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3等與王某4等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5民初60909號
判決日期:2020-04-23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原告王某2、原告王某3(以下合述時簡稱三原告,分述時各簡稱姓名)與被告劉某1、被告王某4(以下合述時簡稱二被告,分述時各簡稱姓名)分家析產(chǎn)、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二被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欣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劉某1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金盞鄉(xiāng)馬各莊村167號院北院貨幣補償款中屬于王全遺產(chǎn)部分的4229562元,由三原告每人繼承五分之一即845912元,三原告合計2537736元,上述款項由二被告連帶給付三原告。事實和理由:王全與劉某1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別是長女王某1、長子王某4、次女王某2、三女王某3。王全于1985年去世。王全生前與劉某1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樓梓莊鄉(xiāng)(后并入金盞鄉(xiāng),現(xiàn)為金盞鄉(xiāng))馬各莊村99號(后改為167號)院落內(nèi)。該院落的宅基地面積為780平方米,原有北房三間、西廂房一間。王某4結婚后,王全讓王某4在該院南側新建南房四間,由王某4與妻子石萍、女兒王鶴居住。該院北院由王全與劉某1和王某3居住。1988年,原樓梓莊鄉(xiāng)為馬各莊村167號院北院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使用權人登記為劉某1,家庭成員有劉某1、王某3,宅基地面積527.85平方米;為167號院南院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使用權人登記為王某4,面積252.15平方米,家庭成員為王某4、石萍、王鶴。1995年,王某4未經(jīng)其他繼承人同意,將登記在劉某1名下的宅基地上的原有北房三間和西廂房一間予以拆除,翻建、擴建為北房四間、西廂房三間、東廂房7間,共計14間房屋,合計約210平方米。2018年11月,馬各莊村被列入棚戶區(qū)改造范圍,由于馬各莊村167號北院的宅基地登記在劉某1名下,因劉某1已經(jīng)94歲高齡,視力不好,委托王某4代理與騰退人簽訂了騰退安置補償協(xié)議并領取了騰退補償款,簽訂了選房協(xié)議。但王某4將劉某1名下的宅基地上房屋的騰退補償款領取后據(jù)為己有,嚴重損害了其他繼承人額合法權益。三原告認為,涉案馬各莊村167號劉某1名下的宅基地騰退補償款中有一半應分出歸劉某1所有,剩余一半為王全的遺產(chǎn),應由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現(xiàn)各繼承人對于遺產(chǎn)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首先原告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被繼承人王全是1985年去世,距今已34年。其次,涉案的馬各莊村167號宅基地1988年登記至王某4名下,之前土房也已經(jīng)自然倒塌,1994年王某4通過向村里申請建造房屋,原告對此是明知的。所以涉案的馬各莊村167號院中不存在王全的遺產(chǎn),原告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告的起訴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是濫用訴權。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王全與劉某1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別為王某1、王某4、王某2、王某3。王全于1985年去世,王全的父母均先于王全去世。王全生前未留遺囑。
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金盞鄉(xiāng)馬各莊村167號院由南、北兩處宅基地組成,北側的宅基地使用權于1988年4月登記至劉某1名下(以下簡稱167號北院),南側的宅基地使用權于1988年4月登記至王某4名下(以下簡稱167號南院)。北院內(nèi)原有王全和劉某1建造的北房三間(三原告稱另有西廂房一間),王某4于1994年(三原告認為是1995年)將原有老房拆除后進行了重建,并加建了其他房屋。南院內(nèi)的房屋均由王某4自己建造。
2018年11月11日,王某4作為劉某1的委托代理人,劉某1作為被騰退人(乙方),就167號北院的騰退問題與騰退人北京市朝陽金盞鄉(xiāng)農(nóng)工商公司(甲方)簽訂《金盞鄉(xiāng)馬各莊、沙窩、雷莊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協(xié)議書(貨幣補償方式)》一份,約定乙方被騰退房屋控制標準面積332.83平方米,房屋補償面積332.83平方米,房屋總建筑面積586.75平方米。被騰退房屋評估價款合計8845149元,其中馬沙雷環(huán)境貢獻獎166415元、未有二層補償獎勵費832075元、放棄購買定向安置房綜合補助費5325280元。甲方支付乙方其他騰退獎勵費、騰退補助費合計16656.6元,其中包括:搬家補助費6656.6元,一次性綜合移機費10000元。上述兩項費用合計8861805.6元。上述騰退協(xié)議簽訂后,劉某1領取了相應的騰退補償款,之后全部轉(zhuǎn)入王某4的賬戶。
