3款,因被告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付款,每延期一日,按未付費用的1%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18年2月7日,《XX》在XXXXX頻道播出,后陸續在XXXXX、XX衛視等電視臺播放,但在所播出影片的片尾職員表中,并沒有出現“執行總導演:高軍”的字樣,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將原告納入導演組成員中,這種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行為嚴重影響到原告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原告首先沒有如約履行雙方簽訂的《節目制作人員勞務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2014年9月3日第一次帶隊入藏拍攝,十六天的時間,原告沒有按照被告要求標準制作該項目,非但沒有拍出符合被告要求的片子,還給被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最終無奈整個劇組暫時撤回,另行準備磋商后,于2014年12月12日再次入藏拍攝;在整個拍攝過程中,原告缺少協調各方工作的能力,無法領會導演拍攝意圖,最終拍攝過程由總導演李某負責,而被告承擔的僅為攝像工作;原告的工作時間嚴重不足,按照合同約定,原告的工作時間是一年零四個月,但原告實際拍攝時間僅為三個月,就算加上到劇組開會等時間,原告在劇組的時間也遠不足半年,其余大部分時間原告都在做自己的工作;原告沒有參與后續工作,包括人物采訪、修改文稿、音樂制作、動畫制作、后期剪輯,以及中央統戰部、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國家廣電總局重大題材辦、西藏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和中央電視臺五次審片及修改工作。原告未能盡職履約給被告造成的損失。其中包括:第一次入藏的成本損失;原定6集,每集50分鐘,因為拍攝畫面不夠,最終征求北京市委統戰部意見后改為5集,每集30分鐘;由于原告缺席后期制作,致使原告在剪輯過程中,不了解被告的拍攝意圖,剪輯工作遇到很大麻煩,給原告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原、被告雙方已就勞務費達成合意。按照合同第七條第4項約定,“非乙方原因導致節目完成(或播出)延期,超出合同時限三個月,不作為甲方不支付尾款的理由”,合同約定原告實際工作是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那么無論節目是否完成或者播出,被告應2月向原告支付了勞務費,原告在起訴狀中對此也予以認可。特別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原、被告雙方在2016年2月勞務費結算過程中已就具體數額做出了重新約定,原告對被告支付的勞務費予以認可,在支付當時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在結算之后長達兩年多的時間里也從未向被告主張,這一點在原告自己提交的證據中也有提及。被告此次之所以起訴至法院,是因為其看到節目播出后,沒有將其署名為執行總導演,心有不甘,借故提起索要勞務費的訴訟,其根本用意在署名。原告未能履約,但被告未與其解約的原因如下:這個圈子就這么大,如果在拍攝完成前將其辭退,會對原告今后的工作產生非常不好的影響,特別是在同價格同水平的導演之間,今后的簽約價格會下降的,口碑也會不那么好了;原告是鄧蕾老師推薦的,礙于鄧蕾老師的面子,被告沒有與原告解約;原告至少還能承擔一部分拍攝的工作,實際上原告最后在劇組的工作相當于前期攝像。雙方合同約定的是原告享有署名權,被告給予其導演組第一導演的署名,已經履約;況且,原告沒有執行總導演的職責,自然無權署名為執行總導演;最后,署名的問題不應屬于本案的受理范圍。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應當予以駁回。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提出反訴:請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違約金60000元;確認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勞務費是303000元;原告賠償被告各項損失632610.2元(交通、住宿餐飲損失115410.2元,勞務費197200元、其他損失3200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帶劇組第一次入藏后,沒有按照被告的要求標準制作項目,致使拍攝在進行了12天后被迫終止,全部人馬返京調整,此次入藏拍攝的畫面資料沒有一個使用在最后的成片中,導致入藏人員、交通、住宿、場地使用費等支出全部損失。按雙方的約定及法律規定,提出上述訴請。
原告針對被告的反訴辯稱:第一次西藏拍攝的素材基本全用在現在的播出成片里(主要是在第二集里),而且可以說是全片中最好看的—集,原告在2016年10月16日與李某聊天記錄可以證明。行內人誰都知道,前期腳本到拍攝到后期—定都是按照50分鐘的版本來制作,甚至紀錄片往往為了保險都是1:10的拍攝素材量,根本不存在素材不夠剪的問題,最后成片時長這不是由制作方單方面能決定的,往往由播出平臺的時段來決定的,也就是電視臺播出留了30分鐘的時段,就只能剪出30分鐘的片子。當時50分鐘版本拿去專家審查的時候,李某通知原告說專家的意見是剪30分鐘的版本,原告從導演角度也認為30分鐘會比50分鐘在情節和敘述上更緊湊,雖然這樣對原告來說工作量加倍了(2016年9月26日李某與原告聊天記錄可以證明)。《XX》成片里99.99%的鏡頭都是原告導演拍攝的。在2018年2月9日李某與原告的微信對話中,李某也并未就原告說的99.9%的拍攝提出反對意見。原告作為導演,與被告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原告只需要完成勞務合同中約定的勞務任務即可。導演的工作就是在為某一個項目工作期間,會以這個項目為主,但會進行其他項目期劇本的策劃,或后期的修改等等,不可能為了一個項目就不進行別的工作了,只要不耽誤現在進行的項目就行。