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環環境影響評價有限公司與河南少林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82民初804號
判決日期:2020-04-13
法院: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金環環境影響評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環公司)與被告河南少林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少林客車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金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世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少林客車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金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償還欠款8000元及利息5000元(以8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10日起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訴訟過程中,原告放棄利息請求。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10日,被告少林客車公司(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為編制《河南少林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突發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技術咨詢服務費38000元,于合同簽訂后兩個工作日內支付15000元;甲方通過專家技術審查后,支付乙方15000元;乙方將專家及環保相關部門審核后的電子版發至甲方確認后,甲方支付8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為被告編制上述報告并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但被告除支付30000元外,余欠8000元經催要,久拖不付,故訴請依法處理。
少林客車公司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河南少林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河南金環環境影響評價有限公司咨詢費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元,由河南金環環境影響評價有限公司負擔38元、河南少林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季慧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王一夫
判決日期
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