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明誠招標有限公司、王博技術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黔01執191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4-07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1333號民事判決書,受理申請執行人貴州明誠招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王博技術合同糾紛一案。根據該裁決書,被執行人應支付申請執行人149365.70元及相應利息等。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向上述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繳費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上述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登記信息及車輛信息。根據相關協助機關的反饋,被執行人王博名下僅有零星存款,被執行人王博名下車牌號貴B×××××傳祺牌汽車未能實際控制,對此申請人執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致函六盤水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登記信息,未發現其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
經本院委托六盤水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調查,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通過線下扣劃了被執行人王博銀行存款人民幣15012.84元并進行保管,現已將該筆案款扣除執行費后發還給申請人貴州明誠招標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02月26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再一次查詢,均未發現新的財產線索。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對被執行人王博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綜上所述,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與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暫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并書面同意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黔01執1918號案件的本次執行。
申請執行人發現本案具備執行條件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被執行人王博應根據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1333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向申請執行人貴州明誠招標有限公司繼續履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終結執行行為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霍守明
審判員李軍
審判員蒲朝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蔣俊
書記員周世維
判決日期
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