片中99.99%的鏡頭都是原告拍攝的,被告在反訴狀中稱“答辯人以家中有事為由,拒絕參加”完全是無中生有,請被告拿出證據予以證明。被告主張的反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原告不存在違約,不需要向被告支付違約金。因此,不同意被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8月1日,原告作為乙方、被告作為甲方簽訂了《節目制作人員勞務合同》,約定:甲方擬制作的項目名(或暫定名)為《XX》。甲方聘請乙方擔任執行總導演。本協議生效后,非甲方原因,乙方不得無故推卸職責;非乙方原因,甲方不得無故更換他人。乙方參加該片實際工作期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甲方支付給乙方的總酬金為60萬元,本協議所指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各項酬金均為稅后酬金,稅款由甲方負責在支付給乙方的酬金之外代扣代收。本合同簽署7日內,甲方支付30%酬金,即18萬元;基本拍攝完成后7日內(不含臨時性補拍),甲方支付40%酬金,即24萬元;該項目制作完成,審核通過后,甲方支付30%酬金,即18萬元。甲方承擔乙方工作期間的食宿費用、交通費用,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設備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執行甲方工作安排。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標準制作該項目,如出現不同意見,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意見更改,如由此帶來費用增加,由乙方負責。非乙方原因導致節目完成(或播出)延期,超出合同實現三個月,不作為甲方不支付尾款的理由等等。關于違約責任,雙方約定:乙方必須在此協議規定的時間打標完成并交付甲方委托的工作。因乙方原因,如有延期(最長不超過10日),每延期一日,乙方按本合同片酬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因甲方原因,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付款,每延期一日,甲方按未付費用的1%支付給乙方違約金。因節目的創作違反法律法規或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事宜而引起的糾紛、爭議、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甲方因此承擔的全部補償、賠償以及其他法律后果、全部開支(包括律師費)等。
2014年9月3日,原告帶拍攝團隊入藏進行拍攝。此后劇組在承德拍攝兩次,西藏拍攝一次,北京拍攝一次。2014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匯款178900元;2015年4月21日,被告通過其工作人員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李某的賬戶向原告匯款35000元;2015年9月17日,被告再次通過李某的賬戶向原告匯款65000元。原告認可其共獲得勞務費28萬元。
2015年9月28日,影片《XX》殺青。雙方均認可殺青的含義為前期基本拍攝完成。
2017年12月5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宣傳司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重大理論文獻影視片創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XX》頒發了理論文獻審字[2017]第XX號的理論文獻影視片播映許可證,同意該片在各級電視臺播映發行。該片中所列總導演為李某,原告列名為導演組中的第一位導演。
2018年2月7日,原告就署名問題與李某通過微信聯系,表示“我周圍的合作伙伴都知道我是這片子的執行總導演,我給出去的簡歷上也是這樣寫的,結果是這樣署名,別人不是認為我在欺騙嗎!我以后怎么混這個圈子”,李某答復“我知道”、“為了下面參評獎項”。2月9日,原告再次對李某表示:“……這個活我從頭到尾參與每個環節,播出的鏡頭百分之99.9都是我導演拍攝的,拍攝過程中遇到那么多困難,我也咬牙堅持住,不敢也不想叫苦,我做了多少工作你應該心里最清楚……現在居然連基本的職務署名權都沒被剝奪,感覺我的勞動和心血沒有得到尊重……”李某回復“這么想的啊”、“你覺得這樣署名是不夠的是嗎”。
本案審理中,被告稱原告未能如約履約,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第一次入藏沒有按照被告要求制作項目,拍攝的鏡頭不夠,沒有拍攝出符合原告要求的片子,導致原定6集、每集50分鐘的片子改為5集、每集30分鐘,后期剪輯工作不順利,給被告增加了工作量;2、在整個拍攝過程中,原告僅履行了攝像的責任,并非導演;3、原告工作時間嚴重不足;原告沒有參與后續工作,包括人物采訪、修改文稿、音樂制作、動畫制作、后期剪輯,沒有參加中央統戰部、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國家廣電總局重大題材辦、西藏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和中央電視臺五次審片及修改工作。
原告對被告的主張不認可,稱:其拍攝了全片的99.99%的鏡頭,片子最終的集數、每集的時長根據播出方的要求進行剪輯,并非拍攝鏡頭不夠;原告履行了總導演的職責,片子有專職的攝影人員,作為執行總導演并非一定要參與后期審片,是否參與由制片方決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根據工作性質,原告無需每日坐班;原告不存在工作時間不足的問題,原告參與了后期的制作,并交出了5集50分鐘的成片和5集30分鐘的成片,剪輯應由專業人員作出,原告以微信、電郵、電話方式提出了其個人意見。原告認可沒有參與后期的音樂與動畫的制作過程,但稱其向被告推薦了相應的制作公司,在李某通過微信詢問其意見時,其亦提出了被被告采用的意見。為證明其證明目的,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與李某在2015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記錄顯示:期間,雙方就片子一些具體內容的處理問題進行了溝通;2017年3月4日,李某表示“專家夸獎了”、“趕緊做完審片吧”、“專家很滿意”,原告詢問“第二集不是動畫還沒做完嗎”,李某表示“做完了”、“等你過去再看一遍了”;2017年6月1日,原告詢問李某“片子完事了”,李某答復“基本完啦”、“申報五個一工程獎呢”;2017年6月19日,李某向原告表示“一流A級導演,辛苦,謝謝(附抱拳致謝表情)”;2018年2月9日,原告詢問李某“李總,我今天回家了,年前能結算點勞務嗎,咱也好好過個年”,李某回復“是不是有人說XX有錢啊,實在沒勞務了,我不但墊進了積蓄,還借了些,各種辦法都想過,之前最有可能的是西藏宣傳部的扶持,但,沒有了”。被告自述口頭通知原告參加后期審片,原告予以否認,被告就其主張未提供證據。
