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與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15民初3151號
判決日期:2020-04-23
法院: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美公司)與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肽坦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由審判員林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錦美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春玲,肽坦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惠敏、陳華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錦美公司訴稱,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經費60萬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75萬元;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交《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地下水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及涉及的環境現狀檢測,并通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技術審查,并配合甲方取得環評、水保批復和安全備案文件。雙方在合同第四條約定技術咨詢服務報酬總額為115萬元,具體支付方式:(1)合同簽訂生效后15日內,被告支付原告30萬元:(2)被告項目所在地園區最新規劃環評(園區規劃環評允許被告項目落地)報告完成及審查意見下達后10日內,被告支付原告款項60萬元;(3)被告環評報告書通過專家評審后,原告向被告提供正式專題報告和環評報告,并在項目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下達后10日內,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款25萬元。后被告支付原告30萬元,原告按照約定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工作,2017年5月16日,約定項目所在園區最新規劃環評報告完成并下達審查意見,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第二筆款項支付條件已成就,但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均拒絕支付。按照合同第八條約定,被告的延遲行為構成違約,應當向原告按日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合同款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原告特提起訴,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肽坦公司辯稱,《技術咨詢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自始履行不能,應當解除。
(一)被告項目的選址,超出衛生防護距離國家標準,因此自始不能通過建設項目環評審查。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即通過環評專家評審。(二)原告環評編制工作組在合同簽訂前開展了現場勘查,并對項目地理位置及周邊敏感點進行了調查。原告作為專業的環評機構,熟知“安全防護距離”的基本概念與規定,在簽訂合同前又進行了現場勘查與距離丈量。在此種情況下原告仍然與被告簽訂合同,系嚴重的欺詐行為,而被告基于對合同的信賴,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資金投入環評工作損失嚴重。(三)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原告要求支付進度款的法律基礎喪失。(四)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答辯人基于對原告自稱承接有園區規劃環評、且可“包通過”的信賴,簽訂了遠高于市場價的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依約支付首付款30萬元,而實際該合同因選址問題根本無法履行。所謂的環評報告書等技術成果,在未通過專家審查的情況下,對答辯人不具有任何意義。導致合同解除的過錯均在于原告,因此,答辯人無需支付原告后續款項,原告還應當退回答辯人已付款項30萬元,并賠償答辯人損失。(五)而事實上,原告也未實際履行合同義務。被告獲取的環評報告書顯示,環評機構系北京中環博宏環境資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環博宏公司),也即環評成果由中環博宏公司完成。相應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安全預評價報告》《檢測報告》分別由四川蜀水生態環境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誠實安全咨詢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國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均非原告完成。原告未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因此不應享有合同對價。(六)原告在確認合同解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中確認)的情況下,又主張合同繼續履行前提下的進度款支付主張,法律基礎喪失。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退一步講,即使合同尚能繼續履行(事實上已不可能),因項目所在園區最新規劃環評審查意見不允許答辯人項目落地,第二筆款項60萬元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答辯人也不應支付上述進度款。溫江區人民政府官方網站新聞顯示:2016年11月17日由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開發園管委會委托北京中環博宏環境資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編制溫江工業集中發展區規劃環評的同時啟動了科技園的跟蹤環評工作,最終于2018年4月取得四川省環保廳(現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的審查意見(川環建函)[2018]55號。答辯人項目位于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園區原成都潤田食品有限公司原址內,緊鄰成都中醫藥大學。屬于上述規劃環評的科技園跟蹤環評范圍。2018年4月27日,《四川省環保廳關于印發審查意見的函》第二條第一項第3款“區域位置的制約”部分關于“對策措施”進行了如下描述:居住區、學校和醫院附近的工業用地不得引入高噪聲大氣污染重和有異味的企業,引入企業時應加強選址論證,設定合適的衛生防護距離。答辯人的項目東側80m為成都中醫藥大學,廠界北側90m(隔金府路)為德坤恬園居民小區,東南側860m為中鐵書香居民小區。項目系含有屠宰程序的生物制藥項目,其中電宰工序會引發惡臭。根據《農副食品加工業衛生防護距離第一部分屠宰及肉類加工》(GB18078.1-2012),本項目與敏感點(學校、居民小區等)的衛生防護距離需達到700米以上。而實際距離如上所述,與衛生防護距離推薦標準相差甚遠。答辯人的項目因遠不滿足上述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并在生產過程中將產生異味,屬于規劃環評審查意見中禁止引入項目,不符合規劃環評入園標準,因此不符合付款條件,答辯人不應向原告支付60萬元進度款。綜上,因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至始履行不能,合同應當解除,因過錯均在原告,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合同解除的后果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責任,并判決原告退還答辯人款項,并承擔違約責任。
