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紫星商貿有限公司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京0115執9329號
判決日期:2020-04-16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北京市大興區分公司申請執行付雨東、天津紫星商貿有限公司郵寄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4444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北京市大興區分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付雨東、天津紫星商貿有限公司支付郵費217048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6041元。本院已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已向被執行人付雨東、天津紫星商貿有限公司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經查,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付雨東、天津紫星商貿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北京市大興區分公司亦未提供被執行人付雨東、天津紫星商貿有限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本案申請執行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北京市大興區分公司申請執行的郵費217048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6041元未受清償。經申請執行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北京市大興區分公司確認,被執行人付雨東、天津紫星商貿有限公司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北京市大興區分公司享有要求被執行人付雨東、天津紫星商貿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付雨東、天津紫星商貿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北京市大興區分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北京市大興區分公司發現被執行人付雨東、天津紫星商貿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馬元凱審判員趙鑫審判員任愛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劉云成
判決日期
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