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與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105民初26323號
判決日期:2020-04-16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反訴被告)訴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反訴原告)、被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反訴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安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反訴原告)委托代理人蘆波、荊盼,被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學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反訴被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門窗安裝工程款1793985.1元并承擔自起訴之日逾期付款的違約利息,以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1日,被告2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下稱鑫源門窗)與原告簽訂《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13#-17#樓及附屬裙房、德勝寺、文化中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現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是被告2鑫源門窗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直至今日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793985.1元。涉案的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系由被告1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匯建設)發包給被告2鑫源門窗,而被告1至今也并未按照被告1金匯建設與被告2鑫源門窗的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反訴原告)答辯稱:本案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請求。事實與理由:一、本案當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負任何付款義務,其無權對答辯人提起訴訟。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從未簽訂過任何合同,也不存在實際合同關系。依據被答辯人提交的《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13#——17#及附屬裙房、德勝寺、文化中心),該合同的當事人為:發包人即本案第二被告河南鑫源門窗有限公司,承包人即被答辯人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及《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二十一之規定,應該履行該合同的是本案第二被告與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不應向被答辯人履行任何付款義務。且本案當中第二被告也不存在破產、下落不明、法人主體資格滅失等嚴重影響實際施工人權利實現的情形,因此即便被答辯人被認定為實際施工人,其也無權向答辯人提起訴訟。二、即便被答辯人被認定為實際施工人,但答辯人已經不欠本案第二被告任何工程款,答辯人不應與本案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1、本案當中,第二被告僅對工程施工了一部分,13#-17#樓紗窗未施工,德勝寺、文化中心鋁合金門窗制作安裝工程全部未施工,上述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答辯人不應支付;2、本案當中,第二被告轉包工程導致合同解除,依據答辯人與本案第二被告之間的《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條1項第(2)4)之規定,答辯人僅需向第二被告支付已完工且合格工程對應價款的80%;3、第二被告施工的已完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拒絕修復,依據答辯人與本案第二被告之間的《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條第4項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該修復費用及違約金應從答辯人應付工程款中扣除;4、第二被告嚴重延誤工期,依據答辯人與本案第二被告之間的《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條第2之約定,其應向答辯人支付違約金,且該違約金應從答辯人應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依據答辯人與第二被告之間的《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條第3之約定,答辯人應扣留應付工程款的5%作為質保金,該質保金應從答辯人應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留;6、第二被告不服從答辯人及監理方的管理,導致答辯人的總體進度延期,依據答辯人與第二被告之間的《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條第1之約定,第二被告應向答辯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應從答辯人應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第二被告至今未向答辯人提供任何符合答辯人要求的正規發表,依據《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條第5之約定,答辯人有權拒絕付款。
根據以上內容,答辯人在扣除應扣除款項后已超額支付了第二被告的工程款,答辯人不應再向任何人支付工程款,更不應與第二被告向被答辯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無任何合同關系,其無權向答辯人主張任何權利。答辯人在扣除應扣除款項后已超額支付了第二被告的工程款,不應再與第二被告向被答辯人承擔任何連帶責任,望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答辯稱:一、本案的基本事實。2017年10月23日,答辯人和河南金匯公司簽訂了《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是,河南金匯公司將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13#、14#、15#、16#、17#樓及附屬裙房、德勝寺、文化中心鋁合金門窗制作安裝由答辯人承擔,合同約定的總金額為6865280元,合同約定工程量需由答辯人、河南金匯、監理公司、主體施工單位共同簽字確認,四方簽字的數據作為制作尺寸和付款及工程結算的依據。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為每單棟樓工期40天。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為本工程竣工并結算后,付至結算總價款的95%;留結算總價款的5%為質保金,二年后無質量問題無息退還,還約定工程備案完成5日內,答辯人提交完整真實的結算資料報河南金匯公司審核、1個月內結算完畢。2018年1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簽訂了《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答辯人將上述施工合同項下的工程交給被答辯人負責施工,答辯人和河南金匯公司簽訂的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約定的總金額為5706345.6元,工期、工程結算、雙方責任義務、工程質量、違約責任等均以主合同為準,工程款支付方式按照答辯人和河南金匯公司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當河南金匯工程款支付到答辯人賬戶后,答辯人支付給被答辯人。該合同實際是將答辯人與河南金匯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的全部施工項目轉包給了被答辯人,答辯人從中收取約17%的管理費用。整個工程項目,答辯人共收到河南金匯支付的人工程款308萬元,答辯人轉付給被答辯人工程款及墊付的材料費等共計支付被答辯人2871614.90元,答辯人實際僅僅收取了被答辯人約7%的管理費。二、本案解決方法的意見。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質量問題不知情。即,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缺乏充足的事實根據。被答辯人對自己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被答辯人在施工工程中,并未向答辯人提交河南金匯公司認可的工程量,導致答辯人無法向河南金匯公司主張給付工程款。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答辯人表示理解,但答辯人認為,本案的解決,應在確定被答辯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河南金匯公司實際應付的工程款的基礎上予以處理。即,對河南金匯公司應付的工程款,在扣除合同約定的17%左右的管理費的基礎上,余款為被答辯人應得的工程款。
