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科瑞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與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105民初9135號
判決日期:2020-04-20
法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內蒙古科瑞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瑞評估)與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呼市資源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科瑞評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歷福友,被告呼市資源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科瑞房評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辦公場所租賃費37.5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20日,為解決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呼市國土局)不動產登記工作辦公場所問題,原告與呼市國土資源局簽訂《辦公場所租賃合同》,約定呼市國土局租賃原告位于呼和浩特市××區為不動產登記辦公場所,租賃期限10年,從2016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每年租賃費用為225萬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及時將租賃房屋交給呼市國土局,持續至今。現呼市國土局共欠付原告上述場所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租賃費45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呼市國土局截至2018年12月尚欠2個月的租賃費37.5萬元。呼和浩特市國土局于2019年2月變更為呼市資源局,由呼市資源局承接其權利義務,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呼市資源局承認科瑞評估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內蒙古科瑞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租金37.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榮淑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孫繼薇
判決日期
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