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德富與武鋼礦業公司礦山建設公司勞動服務公司、武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程潮鐵礦附屬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704民初3730號
判決日期:2020-04-14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余德富訴被告武鋼礦業公司礦山建設公司勞動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武鋼勞動服務公司)、武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程潮鐵礦附屬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武鋼附屬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德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翔英,被告武鋼勞動服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鐘紅艷,被告武鋼附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勝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余德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責令二被告支付勞務作業款1811252.22元,支付延期貸款利息及違約金186000.00元(計算至2019年11月25日,后期貸款利息及違約金的計算按付清為止)。合計1997252.22元;2、責令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7年,原告余德富與被告武鋼勞動服務公司簽訂工程項目經營承包合同,雙方約定原告為程潮礦業-430m水平保安礦柱掘支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原告按合同約定上交承包金。同年,二被告簽訂《井下工程項目勞務協作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原告承接程潮礦業-430m水平保安礦柱掘支工程,被告支付工程款。原告積極履行義務,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截至2019年11月,確認被告下欠原告勞務作業款1811252.22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具狀法院。
被告武鋼勞動服務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請及陳述的事實屬實,武鋼附屬公司給付工程款,公司就有錢支付。
被告武鋼附屬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是適格的被告,應當駁回原告對武鋼附屬公司的訴訟請求,我公司與武鋼勞動公司有合同關系,與原告沒有法律關系。
原告余德富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余德富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的主體適格。
證據二、二被告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二被告的主體資格。
證據三、井下工程項目勞務協作合同書一份。擬證明二被告簽訂施工合同書一份,原告余德富是本案的實際施工人。
證據四、武鋼勞動服務公司與余德富簽訂工程項目經營承包合同書二份。擬證明原告余德富是本案的實際施工人。
證據五、交工驗收證書一份。擬證明本案爭議的工程已驗收合格并使用。
證據六、詢證函一份。擬證明二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811252.22元。
被告武鋼勞動服務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武鋼附屬公司為支持其辯稱理由,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2017年9月7日施工合同一份。擬證明武鋼資源集團程潮礦業公司是發包人,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是承包人。
庭審質證時,被告武鋼勞動服務公司對原告余德富提交的證據無異議。被告武鋼附屬公司對證據一、二、五無異議。對證據三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其單位與被告武鋼勞動服務公司之間的勞務協作合同中第八條關于工程價款的結算有規定,實際發包是程潮礦業公司,由其撥款給本單位,才能付被告武鋼勞動服務公司工程款;對證據四真實性無異議,對2017年4月合同認為與本案無關;對證據六真實性無異議,詢證函是武鋼勞動服務公司向本單位發函,是認可的,但不直接與原告發生法律關系。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原、被告無異議的證據,依法予以采信。關于原告所舉證據三、四、六客觀、真實,且與本案有關聯性,依法予以采信。關于被告武鋼附屬公司提供的證據與原件核對無異,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和當事人當庭陳述,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2017年9月7日,武鋼資源集團程潮礦業有限公司(甲方)與被告武鋼附屬公司(乙方)簽訂《程潮礦業-430m水平保安礦柱掘支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程潮礦業-430m水平保安礦柱掘支工程由乙方承包,雙方約定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的承(發)包方式;雙方還對其他進行了約定。后武鋼附屬公司(甲方)與武鋼勞動服務公司(乙方)簽訂《井下工程項目勞務協作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工程名稱為:程潮礦業-430m水平保安礦柱掘支工程;雙方還對項目地點、勞務費用、工作價款的撥付及結算方式等進行了約定。同年10月17日,武鋼勞動服務公司(甲方)與余德富(乙方)簽訂《工程項目經營承包合同》一份,雙方約定甲方與發包方(工程承包人)武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程潮鐵礦附屬工程公司簽訂的程潮礦業-430m水平保安礦柱掘支工程勞務協作由余德富承包經營管理,雙方還就承包經營范圍、期限、權利義務、事故處理等作出約定。18日,雙方簽訂《工程安全責任協議書》一份。后原告余德富依約進行施工。2019年1月24日,-430m水平保安礦柱掘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11月25日,武鋼勞動服務公司與武鋼附屬公司雙方對賬,截止2019年11月20日止,確認下欠原告余德富作業款1811252.22元。此后,由于該款未付引起糾紛。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武鋼勞動服務公司支付原告余德富作業款2000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武鋼勞動服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余德富作業款1611252.22元。
二、被告武鋼附屬公司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對原告余德富承擔責任。
三、駁回原告余德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75.00元減半收取11387.50元,由被告武鋼勞動服務公司、武鋼附屬公司負擔(原告已預繳,待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紅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呂璟瑩
判決日期
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