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金子強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1民終33號
判決日期:2020-04-21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泛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泛海杭州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金子強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103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查明:金子強于2011年4月7日入職泛海杭州分公司,工作崗位為工程管理部的工程主管(強電),雙方于2011年4月28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11年4月7日至2012年5月6日。2012年5月7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12年5月7日至泛海杭州分公司物業管理委托期限終止之日,金子強所在崗位實行計時形式,月工資為3655元。
金子強的直接上級為部門經理(陳天明),直接下級為工程領班(強電),崗位職責為:1、嚴格執行公司BI手冊及各項規章制度;2、負責熟悉掌握大廈的強電設備、配電室、強電井、電梯設備及附屬設備的分布、線路走向及強電設施設備的操作;3、負責建立強電專業設備臺賬、設備卡,做好強電設備設施檔案管理;4、負責整個大廈的強電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巡視、檢查的監督檢查;5、負責強電設備設施保養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及監督檢查;6、負責確保強電專業設備完好率,及時處理設備故障;7、負責本專業內的業戶二次裝修審圖、巡視、驗收;8、負責定期統計、分析能耗,并積極落實節能管控措施;9、負責本專業員工的技術、安全培訓和績效考核,執行項目和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并監督操作員工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10、完成工作例會及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2018年5月17日,有外單位施工人員至泛海國際中心進行電纜鋪設施工,需將電纜從A座27樓通過強電井下放至負1樓。金子強帶施工人員在高配室登記借用鑰匙后將強電井的鑰匙交給施工人員,并告知施工人員不要觸碰強電井中的無關設備,文明施工,穿墻處用防火堵泥恢復封堵。此后金子強留在負1樓,沒有隨施工人員上樓,沒有在施工現場陪同。當天高配室除金子強外另有1人值班。事后泛海杭州分公司向金子強調查時,起初金子強僅承認沒有全程陪同,表示其到時候去看一下,施工過程中其去檢查過幾次。
上述施工過程中發生A座低區電梯電源跳閘,經排查發現A座22樓電梯電源柜電纜出入口一電纜絕緣層擦破炸裂。相關單位分析事故原因為施工單位對現場危險點識別不到位、注意事項不明確,未對現場危險區域進行防護導致施工過程中電纜位移,一相火線和零線表皮保護層損壞,導致出現短路情況。為修復損壞的電纜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了維修費用11153元。
2018年5月22日金子強舉報工程管理部經理陳天明,但不愿提交書面材料,要求直接向泛海杭州分公司總經理唐志斌口頭舉報。當日上午10時左右金子強向唐志斌進行口頭舉報,主要內容包括,2016年因裝修過程中野蠻使用電梯導致B8電梯底部護板破損,工程管理部經理陳天明未及時跟進修復工作,一直沒有修復;陳天明對材料管理混亂,有員工私自將公司工程材料帶回家。口頭舉報過程中金子強表達較混亂,態度不夠端正,時而情緒激動,但基本上還是反映問題的態度,對唐志斌也不致有失尊敬,唐志斌有時也不能很好地控制情緒。泛海杭州分公司經核查認為金子強舉報內容不實。
2018年5月22日,泛海杭州分公司作出《關于給予泛海國際中心工程主管金子強停職調查處理的決定》,文號為物業(杭)字(2018)17號,主要內容為:2018年5月17日泛海國際中心A22F電梯電源柜電纜出入口一電纜絕緣層在施工過程中擦破炸裂,導致短路,造成泛海國際中心A座低區電梯電源跳閘事故;該次事故暴露出主管人員監管存在漏洞,業務素質欠缺,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當事責任人工程主管金子強態度惡劣、推諉責任、頂撞上級領導,決定即日起對金子強停職調查。
2018年5月23日上午9時許,金子強至泛海國際中心B座4樓物業辦公室找唐志斌,期間金子強進行吵鬧,并對他人進行辱罵、威脅。
2018年5月23日上午,泛海杭州分公司向金子強送達2份員工違規過失單。其中載明日期為2018年5月22日的員工違規過失單,以2018年5月22日上午10時金子強在泛海國際中心B座403會議室詆毀同事、搬弄是非,對管理人員的批評強詞奪理,造成負面影響為由,根據其公司《獎懲管理規定》第4章第20條的規定,對金子強作出口頭警告、公司通報批評、罰款400元的處罰。載明日期為2018年5月23日的員工違規過失單,以2018年5月23日上午9時28分金子強在泛海國際中心B座403物業辦公室當眾發表詆毀公司言論、辱罵上級領導、與同事發生言語上的激烈沖突為由,根據其公司《獎懲管理規定》第4章第20條的規定,對金子強作出口頭警告、公司通報批評、罰款500元的處罰。