肽坦公司反訴訴稱,1、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技術咨詢服務合同》;2、請求判令反訴被告退還反訴原告已付款30萬元;3、請求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違約金23萬元;4、本案本訴與反訴的訴訟費用全部由反訴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2日,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簽訂了《技術咨詢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反訴被告需向反訴原告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地下水專題報告》、《環境影響報告書》,并配合反訴原告取得環評、水保批復和安全備案文件;合同第四條約定,合同總金額為115萬元,首期款30萬元。合同簽訂后,反訴原告依約向反訴被告支付首付款30萬元,但反訴被告并未按約提供上述報告及報告書,更未能配合反訴原告取得環評、水保批復和安全備案文件。而事實上,合同簽訂時,反訴被告根本不具備法律規定提供上述報告及報告書需取得的相應資質。合同第八條第4款約定“乙方(反訴被告)確認其具備完成本合同約定義務所需的環保資質條件和履約能力,則乙方應專付甲方(反訴原告)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反訴被告明知其不具備相應資質,也不具備相應的履約能力,和反訴原告簽訂合同后,因反訴原告根本不符合相關規定,項目選址最終未能落地。根據合同約定,反訴被告應支付反訴原告違約金23萬元(115萬元×20%)。綜上,反訴被告在明知自身不具有相應環評、安評等資質,更不具備保證通過環評的專業能力和履約能力的情況下,還誘騙反訴原告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并通過承諾“包通過”的方式,約定高額的服務費。反訴原告認為導致雙方發生糾紛的過錯均在反訴被告,且反訴被告的行為給反訴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反訴被告應承擔退還已付款項及支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
錦美公司反訴辯稱,合同已實際履行,不存在反訴原告訴稱的欺詐誘騙行為,雙方合同并未解除。反訴原告以欺詐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同法》相關規定,應當是反訴原告主張撤銷權。合同履行期間反訴被告已履行相應的技術服務,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當支付違約金,請求駁反訴原告的全部訴求。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2日肽坦公司與錦美公司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約定肽坦公司委托錦美公司就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涉及的地下水專題評價、環境現狀監測和環評報告書的專家審查、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預評價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等進行技術咨詢服務,并支付咨詢服務報酬。合同約定錦美公司進行技術咨詢服務的內容、要求和方式為:“負責提交《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地下水專題報告》《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及涉及的環境現狀監測、并通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技術審查,并配合肽坦公司取得環評、水保批復和安全備案文件。”。咨詢服務要求為:“根據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的要求,負責提交《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地下水專題報告》《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通過技術評估部門的評審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專家審查。”。咨詢服務方式為:“負責組織提交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且環境現狀監測、環境影響報告書、地下水專題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確保報告通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技術審查,并配合甲方取得環評、水保批復和安評備案文件。”。錦美公司按照進度要求進行項目的技術咨詢服務工作為:“合同簽訂后承接任務、開展現場勘查,并在甲方(肽坦公司)提交所需資料和首付款到賬后60日內完成項目環境現狀監測、環境影響報告書、地下水專題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的編寫,并在專家評審通過后5日內提交修改后的報告(報批本)。自本合同簽訂后甲方(肽坦公司)提交完成所需全部資料之日起至協助取得環評報告書審批合格之批復文件止,全過程控制在6個月內。”。
《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約定技術咨詢服務報酬總額為1150000元,肽坦公司分三次支付給錦美公司,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為:合同簽訂生效后15日內,肽坦公司支付錦美公司款項300000元,肽坦公司方項目所在地園區最新規劃環評(園區規劃環評允許肽坦公司項目落地)報告完成及審查意見下達后10日內,支付錦美公司款項600000元;肽坦公司方環評報告書通過專家評審后,錦美公司向其提供正式專題報告和環評報告,并在肽坦公司方項目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下達后10日內支付錦美公司合同尾款250000元。合同約定如因錦美公司單方技術原因致使本項目不能通過環保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導致項目終止,錦美公司應在接到項目終止通知后七日內按已付金額的30%向肽坦公司支付違約金。
《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約定技術咨詢服務工作成果的驗收方法為:“負責提交《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地下水專題報告》《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通過技術評估部門的評審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專家審查要求。”。
《技術咨詢服務合同》違約責任約定,肽坦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相關費用,若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每延期一天,按應付未付金額的0.5‰向錦美公司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錦美公司確認其具備完成本合同約定義務所需的環保資質條件和履約能力、否則錦美公司應支付肽坦公司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
案涉《技術咨詢服務合同》所指項目選址位于成都市溫江區金府路中段51號,位于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開發工業園內,工業園區布局與溫江城區部分重疊,臨近成都中醫藥大學(溫江校區),附近居民區有分布。該項目是白羽雞電宰、食品深加工為基礎的生物制劑(膠原蛋白、透明質酸)研發與生產,對環境影響表現為電宰過程中會產生臭氣、廢水、噪聲及國體廢物。
