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南江環保水務有限公司與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佛山市高明區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廣東佛山高明滄江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案號:(2019)粵06民終6355號
判決日期:2020-04-09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佛山市高明南江環保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珠江研究所)、佛山市高明區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廣東佛山高明滄江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滄江工業園管委會)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8民初5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該案經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南江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向珠江研究所支付全部技術服務費178800元。事實與理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根據上述規定,簽訂中標合同的主體應為招標人和中標人,合同當事人價款支付主體、支付方式屬于合同實質性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一致。涉案《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編制環評報告書項目招標文件》規定招標單位為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項目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其中招標須知第2.6.3.1條規定“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由此可見,技術服務報酬來源于財政撥款,支付主體為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廣東省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可知,招標人和中標人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價款支付方式等實質性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一致。涉案招標文件已對合同當事人、價款支付主體、支付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而本案四方當事人簽訂的涉案技術服務合同增加了南江公司和滄江工業園管委會作為合同當事人,并對支付主體進行了變更,屬于“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強制性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相關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涉案《技術服務合同》屬于部分內容無效的合同,一審法院認定該合同全部內容合法有效,適用法律錯誤。二、涉案《技術服務合同》第四條約定:“由丙方(南江公司)向乙方(珠江研究所)支付技術服務報酬。”但是,涉案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甲方(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向乙方(珠江研究所)支付技術服務報酬,技術服務費由甲方分期支付給乙方。”首先,涉案《技術服務合同》是經過招標投標后訂立的,合同實質性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一致,否則將違背招標投標的公平公正性。涉案《技術服務合同》第四條屬于背離招標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條款,且該條款明確約定了由南江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即明確將技術服務費的支付主體由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變更為南江公司,直接免除了前者的付款義務。本案不存在債務加入,債務加入不符合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債務加入是指未免除債務人責任,第三人加入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情形,故涉案《技術服務合同》第四條不符合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另一方面,根據一審期間各方的庭審意見,珠江研究所在民事起訴狀中主張南江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應向珠江研究所承擔違約責任。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和滄江工業園管委會均抗辯主張根據涉案《技術服務合同》第四條約定,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無需承擔付款義務。南江公司則抗辯稱其同意在涉案《技術服務合同》上蓋章、代為支付環評技術服務費納入投資成本的前提是二期工程擴建項目由南江公司負責投資運營,但該前提條件已經喪失。據此,各方當事人在訂立涉案《技術服務合同》第四條約定時的合意是“代為履行”,而非“債務加入”,應由債務人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向珠江研究所承擔責任,南江公司無需承擔責任。一審法院認定南江公司同意支付技術服務費屬于自愿加入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的債務履行,明顯違背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同時以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并未退出合同關系及合同未明確免除其付款義務為由,認定不存在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而南江公司屬于加入債務履行,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三、一審庭審已確認,南江公司同意在涉案《技術服務合同》上蓋章、代為支付環評技術服務費的前提條件為涉案高明區中心城區污水處理二期工程擴建項目由南江公司負責投資運營,環評技術服務費將列入BOT投資成本,二期項目運營后將以污水處理費方式回收投資成本,故當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要求南江公司代為支付技術服務費時,南江公司蓋章同意。但合同簽訂后,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要求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二期工程的投資運營單位。現南江公司無法按原約定投資上述二期項目,已經不具備原來約定的承擔環評技術服務費的前提條件。在政府無法兌現承諾的情況下,如繼續要求南江公司承擔本應由財政撥款承擔的環評費用,顯失公平。涉案技術服務報酬的支付方式應當以招標文件所附的合同條款為依據,即支付主體為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與南江公司無關。
珠江研究所辯稱:珠江研究所與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南江公司、滄江工業園管委會簽訂涉案《技術服務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并提交環評報告書,雖然相應項目由于不可歸責于珠江研究所的原因未最終完成,但珠江研究所已經履行完畢合同項下的義務。珠江研究所與付款義務人協商要求支付貨款無果,遂提起本案訴訟。珠江研究所對一審判決沒有異議。
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辯稱:根據涉案《技術服務合同》第四條關于支付方式的約定,技術服務費是由南江公司向珠江研究所支付,上述條款為各方達成的一致意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珠江研究所訴請的涉案費用應當由南江公司支付。涉案《技術服務合同》與招標文件相比并未發生實質性變化,針對的都是由珠江研究所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權利義務。南江公司在涉案《技術服務合同》上蓋章表明合同各方就服務費支付達成一致意見,南江公司自愿加入承擔涉案服務費的支付義務,從提供服務者的角度來看更能保障合同目的的實現。南江公司述稱其支付涉案服務費的前提條件為案涉高明區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工程由其負責投資運營,該情況與本案無直接關聯。首先,南江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就其所主張的前提條件達成一致意見。事實上,南江公司只是預料案涉工程會繼續運營而選擇債務加入代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支付服務費,但雙方并未就其所主張存在的前提條件達成書面或口頭的一致意見。后來由于上述工程因客觀原因暫時擱置,南江公司認為無利可圖遂拒絕支付涉案服務費。其次,南江公司與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就相關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產生的問題屬于另外的合同關系,與本案無關。南江公司自愿承擔支付涉案服務費用的義務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滄江工業園管委會二審期間未作答辯。
珠江研究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南江公司、滄江工業園管委會向珠江研究所支付編寫《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編制環評報告書》的相關費用178800元(項目合同價的60%);2.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退還珠江研究所投標保證金10000元;3.解除《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編制環評報告書項目技術服務合同書》;4.本案訴訟費用由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南江公司、滄江工業園管委會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8月10日,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發出《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編制環評報告書項目招標公告》,將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編制環評報告書項目面向社會招標。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投標須知中明確投標報價上限300000元(包括專家評審時所發生的所有費用)。投標保證金為10000元,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履約保證金在環評報告經有審批權限的部門審批通過后7天內退回。招標人與中標人將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并繳足合同履約保證金。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格式及條款關于《技術服務合同》第四條約定技術服務費由甲方(原佛山市高明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分期支付給乙方。