2018年5月23日,泛海杭州分公司向金子強送達《關于對泛海國際中心A22F電梯備用電源電纜損傷事件的處理決定》及員工違規過失單。處理決定的文號為物業(杭)字(2018)18號,主要內容為:2018年5月17日泛海國際中心A22F電梯電源柜電纜出入口一電纜絕緣層擦破炸裂,導致短路,造成泛海國際中心A座低區電梯電源跳閘;泛海杭州分公司決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如下處理;工程管理部經理陳天明對下屬員工監管不到位,給予分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當月績效獎金罰款500元處分;工程管理部工程主管金子強施工前未與上級溝通,未做資格審查及施工現場交底,施工過程中未對施工進度進行跟進、現場進行監管,屬工作嚴重失職,事件發生后推諉責任、無任何悔改之意,應承擔主要管理責任,且與直屬上級就問題溝通處理過程中態度惡劣,根據《獎懲管理規定》第4章第20條第4款,給予其降職為強電技工,薪資降級2級處分;金子強在本次事件調查過程中巳涉嫌其他違規行為,繼續停職接受調查。員工違規過失單以2018年5月17日電纜損傷事件金子強未盡監管責任,且事件發生后推諉責任、無悔改之意,與直屬上級就問題溝通處理過程中態度惡劣為由,根據其公司《獎懲管理規定》第4章第20條的規定,對金子強作出公司通報批評、降職為工程技工(強電)、薪資由初11級調整為初13級的處罰。初11級的月工資為6000元,初13級的月工資為4500元。
2018年5月23日,泛海杭州分公司向泛海杭州分公司工會委員會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函,表示因金子強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泛海杭州分公司決定與金子強解除勞動合同。泛海杭州分公司工會委員會于當日表示無異議。
2018年5月30日,泛海杭州分公司向金子強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表示根據《關于對泛海國際中心工程管理部員工金子強嚴重違紀行為的處理決定》,決定于2018年5月30日與金子強正式解除勞動合同。《關于對泛海國際中心工程管理部員工金子強嚴重違紀行為的處理決定》的文號為物業(杭)字(2018)20號,主要內容為:2018年5月17日12:20,泛海國際A座發生低區電梯電源電纜損傷短路事件,事件發生后泛海杭州分公司組織成立事件調查小組,調查過程中金子強多次出現嚴重違紀行為,現就金子強行為作如下處理;一、針對電纜損傷短路事件,金子強施工前未與上級溝通,未做資格審查及施工現場交底,施工過程中未對施工進度進行跟進、現場進行監管,屬工作嚴重失職,事件發生后推諉責任、弄虛作假、無任何悔改之意,應承擔主要管理責任,根據《獎懲管理規定》第4章第20條第4款,給予其降職為工程技工(強電),薪資降級2級處分,并在分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二、金子強在電纜損傷短路事件調查過程中,與直屬上級,調查小組成員多次直接發生言語上的激烈沖突,且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通過口頭舉報的形式直接詆毀同事、搬弄是非、散布不實言論,對管理人員的批評強詞奪理,根據《獎懲管理規定》第4章第20條第4款,給予其當月績效獎金罰款400元的處分,并在分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三、金子強在電纜損傷短路事件后,在未征得同意的情況下多次強行進入分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吵鬧喧嘩,影響其正常辦公,且在2018年5月23日上午威脅、當眾辱罵分公司總經理,并當眾散布詆毀公司的言論,致使公司遭受名譽損失,嚴重影響員工的正常辦公,嚴重破壞公司企業文化氛圍,根據《獎懲管理規定》第4章第20條第4款,給予其當月績效獎金罰款500元的處分,并在分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四、金子強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且對分公司開具的罰單采取不理會、不接受的態度,綜合其各項嚴重違紀行為,金子強已經不具備泛海物業基層員工的基本品格素養,根據《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6章第18條第(2)、(3)、(4)、(5)、(7)、(9)點,解除與金子強的勞動合同關系。
