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電力裝備集團銷售有限公司與安徽康怡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304民初347號
判決日期:2020-04-16
法院: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科電力裝備集團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電力)訴被告安徽康怡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康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科電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曉龍、張巖、被告安徽康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莊道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科電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31198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311980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從2019年9月1日起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暫計算2019年12月31日違約金為19030.78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險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2日,原被告簽訂《工業品定制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購價值850000元的配電設備,后因被告項目需要設計圖紙變更,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合同金額為734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要求將貨物交付給被告,但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按照合同約定,被告目前應當支付至總貨款的97%,扣除已經支付的貨款,目前被告應當支付原告貨款311980元,因被告存在逾期支付貨款的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被告安徽康怡辯稱:對原告訴稱欠付貨款311980元的數額無異議。被告曾根據合同約定欲以承兌匯票形式向原告支付欠款,但原告并不接受,故被告未支付尚欠貨款的行為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違約金。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工業品定制合同》、補充協議、發貨確認單、發票、匯款憑證、保全費票據、保全保險費票據等證據,經被告質證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2日,原、被告簽訂《工業品定制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采購價值850000元的配電設備,后因被告項目需要設計圖紙變更,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合同金額為734000元。同時,合同約定付款方式:采用電匯方式,預付30%貨款,甲方安排生產,發貨前支付40%貨款,送電驗收合格或貨到現場1個月內付至97%,留3%作為質保金,質保期屆滿后一次性付清;違約責任:乙方逾期支付貨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支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承擔違約責任。2019年7月11日、12日,被告分兩次向原告支付貨款合計400000元,原告于同年7月31日向被告供應了價值734000元的貨。扣除質保金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貨款311980元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起訴前申請了訴前保全,為此支出了保全費2152元、保全保險費12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康怡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中科電力裝備集團銷售有限公司欠款311980元并給付違約金(以311980為基數,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中科電力裝備集團銷售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65元,減半收取3133元,保全費2152元,合計5285元,由被告安徽康怡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崇儀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偉偉
判決日期
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