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永愛養老產業有限公司、深圳思本老齡事業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0606執567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4-20
法院: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永愛養老產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思本老齡事業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8)粵0606民初1187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一、被告深圳思本老齡事業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廣東永愛養老產業有限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合計19493.1元;二、案件受理費2589.39元,由被告深圳思本老齡事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因義務人深圳思本老齡事業發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權利人廣東永愛養老產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但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
三、通過郵寄通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進行查找,未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債權尚余22457.73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深圳思本老齡事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廣東永愛養老產業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楊翀
執行員韓偉
執行員劉遠順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楊越強
判決日期
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