泛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18條第1款第(2)、(3)、(4)、(5)、(7)、(9)項規定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下,公司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2)對公司有嚴重的欺騙行為,弄虛作假、虛報個人資料的;(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4)公司《獎懲辦法》中有關規定;(5)因違反操作規程、嚴重失職、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等給公司聲譽造成損害的,或出現商業賄賂行為的,或給公司利益造成相當于人民幣500元(不含)以上經濟損失的;(7)年度內因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累計被處以通報批評3次(含)以上的;(9)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況出現時。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金子強簽字確認已仔細閱讀并熟知內容,將嚴格遵照執行。
泛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獎懲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處罰分為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通報批評、降職(級)、辭退等,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獎金、降薪等。第20條共4款124項,其中第4款規定,對符合列舉的34種條件之一的,當月考核不稱職,罰款500-2000元,給予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直至辭退不給予任何補償。列舉的34種條件包括:1、連續3個月內3次以上出現第20條之(1)所列舉的違紀違規行為,3次及以上出現第20條之(2)所列舉的違紀違規行為,2次及以上出現第20條之(3)所列舉的違紀違規行為;2、當值時間或辦公場所酗酒、打牌;3、當值時間擅離職守,造成不良后果或損失;4、年內曠工3天(含)以上;5、年內出現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3次(含)以上的;6、收費不給票據;7、不服從正常的工作安排,對管理人員的批評與懲罰強詞奪理;8、偷工減料,造成不良后果或損失;9、不遵守安全作業規定,違反操作規程,不自我保護,不采取保護他人措施,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傷害;10、不顧大局,遇緊急工作時臨陣脫逃、推卸責任;11、擅自張貼或涂改、污損或撕毀公司通知、公告等的;12、見危不助,明知侵害公司、顧客利益的事項不報;13、浪費或損壞顧客或公司財物(含辦公設備用品)的;14、私自接受顧客或利益相關單位贈送的物品不交公司的;15、向顧客或外部單位(含個人)索取小費、物品或其他報酬;16、以任何手段侵占、挪用或盜竊顧客、公司、同事財物;17、竊取或泄露顧客資料或隱私以及公司秘密資料、文件、信息等;18、弄虛作假、偽造事實或證據的;19、未經公司批準,從事第2職業或者參與和公司利益沖突的其他經營活動;20、未經公司批準,擅自以公司名義出席各種活動;21、擅自向顧客、同事或第三方發表詆毀公司言論,致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22、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公司統一調配;23、私下議論、打探、傳播、泄露薪資;24、未經公司授權,超越本職業務或職權范圍行事并造成嚴重后果或損失;25、擅自篡改公司文件、偽造盜用公司印信、仿冒別人簽字;26、生活作風敗壞,參加非法組織;27、因個人行為在社會上受到處罰,影響公司聲譽;28、刑事犯罪(不論是否與工作有關);29、拉幫結派,蓄意制造是非,聚眾鬧事,影響正常工作秩序;30、結交有黑社會背景的人員,組織或參與有損公司正常工作的不良群體;31、因違反操作規程、嚴重失職、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給公司造成5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32、與顧客或同事發生言語上的激烈沖突或打架;3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情節嚴重;34、其它應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直至辭退并罰款的事項。對《獎懲管理規定》,金子強簽字確認已閱并遵守。
泛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設備機房出入管理規定》規定,工程部負責監督與指引進入機房人員的行為,設備機房范圍包括強弱電豎井;外單位施工和檢修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這些工作場所時,必須憑事先辦理好的有關施工許可證及其它經允許的有效臨時工作證件,到當值人員處辦理許可和登記手續后進入現場,在工作中不得隨意操作和觸動與自己工作無關的設備。
泛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設備機房鑰匙管理規定》規定,工程管理部各設備機房原則上鑰匙不外借,若遇特殊情況時需書面提出申請,經值班管理人員批準后方可借用并填寫《鑰匙借用/歸還登記表(客服、工程、業戶)》。
2018年7月6日,泛海杭州分公司向金子強支付了6月(實為5月26日至30日)工資1122.41元,其中包括3天的工資496.55元,5月加班工資543.10元,補5月多扣工資82.76元。
