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永春與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長春經開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91民初00161號
判決日期:2020-04-22
法院:吉林省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白永春與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開供熱集團)、長春經開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經開工程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永春,被告經開供熱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旭輝、鄒忠玉,被告經開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白永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事故車×××損失費用2330元及鑒定費5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事故車×××停運損失費(上交任務款、司機誤工費)962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事故車×××所有人系長春市遠東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汽車公司),由楊某于2019年4月19日承包,楊某雇傭原告為夜班司機。被告經開工程公司在東環城路上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記。2019年10月9日凌晨12:30分許,原告從東新路拉著兩名乘客到世紀廣場,從東環城路由北向南行使至東環城與浦東路交匯處時掉進被告施工時挖的坑里,致使×××受損。原告墊付了全部修車費用,且在該車修復期間又產生了停運損失費(上交任務款、司機誤工費)。原被告就以上費用賠償一事經協商未果,故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經開供熱集團辯稱,我方并非此次施工的施工單位,也不存在任何過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我方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此次道路復原單位經開工程公司在事故發生時有在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原告對此次事故發生存在過錯,經開工程公司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經開工程公司辯稱,經開供熱集團將工程委托給我們,我方是施工方,發生事故后產生的損害后果由我方全權承擔。但我方在現場擺放了路錐,原告稱我們現場有坑他掉到坑內,但我們現場沒有坑,所以懷疑是原告駕駛方式有問題,我方有證據可以證明不存在深坑,而且有警示標志。事故發生后與駕車司機協商我方愿承擔50%修車費,但因白永春不同意共同咨詢維修費未能達成調解。事發后也沒有交警部門出具相關認定和雙方共同認可的修車明細及費用清單,所以我方不同意承擔原告提出的修車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經開工程公司受經開供熱公司委托,于2019年10月9日凌晨對位于東環城與浦東路交匯路口處被破壞的道路進行復原。當日0時35分左右,白永春駕駛×××號車輛行至此處時,因路面異常導致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因雙方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白永春自行到二道區和順汽車修理廠對受損車輛進行維修,花費修車費2330元。其后,白永春自行委托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評估公司)對停運損失進行鑒定。國信評估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出具長國價19001602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因本次事故導致的停運時間為3.6天(1.6天修車時間+2天其他時間),停運損失金額為962元(任務款208元+誤工費754元)。為此,白永春支付鑒定費500元。
另查明,×××號車輛系出租汽車運營車輛,所有人為遠東汽車公司,實際經營權人為楊某,原告白永春為楊某雇傭的夜班司機,也是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駕駛人。據遠東汽車公司與楊某簽訂的《合同書》顯示,楊某在運營期間須向遠東汽車公司按日繳納80元的任務款。2019年10月21日,遠東汽車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全部修車費已經全部由白永春墊付,同意白永春作為本案原告向被告主張修車費。楊某亦在庭審中表示,同意由白永春將其因本次事故產生的任務款、誤工費損失一并向被告主張。
以上事實有行車證、行車記錄儀視頻、現場照片、《合同書》《情況說明》、發票、修車明細、鑒定報告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長春經開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10日內賠償原告白永春2148.51元;
二、駁回原告白永春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長春經開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4元,由白永春負擔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米志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王圣楠
判決日期
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