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芳、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502執28號
判決日期:2020-04-10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徐美芳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安陽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安開勞人仲案字(2016)240號仲裁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共計應支付申請人徐美芳工資15967元。因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人徐美芳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被執行人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輪候查封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名下五輛車。但未查找到被執行人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己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徐美芳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李文軍
審判員董星
審判員郭陽
二〇二〇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張智慧
判決日期
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