金子強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請求為:一、要求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賠償金91000元;二、要求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2017年-2018年年休假工資6000元;三、要求泛海杭州分公司退還克扣款項900元;四、要求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周六、周日加班30天工資8000元;五、要求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5月績效工資1800元和扣款137元;六、要求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5月15小時加班工資要求補發855元;七、要求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5月26日至31日正常上班6天的工資1800元。杭州市江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仲裁裁決如下:一、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金子強賠償金77179.50元;二、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金子強2017年至2018年年休假工資6000元;三、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金子強2018年5月克扣的工資137元;四、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金子強2018年5月加班工資差額3.10元;五、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金子強2018年5月26日至5月30日剩余工資82.76元;六、駁回金子強的其他仲裁請求。本案審理中泛海杭州分公司表示對仲裁裁決第2項無異議,金子強表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
泛海杭州分公司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決:1.泛海杭州分公司無須支付金子強賠償金77179.50元;2.泛海杭州分公司無須支付金子強2018年5月克扣的工資137元;3.泛海杭州分公司無須支付金子強2018年5月加班工資差額3.10元;4.泛海杭州分公司無須支付金子強2018年5月26日至5月30日剩余工資82.76元。
原審法院認為:泛海杭州分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以金子強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根據泛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18條第1款第(2)、(3)、(4)、(5)、(7)、(9)項的規定通知金子強解除勞動合同。由于所主張的金子強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泛海杭州分公司已在2018年5月23日作出3次處罰,泛海杭州分公司可能據以解除勞動合同中只是其中的第(7)項,即年度內因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累計被處以通報批評3次(含)以上的;本案中泛海杭州分公司亦根據此項規定主張其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需要對泛海杭州分公司2018年5月23日所作的3次處罰進行審查。一、泛海杭州分公司以2018年5月22日上午10時金子強在泛海國際中心B座403會議室詆毀同事、搬弄是非,對管理人員的批評強詞奪理,造成負面影響為由,根據其公司《獎懲管理規定》第20條的規定,對金子強作出口頭警告、公司通報批評、罰款400元的處罰。原審法院認為,2018年5月22日上午10時金子強系向泛海杭州分公司總經理唐志斌進行口頭舉報,盡管泛海杭州分公司經核查認為金子強舉報內容不實,但并不等同于“詆毀同事、搬弄是非”;舉報過程中雖然金子強態度不夠端正,時而情緒激動,但基本上還是反映問題的態度,不應認為是強詞奪理,對于員工的舉報在核實之前也不應進行批評;無法確定金子強當日的舉報造成了何種負面影響。并且,《獎懲管理規定》第20條共有124項內容,在泛海杭州分公司未具體指明依據哪1項規定作出處罰的情況下,難以認為泛海杭州分公司的處罰具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上的依據。因此,泛海杭州分公司的該項處罰依據不足。二、泛海杭州分公司以2018年5月23日上午9時28分金子強在泛海國際中心B座403物業辦公室當眾發表詆毀公司言論、辱罵上級領導、與同事發生言語上的激烈沖突為由,根據其公司《獎懲管理規定》第4章第20條的規定,對金子強作出口頭警告、公司通報批評、罰款500元的處罰。原審法院認為,當日金子強在物業辦公室進行吵鬧,對他人進行辱罵、威脅,擾亂了正常的辦公秩序,表現出對用人單位管理的對抗態度,泛海杭州分公司對金子強作出上述處罰并無不當。