被告提交了中國銀行客戶服務中心發給原告的電子郵件,稱被告在2015年11月4日通過李某的銀行賬戶支付本案所涉項目的勞務費23000元。原告對此予以否認,稱該筆款項為另一部影片《大漢行宮》的片酬。在原告提交了其與李某因此筆款項聊天記錄的微信后,被告認可該筆款項與本案項目無關,但堅稱《大漢行宮》為李某介紹給原告的項目,因此應計算至本案所涉的《XX》項目中。
被告稱因原告未如約履行職責。導致其產生了損失。為證明其主張,其舉證如下:
一、申請證人徐某、李某、羅某到庭作證,同時還提交了《XX》的部分光盤、50分鐘版本和30分鐘版本的文字稿、被告和上海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XX網標準許可授權協議》及使用圖片清單,稱因原告組織拍攝的鏡頭不夠,被告自行從網上購買了部分圖片用于影片中,為此花費了部分費用。原告對證人徐某的部分證言的真實性認可,對李某、羅某的全部證言真實性不認可;稱《XX》中99.99%的鏡頭均為原告所拍攝。被告就其主張亦未進一步舉證。
二、機票、火車票、汽車費用發票、住宿費、餐費、加油費、過路過橋費、辦公用品發票、慰問品發票、醫藥費發票若干,稱第一次入藏因原告工作不力,產生了上述費用,要求被告賠償上述費用共計115410.2元。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均不認可,稱拍攝必須支出上述費用,不能確定上述費用為損失。
三、中國銀行客戶服務中心對賬單、收款證明等,稱因原告未如約履行職責,導致其向相關劇組人員多支付勞務費197200元,要求原告賠償。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基于本案的關聯性均不認可,主張即便有支出,也是拍攝必須的支出,與原告無關。
四、被告微信部分內容的公證書。指認:2016年4月9日,李某要求原告進行后期剪輯,原告以家中有事為由拒絕;2016年1月1日原告的朋友圈顯示原告另接了其他拍攝工作,沒有時間負責本案的后期制作。公證書顯示:2016年4月9日,李某發信息問原告“回北京了嗎,哪天回北京”,被告回復“還沒呢”、“估計下旬了”、“家里有點事,然后還要幫朋友拍個東西”、“回不來啊”、“呵呵,實在走不開啊”、“片子著急做”、“實在不好意思啊”。原告朋友圈顯示:在2016年1月1日,原告另接了一個劇組的拍攝。原告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稱其工作性質并非坐班制,在負責其他工作的同時可以完成本案所涉項目,李某也沒有催原告回京完成后期工作。
關于遲延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問題,雙方均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申請法院予以調整。
以上事實有《節目制作人員勞務合同》、播映許可證、部分拍攝成果的光盤、微信聊聽記錄、交易記錄、影片《XX》的部分截圖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匯澤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反訴被告)高軍勞務費十四萬元。
二、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匯澤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反訴被告)高軍違約金二萬元。
三、原告(反訴被告)高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匯澤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違約金二萬元。
四、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高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匯澤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2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高軍負擔9898元(已交納),由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匯澤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擔232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
案件反訴費用5363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高軍負擔15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由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匯澤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擔5208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和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海文
人民陪審員陳忠俊
人民陪審員石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巖
判決日期
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