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1、陳某2與王某某、陳某3等分家析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14民初15514號
判決日期:2019-12-27
法院: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某1、陳某2與被告王某某、陳某3、陳某4、陳某5分家析產、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1、陳某2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征,被告陳某3及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閔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5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某1、陳某2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區黃渡鎮羅家村XXX號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161.96㎡樓房一幢及19.32㎡灶間一間。兩原告各繼承上述161.96㎡樓房1/20的產權份額;19.32㎡灶間兩原告是權利人,作為權利人享有的份額加上繼承金某某的遺產份額,兩原告各享有該灶間1/6的產權份額。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陳某1、陳某2與被告陳某5、已故的陳某6是親姐弟關系,系金某某、陳某某的子女。被告王某某是陳某6的妻子,被告陳某3和陳某4系陳某6和王某某的子女。金某某、陳某6、被告王某某、陳某3、陳某4系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區黃渡鎮羅家村XXX號農村宅基地房屋的立基人。金某某于2000年10月9日去世,陳某6于2011年11月3日去世。現原、被告就上述宅基地房屋的分割產生糾紛,被告王某某、陳某3、陳某4拒絕兩原告繼承母親金某某在系爭房屋的遺產份額,故原告訴至法院,提出上列訴請。
被告王某某、陳某3、陳某4共同辯稱,兩原告未對金某某盡到贍養義務,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兩原告是居民戶口,早已搬出農村,戶口也已遷出,不應享有農村宅基地,即使金某某是涉案房屋的立基人,但金某某已死亡,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所以屬于金某某的宅基地份額應由其他的立基人享有。涉案樓房是被告王某某和陳某6出資建造的,金某某在建房時已七十幾歲,沒有經濟能力。原告陳某1將涉案19.32㎡的灶間于1985年以700元的價格賣給了被告,另一間被拆除的平房原告陳某2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給了被告。綜上兩原告對涉案房屋無任何權利,請求依法駁回。
被告陳某5書面辯稱,本被告及已故的弟弟陳某6都盡到了贍養母親金某某義務。關于金某某在系爭房屋中的遺產份額,本被告愿意將繼承的遺產份額贈與被告陳某3。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陳某某和被繼承人金某某系夫妻關系,共生育4個子女,即陳某1、陳某2、陳某5、陳某6(于2011年11月3日去世)。陳某某于1973年去世,金某某于2000年10月9日去世,金某某未留有遺囑。1986年10月,以陳某6為戶主,該戶常住戶口為金某某、王某某、陳某3、陳某4、王全寶,申請對原房屋拆除,建造三上三下樓房,并保留原棚舍19.32㎡(即現在灶間)。1989年政府部門在核準發土地證前,核準系爭房屋的立基人5人,為金某某、陳某6、王某某、陳某3、陳某4。核準的系爭房屋的建筑面積為樓房161.96㎡、灶間19.32㎡,合計建筑面積為181.28㎡。2001年,系爭房屋頒發了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紅證),登記的權利人為陳某6,房產建筑面積為樓房161.96㎡、灶間19.32㎡。現原、被告就系爭房屋的分割產生糾紛,故原告涉訴。
訴訟中,被告提交了嘉定區安亭鎮羅家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旨在證明位于上海市嘉定區黃渡鎮羅家村XXX號農村宅基地房屋申請建房時的立基人為金某某、陳某6、王某某、陳某3、陳某45個人。原告對該證明沒有異議。
審理中,被告申請對系爭房屋地上物的價值進行評估。本院委托上海同信土地房地產評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對位于上海市嘉定區黃渡鎮羅家村XXX號地上物房屋(建筑面積181.28平方米)進行估價,估價結果:估價對象建安重置價并結合成新為181930元。被告支付鑒定費2000元。
另查,2019年12月19日,被告王某某、陳某3、陳某4明確表示被告在系爭房屋的份額不需要進行分割。
以上事實,有戶籍信息、戶籍摘抄信息、宅基地登記表、上海市房地產登記信息、常住信息資料、評估報告、照片、社員用地申請表等證據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判決結果
一、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區黃渡鎮羅家村XXX號建筑面積為161.96㎡樓房一幢及19.32㎡灶間一間歸被告王某某、陳某3、陳某4所有;
二、被告王某某、陳某3、陳某4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某1折價款9096.5元;
三、被告王某某、陳某3、陳某4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某2折價款9096.5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能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938元,減半收取1969元,鑒定費2000元(該款由被告王某某、陳某3、陳某4預交),合計訴訟費3969元,由原告陳某1、陳某2承擔1984.5元,被告王某某、陳某3、陳某4承擔198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沈琴
判決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