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縣聯營建筑工程公司與大悟縣金鳳石材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922民初838號
判決日期:2020-04-23
法院:湖北省大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大悟縣聯營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聯營建筑公司)與被告大悟縣金鳳石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鳳石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5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聯營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公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小平、陳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金鳳石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悟縣聯營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80000元及滯納金(按約定的每周1%計算,自2014年4月1日起至給付之日止),2.原告對該涉案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4月16日,被告金鳳石材公司將大悟縣城關鎮京珠高速連接線路邊綜合樓工程發包給原告承建,雙方簽訂了合同書,合同約定被告將綜合樓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發包給原告建造,如因被告無力償付工程款,則以該房屋的一樓門面按成本價抵償給原告,被告不按約定期限付款,每延遲一周按付款額的1%支付滯納金等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并按約定完工。2013年3月27日,原告與被告進行了結算,工程總價款為278000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顏善祥與原告方代表人汪小平簽訂了結算協議書,約定被告在2014年3月底付清全部工程款。此后,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的工程款98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
原告聯營建筑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一、營業執照一份,證明原告系合法登記企業,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
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一份,證明被告公司系合法成立的企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被告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2日,2014年3月6日前顏善祥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20日后該公司的投資人(股東)為汪忠明、文育全。
三、合同書一份,證明2012年4月16日被告將大悟縣城關鎮京珠高速連接線路邊綜合樓工程發包給原告承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的代表人汪小平一起簽訂了合同書,合同對承包方式、付款時間、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原告已按合同履行義務。
四、結算協議書一份,證明原告承建的綜合樓完工后,2013年3月27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顏善祥與原告的代表人汪小平對該工程進行了結算,并簽訂結算協議書,綜合樓總造價為2780000元,雙方約定工程款在2014年3月底結清,被告未按約定付款導致違約,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980000元及滯納金2548000元的事實。
被告金鳳石材公司未答辯,未向本院提交證據,亦未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根據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特征,本院對本案的證據認證意見如下:證據一是工商登記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可以證明原告具備案涉工程的施工資質;證據二可以證明被告公司的變更登記情況、2014年3月6日前顏善祥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證據三可以證明原、被告對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達成了合意;證據四可以證明被告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顏善祥以公司名義與原告方對工程款進行了結算、確認了付款時間和金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本案的基本事實如下:2012年4月16日,被告金鳳石材公司將位于本縣京珠高速路連接線路邊的綜合樓工程發包給原告聯營建筑公司承建,雙方簽訂了合同書,約定了工程造價的計算方法、支付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竣工驗收和結算、違約責任等條款。原告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限內向被告交付了承建的綜合樓。2013年2月27日,原告的項目經理汪小平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顏善祥簽訂了結算協議書,協議對未付工程款1680000元約定了具體的給付期限。協議簽訂后,被告給付了工程款700000元,余下工程款980000元經催要未果,原告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主張的滯納金的計算方式為:以未付工程款980000元為基數,每延期一周付款按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標準1%支付9800元,一年按52周計算,自2013年3月27日共計算五年,9800×52×5=2548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大悟縣金鳳石材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原告大悟縣聯營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價款98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1日其以98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大悟縣聯營建筑工程公司主張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00元,減半收取3400元,由被告大悟縣金鳳石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肖剛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周升翠
判決日期
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