反訴原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訴請求:
(2015)請求判令被反訴人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1508078.716元;
(2015)請求判令被反訴人承擔維修費用102000元;
(2015)請求判令反訴被告向原告交付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
(2015)請求判令被反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7年10月23日,反訴人與本訴被告河南鑫源門窗有限公司簽訂《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13#-17#樓及附屬裙房、德勝寺、文化中心),河南海鑫門窗有限公司承建鄭州市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13#、14#、15#、16#、17#樓及附屬裙房、德勝寺、文化中心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固定單價,據實結算。合同對承包范圍、工期、工程價款、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質量及驗收、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等作了約定。
河南鑫源門窗有限公司將工程非法轉包給反訴被告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施工。歷經近一年半的施工,河南鑫源門窗有限公司、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也沒有將工程完工,后中途撤場,不再施工,嚴重違約并延誤工期,并拒不提交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導致工程不能竣工驗收,應按合同約定向反訴人支付違約金。且已施工工程質量存在多處嚴重質量問題,部分陽臺推拉門、室內推拉窗鎖壞、關不住、缺五金配件、玻璃損壞及缺失、部分窗戶打膠不合格,膠條脫落等,經多次溝通對方也未進行返工、維修。反訴人只好委托第三人進行維修處理,由此支出維修費用102000元,應由反訴被告承擔。
綜上,被反訴人不按合同約定完全施工,嚴重延誤工期,所做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拒不維修、拒不提交完整竣工驗收材料,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給涉案工程造成了嚴重影響,給反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特向貴院提起反訴,請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支持反訴人的反訴請求!
反訴被告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答辯稱: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匯公司)反訴請求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鑫公司)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等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1、金匯公司與海鑫公司之間并無直接的合同關系,海鑫公司訴請金匯公司和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源公司)是基于金匯公司是工程的實際發包人,金匯公司未將鑫源公司的工程承包款按時結算,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要求其承擔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圍內的連帶責任。
2、即使存在延誤工期,其延誤工期也是因為金匯公司未能提供具備門窗安裝的正常施工條件和未按時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其延誤工期的責任應當有金匯公司自行承擔。
3、維修費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反訴人應當舉證證明維修的具體事項及范圍,或者說是因反訴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維修責任。
4、本案的施工范圍為門窗安裝,并不存在竣工驗收材料,門窗安裝完成,能夠正常使用和符合國家門窗質量規范標準即是完工,發包方即應按照安裝的面積和約定的價款進行實際結算。
綜上所述,反訴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
本院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1、2018年1月1日,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13#-17#樓及附屬裙房、德勝寺、文化中心)》。涉案的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系由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包給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
2、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涉案工程現已交付使用,亦認可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項工程共向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支付308萬元工程款,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共向原告河南海鑫建材支付2871614.90元。
3、原告提交的2019年10月8日對賬單中,被告鑫源公司加蓋公章并由其法人“苗國良”簽字,該對賬單顯示已支付工程款為2871614.90元。在原告提交的《姚店堤13-17號樓工地費用》清單中,苗國良在清單抬頭書寫“計量85%,尚有1103145.1元未付”。審理過程中原告稱其訴訟請求1793985.1元的計算方法為:“具體施工面積為9595平方米,單價為480元,故被告應向我方支付的總價款為4605600元,按照我方撤場時已支付工程款為2871614.90元,按照當時85%工程款結算剩余1103145.1元尚未支付,總工程款尚余15%即690840元未支付,兩者相加被告應支付我方工程款共計1793985.1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93985.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
二、駁回原告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473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負擔;反訴費9646元,退回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10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張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裴淼淼
判決日期
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