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鼎和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嵩縣通用分公司與河南鑫旭置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0325民初1884號
判決日期:2019-12-16
法院:河南省嵩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洛陽鼎和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嵩縣通用分公司與被告河南鑫旭置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洛陽鼎和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嵩縣通用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慶輝、宋治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鑫旭置業有限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洛陽鼎和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嵩縣通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股權轉讓款1218900元以及相應利息(從應付之日2013年6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利息按同期貸款利息月息千分之五,計67個月,每月6094.5元,共計408331.5元);2、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6月7日原告和洛陽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洛陽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韓某聯合作為甲方與被告河南鑫旭置業有限公司(乙方)間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甲方將合計持有“洛陽某旅游有限責任公司”的8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分別向甲方持有人支付股權出讓對價,其中原告與乙方就原告持有的50.7498%股權議價為727.32萬元。協議簽訂后,原告公司積極履行了股權讓與的相關登記變更義務,被告陸續支付部分款項。2017年8月1日被告尚下欠原告股權轉讓價1218900元,原告當日向被告發出催款通知書要求支付下欠款項,被告管理人員鄧某、張某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直到今日,被告仍未清償上述款項,原告多次主張無果,請求依法裁判。
被告河南鑫旭置業有限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洛陽鼎和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嵩縣通用分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白宏高
審判員劉志敏
人民陪審員程曉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曹金晶
判決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