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鳳張力晰等與曹勇重慶曦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5民初1379號
判決日期:2020-04-23
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鳳、張雪、張力晰、李德珍與被告重慶曦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曦圓公司)、曹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熊學慶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章若微、人民陪審員柳明光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鳳、張雪、張力晰、李德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茍婷、侯茜及被告曦圓公司、曹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冉文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鳳、張雪、張力晰、李德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曦圓公司、曹勇向其支付欠款3000萬元以及資金占用費(以本金3000萬元為基數,從2016年6月2日起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由被告曦圓公司、曹勇負擔。事實和理由是:因曦圓公司、曹勇與重慶日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月建筑)、重慶日月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月集團)、張志明有多年的經濟往來,曦圓公司、曹勇向日月建筑、日月集團、張志明負債多年。2014年5月19日,日月建筑注銷,注銷前的股東為張志明、李德珍、張鳳。2014年9月1日,日月集團注銷,注銷前的股東系張志明、李德珍。2016年3月29日,張志明與被告曹勇就兩公司及個人過往的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理后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曹勇于2016年6月1日前向張志明支付完人民幣6000萬元,該6000萬元為張志明及張志明的公司(日月建筑、日月集團)、曹勇及曹勇的公司(曦圓公司),全部的債權債務一次性結清”。
協議簽訂后,被告曦圓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張志明支付了100萬元,于2017年1月23日向張志明支付了400萬元,于2017年4月5日向張志明支付了500萬元,于2017年6月29日向張志明支付了500萬元,于2017年7月4日向張志明支付了500萬元,于2018年1月4日向張志明支付了1000萬元,合計支付了3000萬元,尚欠3000萬元至今未付。
2018年3月5日張志明因病去世,張鳳、張雪、張力晰系張志明法定繼承人,李德珍(張志明前妻)系已注銷的日月建筑、日月集團的原股東,依法享有訴訟主體資格。涉案債權經其多次催收未果,現起訴來院。
被告曦圓公司、曹勇辯稱,欠款3000萬元屬實,但并非其不愿支付,該債權系張志明所有,而張志明去世后,原告方未向其出示全部繼承人的證明文件,其不能選擇性的將支付的款項支付給部分繼承人,且協議中明確雙方不能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由于土地拆遷與土地使用性質等遺留問題并未解決,故案涉款項未支付,并且案涉款項絕大部分是交易過程中形成的利息,正是基于前述原因,其不應支付原告方利息。
原告張鳳、張雪、張力晰、李德珍圍繞訴訟請求舉示了以下證據:常住人口登記表(張志明、李德珍、張鳳、張雪)、戶口頁(張鳳、張雪、張力晰)、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公民戶口注銷通知書、張志明身份證復印件、父女、父子關系證明、離婚證、重慶晚報《公告》、(2017)渝05執32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2017)渝05執499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日月建筑及日月集團企業工商登記信息、14份曦園公司與日月建筑、日月集團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合同、批復及重慶市房地產權證、《欠條》(復印件)、《公函》(復印件)、《協議書》、張志明工商銀行流水明細、(2019)渝05執保205號《民事裁定書》、訴訟費發票。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結合各方的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09年5月起至2012年12月期間,日月建筑、日月集團多次曾將各自所有的位于重慶市巴南區花溪鎮民主村多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曦園公司。
2012年2月24日,張志明與曹勇、曦圓公司簽訂一份《欠條》,該欠條載明的主要內容:茲有曦園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勇欠日月公司張志明利息柒仟萬元正。該筆欠款曹勇已扣除應交國家的全部稅費,該筆欠款國家的全部稅費由曹勇全部負責。該筆欠款曹勇用現金或刷卡的方式支付給張志明。曹勇保證于2014年3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如延期支付,按余下總金額的2%每月支付利息給張志明。該利息的任何稅費由曹勇負責。曹勇保證不按時付清全款,私人的全部財產及公司的全部財產全權由張志明處理,付清為止。
2014年5月21日,日月集團向曦園公司出具了一份《公函》,該公函載明的主要內容:茲有日月集團,因近幾年沒有開發業務,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將于2014年內注銷該公司。經董事會決定貴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張志明本人與貴公司全權辦理追收。關于我公司與貴公司所有簽訂的合同,沒有執行完的部分合同,全部由張志明本人完善和執行完合同。”曹勇、曦園公司在該公函上簽字、蓋章。
2014年1月20日,日月集團出具《清算報告》,該《清算報告》載明的主要內容:股東張志明(占出資總額的85.9%)、李德珍(占出資總額的14.1%),截止2014年8月8日公司資產總額為27680636.36元,負債總額為0元,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2014年3月3日,日月建筑出具《清算報告》,該《清算報告》載明的主要內容:股東張志明(占出資總額的58.4%)、李德珍(占出資總額的40.3%)、張鳳(占出資總額的1.3%),截止2014年5月6日公司資產總額為11255695.87元,負債總額為0元,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同年5月19日,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區分局審查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準許日月建筑注銷登記。
2014年9月1日,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區分局審查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準許日月集團注銷登記。
2016年3月29日,曹勇與張志明簽訂一份《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明的主要內容:經雙方多次協商達成以下決定,曹勇于2016年6月1日前支付完人民幣陸仟萬元整給張志明。該陸仟萬為張志明及張志明的公司、曹勇及曹勇的公司,全部的債權債務一次性結清。張志明收完陸仟萬元后各自承擔自己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今后張志明、曹勇不能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如造成損失由造成方負責全部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協議簽訂后,曦圓公司分別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23日、2017年4月5日、2017年6月29日、2017年7月4日、2018年1月4日向張志明轉賬支付10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共計3000萬元。
張志明與李德珍于1999年3月18日離婚,婚姻存續期間生育有張鳳、張雪二女,并收養一子張力晰,張志明未再婚。張志明于2018年3月5日因病死亡。
審理中張鳳、張雪、張力晰、李德珍稱,張志明的父親張慶云于1996年12月6日死亡,張志明的母親范珍秀于2004年11月20日死亡。涉案曦圓公司、曹勇應支付的3000萬元欠款及資金占用費等全部債權,張鳳、張雪、張力晰、李德珍作為共同共有權利人享有。
另,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分別作出(2017)渝05執32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2017)渝05執499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該兩份裁定書均認可張鳳、張雪、張力晰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對生效判決確定的權利享有法定繼承權,裁定將申請執行人張志明變更為張鳳、張雪、張力晰(本案申請執行人)。
張鳳、張雪、張力晰于2018年8月20日在重慶晚報刊登《公告》,該《公告》載明的主要內容:張鳳、張雪、張力晰依法享有繼承權,對張志明名下的全部債權債務進行繼承和承擔
判決結果
被告重慶曦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曹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鳳、張雪、張力晰、李德珍欠款3000萬元及資金占用損失(以3000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被告重慶曦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曹勇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17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18175元,由被告重慶曦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曹勇承擔(此款原告張鳳、張雪、張力晰、李德珍已墊付,被告重慶曦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曹勇隨前款一并支付給張鳳、張雪、張力晰、李德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熊學慶
審判員章若微
人民陪審員柳明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盧秋君
判決日期
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