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哈爾濱日報報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491民初35534號
判決日期:2020-04-07
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圖佳視公司)與被告哈爾濱日報報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日報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優圖佳視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師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哈爾濱日報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優圖佳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000元;2.賠償維權合理開支(律師費)300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是圖片專業生產商,被告是微信公眾號“×××”的賬號主體,被告未經許可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的圖片與原告編號BVS-P0002290的圖片(以下簡稱涉案作品)一致。上述圖片在版權局已經登記并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原告未許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訴如所請。
哈爾濱日報公司未到庭應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與質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為證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向本院提交北京市版權局頒發作品登記證書、作品登記證書附表封面、附表內容頁、作品樣稿,顯示:作品名稱為BVS-P0002290的照片登記證號京作登字-2013-G-00156294,著作權人為優圖佳視公司,首次發表日期為2008年1月10日,登記日期為2013年6月4日。原告提交顯示涉案圖片拍攝信息的電子原圖截圖。庭審中,原告通過“屏幕共享”功能展示了涉案作品的電子原圖。
原告向本院提交(2018)京方圓內經證字第37421號公證書及公證截屏,證明微信公眾號“鏡界樂享”(微信號:×××)的賬號主體為被告,該微信公眾號于2017年4月12日發布題為《有生之年,一定要去的100個地方》的文章,該文中使用了涉案圖片作為配圖。被告哈爾濱日報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對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對其提出被告存在侵權行為的主張,予以采信。
原告主張合理支出為律師費3000元,但沒有提交相應證據進行佐證
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哈爾濱日報報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00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哈爾濱日報報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伊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侯榮昌
書記員高雨欣
書記員郭錦琛
判決日期
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