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曉宇與大慶北大健康綜合門診部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603民初1155號
判決日期:2020-04-08
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曉宇與被告大慶北大健康綜合門診部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曉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胥長春,被告大慶北大健康綜合門診部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鵬、孟凡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大慶市龍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慶龍勞人仲字(2019)第108號仲裁裁決書;2、依法支持原告仲裁程序中的仲裁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7天試用期工資540.68元;(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800元;(3)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每月未開工資7630.3元;(4)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賠償金6000元;(5)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補償雙休日加班工資10359.6元;(6)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補償法定假日工資1103.4元;(7)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正常工作日延長加班工資2358.4元;(8)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誤工費520元;(9)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24日開始入職到被告單位工作,直至2018年10月23日被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期間,先是在VIP大客戶服務崗,月基本底薪2100元,兩個半月后被調至普檢崗月基本底薪1900元。原告入職時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入職時的前三個月,要求每周二至周日均全天上班;三個月后,要求每周二、周五早7:30分上班,中午吃飯串休15分鐘,下午17:00打卡下班;每周一休息一天;每周三、周四、周六、周日,上午及中午工作休息時間同上,下午15:00下班。在被告給原告的實際開支過程中,被告無故扣除原告前7天的工資收入,聲稱前三個月按照月收入的80%發放工資,但實際工作情況6個月期間從未足額發放工資。上述事實表明:原告在被告處的工作,不但屬于全日制工,還存在大量的延長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加班工作的事實。因原告對被告未按照實際勞動時間支付原告勞動報酬而對被告提出異議,發生爭執,被告單位領導誘使原告簽署離職材料,逼迫原告離職。上述事實有原告與同事程澤昭、黃艷、張璐瑤四人與被告單位工資人事負責人董鵬的現場手機錄音、原告的工資條等證據為證。大慶市龍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慶龍勞人仲字【2019】第108號仲裁裁決書(下稱該第108號仲裁書),不顧上述客觀事實,偏聽被告方的庭上一面之詞,將原告全天及周休日加班、加點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成上午半天工作制,將每個月不等的工資收入認定成月工資1700元,將原告被迫離職,認定成員工自動離職,視被告無理扣發原告工資的事實于不顧,均屬于明顯的認定事實錯誤。對此,請求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被告未及時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同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對此,仲裁委未支持原告的請求是錯誤的,請求法院依法予以糾正。被告無故扣發原告入職后7天工資及扣發每月工資的事實客觀存在,仲裁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駁回原告仲裁申請的行為屬于錯誤分配舉證責任的法律適用錯誤。本案,依據上述事實,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重新分配舉證責任,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二十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八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大慶北大健康綜合門診部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請求法院駁回。對陳述的關于仲裁請求中賠償事實有異議,與客觀事實不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舉證:證據一、大慶市龍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勞動爭議案件已經經過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二、開完工資后被告給的工資表打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前三個月工資僅支付80%,2018年4月工資實發1481元、2018年5月工資實發1680.77元、2018年6月實發1905.4元。該組證據證實雙方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不允許約定試用期的。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三、朋友圈截屏照片打印件7張(已當庭核實原告手機微信記錄),證明原告在2018年3月29日下午3點、4月27日下午12點、5月23日下午1點18日、5月25日下午5點05、5月25日下午4點均在上班。不存在被告所述原告是非全日制崗位。被告質證,對真實性、即時性有異議,原告主張的不是實際工作過程和勞動時間。本院認為,經核實證據,該組證據系原告在學習中自拍、等待開會、培訓以及帶孩子來單位的相關照片,無法證實原告系全日制上班的事實,本院對照片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原告欲證明的事實不予采信。
證據四、2018年6月8日董鵬、程澤昭、黃艷、張璐瑤、趙曉宇談話錄音一份(已當庭播放,附紙質版錄音內容5頁),錄音地點為董鵬的辦公職場,證明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間是全日制用工,全天上班,試用期三個月,七天試崗期沒有工資,釘釘打卡下午為五點,被告在仲裁庭出示的釘釘打卡記錄不完整。被告質證,是我和原告的對話,部分有異議,對錄音的全面性有異議,錄音中沒有涉及到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的字樣,出現了試用期字樣,如按先前與員工溝通的內容和狀態,員工當時找到我是想詢問變成全日制員工后的狀態和工資標準。本院認為,經核實,該證據無法證實原告系全日制上班的事實,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原告欲證明的事實不予采信。
被告舉證:
證據一、離職申請一份,證明被告不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原告提出申請解除。原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二、院辦管理人員每月上報的排班考勤月度報表一份,證明員工上班的班次、用工形式和約定薪酬標準,原告為非全日制用工。原告質證,對真實性有異議,是被告單方制作,時間比較錯亂,不正規,庭審中,被告代理人也承認原告當時擔任過2個月VIP導檢,這個表中只顯示,原告從事普通導檢工作,能看出被告制作虛假表格,提供虛假證據。本院認為,該證據雖系被告單方制作,但能與證據四相互佐證,故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三、公司放假通知5份,證明公司所有法定假日均休息。原告質證,對真實性有異議,是被告單方制作。本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能夠與證據四相互印證,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法定假日加班的事實,故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四、原告工作場所監控照片打印件8張,證明2018年4月-5月期間中午11點半員工均下班,也無體檢客戶。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2018年3月24日,原告趙曉宇到被告大慶北大健康綜合門診部從事非全日制導診崗位工作,每日上午工作,工作日為半天。其從事的VIP崗位每月工資1680元,普通導診崗位每月工資1900元。2018年10月23日,原告因家里有事向被告提出離職申請從被告處離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趙曉宇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景耀
人民陪審員馬桂華
人民陪審員馬麗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于美琪
判決日期
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