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龍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浙07執560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0-04-16
法院: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與被告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龍、周偉峰、周妙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民初24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將債權轉讓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被告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龍、周偉峰、周妙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歸還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3678萬元及利息、復利、罰息4083917.71元(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已算至2017年2月3日,之后按合同約定計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對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義烏市佛堂鎮朝陽東路101號房地產就上述債務在15397萬元的最高額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執行人周天龍、周妙芳、周偉峰就4498萬元貸款、利息及實現債權等費用在最高額675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746120元(被執行人周天龍、周妙芳、周偉峰對其中的245361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各被執行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龍、周偉峰、周妙芳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向本院報告了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龍、周偉峰、周妙芳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到被執行人住所地對被執行人財產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存款、車輛、有價證券。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義烏市佛堂鎮朝陽東路101號的房地產本院已經依法拍賣,得款97700000元,申請執行人分配得93246252.42元,因義烏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主張對其中6101337元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院決定暫緩發放6101337元,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受償87191115.42元。截至2019年12月30日,本案執行標的已執行到位87191115.42元。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龍、周偉峰、周妙芳未履行完畢,本院已對上述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約談了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綜上,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龍、周偉峰、周妙芳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8)浙07執560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賀利平
審判員陳立偉
審判員張國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書記員吳旭暉
判決日期
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