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格爾木工業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格爾木軍勇新型節能板材銷售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青2801民初2796號
判決日期:2020-04-08
法院:格爾木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格爾木工業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業園公司)與被告格爾木軍勇新型節能板材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軍勇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工業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娟、被告軍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艷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工業園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償貸款本金500000元、貸款利息12697元及該筆資金自代償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的資金占用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律師用25000元;3.被告承擔保全費在內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28日,被告與青海銀行格爾木分行簽訂一份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合同,被告從該行貸款50萬元,同日,原告、被告、青海銀行格爾木分行簽訂綠色信貸補充協議及保證合同,原告作為被告擔保人,為被告主合同項下50萬元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主合同約定按月結算,主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被告不履行義務,應承擔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其他相關費用。綠色信貸補充協議第九條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主合同及擔保合同的約定執行。合同簽訂后,青海銀行格爾木分行依約在2018年4月28日給被告發放了貸款50萬元,貸款發放后,被告逾期未向銀行歸還貸款利息構成違約,2018年11月16日,青海銀行格爾木分行向原告催款,根據主合同約定要求提前歸還貸款,2018年11月16日,原告替被告代償本金及利息512697元。故起訴,要求被告向原告償還該墊付款和本案律師費。
被告軍勇公司辯稱,對原告訴求的本金50萬元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貸款利息計算和起止時間有異議,對原告訴求的律師費因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簽訂有關律師費的合同,故不予認可,原告是否代償了50萬元,將在庭審中進一步核實。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28日,青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甲方)與被告軍勇公司(乙方)簽訂編號為青銀(1001)行流貸字(2018)年第0005號《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經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向乙方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貸款金額為人民幣伍拾萬元(¥500000元),貸款用途僅限乙方用于生產經營周轉,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不得挪用。貸款期限為壹年,即從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貸款利率和計息是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準利率4.35%的基礎上上浮50%,年利率為6.525%,在借款期限內,該利率保持不變。貸款支付方式為甲方受托支付。貸款發放賬戶是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且第一次貸款發放之前,乙方應在甲方開立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該賬戶專門用于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的發放和支付,乙方在甲方開立的其他賬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乙方應在甲方開立還款準備金賬戶或將已在甲方開立的現有賬戶(賬號×××)作為還款準備賬戶。還款計劃為貸款到期,一次還清,利隨本清。貸款利息從放款之日計算,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20日。違約責任及發生危及甲方債權情形的補救措施:甲方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如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乙方可要求甲方繼續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如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向乙方收取了不應收取的利息、費用,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乙方違約情形為未按約定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未遵守承諾事項,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等;乙方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義務;可能危及甲方債權的情形,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1.乙方發生承包、托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投資、聯營、合并、兼并、收購重組、分立、股權轉讓、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信用情況下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2.乙方沒有履行其他到期債務,低價、無償轉讓財產,減免第三方債務,怠于行使債權,或為第三方提供擔保;乙方財務指標未能持續符合甲方要求,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或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甲方受托支付,乙方任一賬戶內資金出現異常波動;乙方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或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救濟措施約定為,出現本合同上述情況的任一情形,甲方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1.停止發放貸款,2.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債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合同生效約定為,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可就本合同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甲乙雙方在辦理該文書后,當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全部還款義務時,甲方將根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就乙方所欠的全部債務(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合同還約定了貸款發放與支付、賬戶使用與監督、還貸計劃、貸款的擔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合同上加蓋有“青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格爾木軍勇新型節能板材銷售有限公司”的印章及雙方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同日,青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甲方)與工業園公司(乙方)簽訂編號為(1001)青銀保字(2018)第0006號”《保證合同》約定,為確保2018年4月28日債務人軍勇公司與本合同甲方簽訂的編號為青銀(1001)行流貸字(2018)年第0005號《流動資金貸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乙方愿意提供保證擔保。1.被擔保的主債權為雙方簽訂的主合同項下甲方債權,金額為人民幣伍拾萬元整。2.主合同履行期限為壹年,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如有變更,依主合同約定。3.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查詢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4.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5.保證期間為主合同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6.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則乙方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所形成的債務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合同上加蓋有雙方單位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日,青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甲方)與軍勇公司(乙方)、工業園公司(丙方)簽訂《綠色信貸補充協議》約定,乙方聲明并保證不存在涉及與環境和社會風險有關的重大訴訟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監督,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約束性承諾,丙方對乙方環境和社會風險的承諾進行監督財產或對乙方未按上述承諾履行其義務時,及時向甲方告之。本協議作為主合同及擔保合同的附件,與主合同及擔保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該協議上加蓋有三方單位印章及法人簽字。
合同簽訂后,青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以受托方式將借款50萬元發放于軍勇公司,到第一季度即2018年7月21日約定付息日,被告未按其與青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簽訂的合同履行支付利息的義務,之后亦未履行合同的義務。該行遂于2018年11月7日向原告發出《代償通知書》,載明:貴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與我行簽訂了保證合同,為借款人軍勇公司在我行辦理的流動資金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金額為50萬元,擔保期限為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我行按貸款合同于2018年4月28日發放了貸款。貸款發放后,借款人于2018年7月21日開始逾期,借款人已停產,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已失聯,現我行根據貸款合同第十一條的規定,宣布此筆貸款于2018年11月7日提前到期,請貴公司按照保證合同第九條的約定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代為償還本金500000元及截止代償日的利息。
2018年11月16日,中國建設銀行的《進賬單》載明:原告工業園公司從其賬號為×××、開戶銀行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煉油油廠支行向青海銀行格爾木分行營業室、賬號為×××內轉入人民幣512697元,同日,青海銀行格爾木分行的《還款憑證》載明:還款賬號×××,貸款本金500000元,貸款類型218小微企業小額貸款,借款人全稱格爾木軍勇新型節能板材銷售有限公司,貸款發放日2018年4月28日,貸款到期日2018年11月16日,利息12508.93元、復利188.07元,合計金額人民幣伍拾壹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格爾木軍勇新型節能板材銷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格爾木工業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代償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512697元;
二、駁回原告青海格爾木工業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77元,減半收取計4588.50元,由被告格爾木軍勇新型節能板材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賀敏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欣蔚
書記員包烏日古木勒
判決日期
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