肽坦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錦美公司支付服務費300000元。同日,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物基地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在溫江公眾信息網上公示。
2017年5月16日,成都市溫江區工業集中發展區擴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專家組評審意見有:結合生物醫學的特點,細化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完善跟蹤監測方案,補充對現企業監測計劃;進一步明確規劃實施過程中應關注的主要問題。
2017年7月21日,召開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開發園跟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專家評審,審查小組形成《成都市溫江工業集中發展區規劃和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開發園跟蹤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2017年7月31日成都市環保局發出《成都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成都市溫江工業集中發展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函》,附有《成都市溫江工業集中發展區擴區規劃和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開發園跟蹤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該意見載明了科技園原規劃環評入區項目類型優化調整中醫藥制造項中本評價優化調整建議為:鼓勵引入生物制藥、中醫制藥;允許設計屠宰工序的生物制藥業,及醫藥制造、醫療器械制造業環境準入負面清單。
2017年8月,四川蜀水生態環境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編制《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生物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2017年10月,四川省誠實安全咨詢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2017年8月7日四川國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檢測報告》。
2017年9月,北京中環博宏環境資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對技術咨詢服務合同所指的項目提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評價目的和原則、產業政策符合性、選址符合性及環境保護目標評價因子與評價重點等內容的《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物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2018年3月,《溫江工業集中發展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評價單位為錦美公司與北京中環博宏環境資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環境保護局于2018年1月4日向溫江區環保局下達《成都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溫江工業集中發展區規劃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的批復》,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
2018年4月27日,四川省環保廳對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開發管委會發出《四川省環保廳關于印發審查意見的函》對技術咨詢服務合同所指的項目選址所在的園區提出規劃的主要環境制約因素、對策措施及優化調整建議中,對園區所在區域位置的制約提出對策措施有:居住區、學校和醫院附近的工業用地不得引入高噪聲、大氣污染重和有異味的企業。
另查明,案涉項目有關的《溫江工業集中發展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通過四川省環保廳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專家評審。錦美公司具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身份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合同》、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物基地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成都市溫江區工業集中發展區擴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成都市溫江工業集中發展區規劃和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開發園跟蹤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成都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成都市溫江工業集中發展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函》、《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生物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肽坦生物研發與生產基地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檢測報告》、《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物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成都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溫江工業集中發展區規劃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的批復》、《四川省環保廳關于印發審查意見的函》、《關于肽坦生物科技研發與生物基地項目進一步補充并予核實相關材料的函》、資質證書等證據予以入卷作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駁回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本訴訴訟請求;
二、本院確認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與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簽訂的技術咨詢服務合同于2019年7月4日解除;
三、駁回肽坦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其他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受理費減半收取5188元,由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案反訴受理費減半收取7575元,由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林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瑞
判決日期
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