三、泛海杭州分公司以2018年5月17日電梯電源跳閘事故中金子強施工前未與上級溝通,未做資格審查及施工現場交底,施工過程中未對施工進度進行跟進、現場進行監管,工作嚴重失職,事件發生后推諉責任、無任何悔改之意,應承擔主要管理責任,且與直屬上級就問題溝通處理過程中態度惡劣為由,根據其公司《獎懲管理規定》第20條第4款的規定,對金子強作出公司通報批評、降職、降薪的處罰。原審法院認為,2018年5月17日外單位施工人員至泛海國際中心進行電纜鋪設施工并非由金子強聯系安排,泛海杭州分公司要求的施工前與上級溝通、進行資格審查及施工現場交底、施工過程中對施工進度進行跟進、對現場進行監管均缺乏崗位職責或操作規程上的明確要求;2018年5月17日電梯電源跳閘事故是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不慎造成的;施工前金子強向施工人員進行了注意事項的告知;因此認定金子強工作嚴重失職依據不足。《獎懲管理規定》第20條第4款有34項內容,泛海杭州分公司作出處罰時未明確其具體依據殊為不當;本案審理中經查34項內容未發現有推諉責任、拒絕悔改、與上級溝通態度惡劣的相關規定。因此,泛海杭州分公司的該項處罰依據不足。綜上,泛海杭州分公司不能根據《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18條第1款第(7)項的規定解除與金子強的勞動合同。泛海杭州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金子強有權要求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金子強于2011年4月7日入職泛海杭州分公司,勞動合同于2018年5月30日解除,因此賠償金應為15個月工資。對于仲裁裁決認定的月工資標準5145.30元泛海杭州分公司并無異議,因此賠償金金額為77179.50元。泛海杭州分公司要求判決其公司無須支付金子強2018年5月克扣的工資137元、5月26日至5月30日剩余工資82.76元。泛海杭州分公司主張該2筆款項是根據2018年5月23日對金子強薪資降級2級的處罰扣除的。如前所述,泛海杭州分公司的該項處罰依據不足,泛海杭州分公司應向金子強支付因降薪扣除的工資。但經查泛海杭州分公司已于2018年7月6日向金子強支付了5月克扣工資中的82.76元,因此泛海杭州分公司應支付的5月克扣工資為55.17元。泛海杭州分公司要求判決其公司無須支付金子強2018年5月加班工資差額3.10元。經查該3.10元泛海杭州分公司已于2018年7月6日支付,金子強亦無異議,因此對泛海杭州分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原審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判決:一、泛海杭州分公司向金子強支付2018年5月克扣工資人民幣55.17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泛海杭州分公司無須向金子強支付2018年5月加班工資差額人民幣3.10元。三、駁回泛海杭州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四、泛海杭州分公司向金子強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77179.5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五、泛海杭州分公司向金子強支付2018年5月26日至5月30日剩余工資人民幣82.76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元,由泛海杭州分公司負擔。
宣判后,泛海杭州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錯誤。泛海杭州分公司對金子強降職降薪的處理及與金子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理有據,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金子強在2018年5月存在多次嚴重工作失職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根據相關規章制度,金子強2018年5月22日惡意詆毀同事、搬弄是非、影響正常辦公秩序事件被處以公司通報批評、扣罰績效獎金400元處罰;2018年5月23日擾亂公司正常辦公秩序及辱罵領導及同事、詆毀公司惡性事件被處以公司通報批評、罰款500元;2018年5月17日電纜短路破損事件嚴重失職、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處以公司通報批評、降職降薪處分。依據泛海杭州分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六章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年度內因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累計被處以通報批評三次(含)以上,公司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一、一審法院認為泛海杭州分公司對金子強在2018年5月22日上午10時詆毀同事、搬弄是非、對管理人員批評強詞奪理事件處罰依據不足。一審法院認為金子強基本上是反映問題的態度,且無法在《獎懲管理規定》第20條124項內容中找到具體依據。