2011年8月31日開標,珠江研究所以298000元的價格中標,并取得中標通知書。珠江研究所于2011年9月1日向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支付投標保證金10000元。2011年9月8日,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向珠江研究所出具委托書,委托珠江研究所進行本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工作。2011年9月28日。珠江研究所將佛山市高明區**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3萬噸/天)水文地質勘察發包給廣東省地質物探工程勘察院,廣東省地質物探工程勘察院于2011年10月5日提交勘察報告,珠江研究所支付了勘察費23000元。2011年10月13日,佛山市高明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就案涉項目召開《佛山市高明區**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3萬噸/天)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審會,專家技術評審意見對報告書的編制質量認為,報告書內容全面,評價重點和環境保護目標明確,專題設置合理。報告書的評價范圍、評價因子、評價標準和評價工作等級基本合適,評價方法基本符合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等規范的要求,評價結論基本可信,并提出補充修改意見。珠江研究所向專家支付費用5500元。珠江研究所委托廣州京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就《高明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環境現狀監測方案》進行監測技術服務,廣州京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地下水檢驗報告、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噪聲檢驗報告,珠江研究所支付檢測費19200元。2011年10月,珠江研究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完成《佛山市高明區**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
另查,2011年10月25日,珠江研究所(乙方)與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甲方)、南江公司(丙方)、滄江工業園管委會(丁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約定技術服務的目標: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服務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有關要求,針對甲方提供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確定的建設內容,由乙方編制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負責審批通過的《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環境影響報告書》;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期限60個日歷天,報批稿2個月內完成。由丙方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報酬,技術服務報酬費用總額為298000元,(包括評審時所發生的所有費用)。技術服務費由丙方分期支付給乙方,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項目報告書完成后支付項目合同價的60%(不計利息),剩余40%的款項自審批部門環評批復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付清(不計利息)。并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和南江公司至今沒有向珠江研究所支付技術服務費。
又查,2012年6月4日,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決定由荷城街道辦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BOT投資運營單位。2014年,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項目技術改造暫停,至今沒有進行公開招標。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服務合同糾紛。關于合同效力,案涉佛山市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編制環評報告書項目由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通過招標方式進行,珠江研究所作為中標單位以298000元的價格中標,中標通知書應對招標人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和中標人珠江研究所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應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格式及條款作為招標文件內容之一,已明確技術服務費由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分期支付給乙方,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應對珠江研究所和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產生約束力,而珠江研究所與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南江公司、滄江工業園管委會于2011年10月25日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約定由南江公司支付相應技術服務報酬,該約定雖然與招標文件約定不一致,但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并未退出合同關系,該合同也未明確免除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的付款義務,故不屬于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南江公司作為丙方在該合同上簽章并同意支付相應的技術服務報酬,屬于南江公司自愿加入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的債務履行,對南江公司具有約束力。故珠江研究所與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南江公司、滄江工業園管委會簽訂的案涉《技術服務合同》合法有效。珠江研究所請求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及南江公司支付技術服務報酬,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和南江公司應向珠江研究所支付技術服務費。滄江工業園管委會雖然在《技術服務合同》上簽章,但該合同并無約定滄江工業園管委會的權利義務,滄江工業園管委會亦并非招標人,珠江研究所請求滄江工業園管委會支付技術服務報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合同解除,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項目于2014年技術改造暫停,至今沒有進行招標,案涉技術服務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必要性,且訴訟中珠江研究所及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南江公司、滄江工業園管委會均同意解除案涉技術服務合同,故珠江研究所請求解除《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編制環評報告書項目技術服務合同書》,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技術服務報酬金額,珠江研究所于2011年10月組織召開佛山市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3萬噸/天)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審會,專家評審會提出評審意見后,珠江研究所制作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已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結合合同約定技術服務內容,珠江研究所主張已完成合同約定技術服務的60%,法院予以采信,故珠江研究所應得技術服務報酬為178800元(298000元×60%),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和南江公司應向珠江研究所支付技術服務費178800元。
關于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為履約保證金,案涉《技術服務合同》現已無法繼續履行,且珠江研究所與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南江公司、滄江工業園管委會同意解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應向珠江研究所返還投標保證金10000元,珠江研究所的該項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雖然珠江研究所于2011年10月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后合同沒有繼續履行,但至本案訴訟前,珠江研究所、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南江公司、滄江工業園管委會并沒有提出解除合同,案涉《技術服務合同》尚未終止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案涉《技術服務合同》約定技術服務費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珠江研究所于2019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沒有超出訴訟時效期間,滄江工業園管委會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解除珠江研究所與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南江公司、滄江工業園管委會于2011年10月25日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二、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南江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技術服務費178800元給珠江研究所;三、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返還投標保證金10000元給珠江研究所;四、駁回珠江研究所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960元,由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南江公司負擔。
各方當事人二審期間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76元,由上訴人佛山市高明南江環保水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林煒烽
審判員陳儒峰
審判員劉金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梁哲
書記員駱靜霖
判決日期
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