泛海杭州分公司認為,金子強在停職接受調查期間,拒不配合,擅自脫離崗位,在整個所謂的反映問題過程中不斷的對直屬上級進行人身攻擊,滿嘴臟話,在要求金子強詳細說明情況的時候拒不配合,按公司流程要求金子強在舉報單上簽字時也拒不配合。這根本不是反映問題的態度。針對金子強這種惡意詆毀同事、搬弄是非、擾亂正常辦公秩序且對管理人員批評強詞奪理的行為,泛海杭州分公司若不對其進行處罰通報,其他員工會效仿,泛海杭州分公司無法有效管理公司維持正常運行。泛海杭州分公司對金子強的處理依據為《獎懲管理規定》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三)部分第23點:在同事、顧客中搬弄是非,造成負面影響;第(四)部分第7點:對管理人員的批評與懲罰強詞奪理;第(四部分)第29點:拉幫結派,蓄意制造是非,聚眾鬧事,影響正常工作秩序。金子強對其直屬上級的不實詆毀,諸如特種設備管理問題,工程材料私帶回家問題都是性質惡劣的原則性問題,對其直屬上級的聲譽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泛海杭州分公司有向全員公示總經理電子郵箱及總經理信箱,均是員工反饋問題的途徑,可是金子強卻要選擇這種極端、粗暴的方式來影響泛海杭州分公司管理人員的正常辦公,此項處罰有理有據。二、對于金子強在2018年5月23日上午9時28分在泛海杭州分公司辦公場所當眾發表詆毀公司言論、辱罵上級領導與同事發生言語上的激烈沖突行為,根據《獎懲管理規定》第四章第二十條第四部分第21點、29點、第32點,已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一審法院也認可上述事實。三、一審法院認為2018年5月17日電纜短路破損事件,電纜施工并非由金子強聯系安排,且泛海杭州分公司要求的施工前與上級溝通,進行資格審查、現場監管均未詳細體現在崗位職責里。泛海杭州分公司認為,根據員工崗位說明書崗位職責內容,第4條:金子強需要對大廈強電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巡視、檢查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第7條:金子強需負責業戶強電專業二裝的審圖、巡視、驗收,可是金子強在明知道大廈強電井有施工的情況下也未曾上樓去查看過哪怕一次,何談巡視、監督、檢查。金子強在一審開庭審理期間反復強調電纜事件超出了物業工程人員的監管能力范圍,說明金子強知道施工過程是需要監管的,在其管轄區域內,只是金子強不想承擔任何責任;且金子強一方面說自己無能力監管,一方面卻未曾向直屬上級溝通請示該如何實施監管,一審法院卻以此事不是金子強聯系安排就能規避責任,實屬一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楚。泛海杭州分公司提交的一審證據10《設備機房出入管理規定》第4.5條,外單位施工和檢修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這些場所時,需憑事先辦好的有關施工許可證,及其他經允許的有效臨時工作證件,到當值人員處辦理許可和登記手續后進入現場。金子強作為當天對接施工單位的工程管理人員,卻未對其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亦未履行鑰匙借用手續,僅進行簡單登記就給了對方重點機房的鑰匙,任由施工單位上樓施工。另,泛海杭州分公司《獎懲管理規定》第20條第(四)部分第10點:不顧大局,遇緊急工作時臨陣脫逃、推卸責任;以及第32點:與顧客或同事發生言語上的激烈沖突或打架,均是對金子強在整個電纜事件中推諉責任、與上級溝通態度惡劣最直接的描述,一審法院卻認為未發現相關條款。泛海杭州分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對電纜事件事實認定不清楚。綜上所述,泛海杭州分公司對金子強的降職降薪處罰以及因累計三次違反規章制度被通報批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處理均是有理有據合法的,泛海杭州分公司不應退還因降職降薪產生的工資差額,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泛海杭州分公司支付賠償金,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起上訴,請求判令:1.泛海杭州分公司無須支付金子強賠償金77179.50元;2.泛海杭州分公司無須支付金子強2018年5月扣除的工資55.17元;3.泛海杭州分公司無須支付金子強2018年5月26日至5月30日剩余工資82.76元;4.由金子強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針對泛海杭州分公司的上訴,金子強答辯稱:泛海杭州分公司極不負責任,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泛海杭州分公司、金子強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泛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秦海龍
審判員胡宇
審判員張一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董悅
判決日期
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