2018年11月11日,王某4作為作為被騰退人(乙方),就167號南院的騰退問題與騰退人北京市朝陽金盞鄉(xiāng)農(nóng)工商公司(甲方)也簽訂《金盞鄉(xiāng)馬各莊、沙窩、雷莊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協(xié)議書(貨幣補償方式)》一份,約定乙方被騰退房屋控制標準面積1302平方米,房屋補償面積222.44平方米,房屋總建筑面積444.88平方米。乙方現(xiàn)有認定人口10人,分別為本人王某4、之妻石萍、之女王鶴、之女婿吳衛(wèi)、之外孫吳昊陽、之女王月、之女婿劉惠生、之女王蒙、之妹妹王某3、之母劉某1。被騰退房屋評估價款合計2966547元,其中馬沙雷環(huán)境貢獻獎111220元、未有二層補償獎勵費556100元、未超占獎勵費489368元。甲方支付乙方其他騰退獎勵費、騰退補助費合計1198468.8元,其中包括:提前簽約獎600000元、搬家補助費14448.8元,一次性綜合移機費10000元、住房困難戶購房補助費574020元。上述兩項費用合計4165015.8元。上述騰退協(xié)議簽訂后,王某4領取了相應的騰退補償款。
雙方均認可王某4在167號北院原北房三間的位置重建的房屋為北房四間。訴訟中,本院調(diào)取了167號北院騰退時的《測繪成果圖》及評估結果通知單,雙方均確認北房四間在《測繪成果圖》中對應的房屋編號為1,二被告認為原北房三間的面積要比1的面積小得多,但又稱不清楚具體的面積是多少。經(jīng)查,《測繪成果圖》中顯示該處房屋面積共87.12平方米,對應的房屋重置成新價中房屋結構價為119096元。
經(jīng)查,王全去世后,王某3與劉某1在167號北院內(nèi)居住,1990年王某3結婚后從167號院搬走,王某3戶籍一直在167號院內(nèi);劉某1一直在167號北院內(nèi)居住,王某4在167號北院內(nèi)房屋翻建后搬到北院內(nèi)與劉某1共同居住;王某1、王某2結婚后均從167號搬走,其二人結婚時間均早于王某3,王某3在馬各莊村未單獨審批宅基地。
另查,金盞鄉(xiāng)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此次騰退所適用的《金盞鄉(xiāng)馬各莊、沙窩、雷莊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安置辦法),其中第十四條規(guī)定,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安置方式由被騰退人從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定向安置方式和貨幣補償方式,其中貨幣補償方式為騰退人按照房屋補償面積給予被騰退人基準地價、基準房價、項目配合費、房屋補貼費、放棄購買定向安置房綜合補助費和房屋重置成新價補償。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騰退人不負責安排定向安置房,且不給予被騰退人定向安置房周轉(zhuǎn)補助費;根據(jù)本辦法與《細則》的規(guī)定,被騰退人按其擁有的每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鄉(xiāng)村兩級共同批復的建房手續(xù)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文件(法院判決除外),只能在定向安置或貨幣補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其用地范圍內(nèi)土地、房屋涉及法院判決、析產(chǎn)或產(chǎn)權自行分割的,只能統(tǒng)一選擇定向安置或貨幣補償兩種方式中的一種。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騰退補償費的計算公式為:騰退補償費=(基準地價×K+基準房價+項目配合費+房屋補貼費+放棄購買定向安置房屋綜合補助費)×房屋補償面積+房屋重置成新價,其中基準地價為1600元/平方米,基準房價為600元/平方米,項目配合費為2500元/平方米,房屋補貼費為1400元/平方米,放棄購買定向安置房屋綜合補助費(含周轉(zhuǎn)補助費)為16000元/平方米。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凡在騰退期限內(nèi)簽訂騰退補償協(xié)議并按約定交房的,可以享受以下獎勵:二、馬沙雷環(huán)境貢獻獎,按被騰退人房屋補償面積給予每平方米500元的獎勵;三、未有二層補償獎勵費,凡未有二層及以上房屋補償?shù)谋或v退人,按照其房屋補償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500元的補償獎勵費。根據(jù)評估結果通知單,167號北院房屋的評估K值為1。
對于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雙方對于涉案167號北院內(nèi)拆遷時是否存在王全的遺產(chǎn)以及王全遺產(chǎn)的范圍存在爭議。三原告稱王全生前在該院內(nèi)曾建造有北房三間和西廂房一間,二被告稱王全在世時該院內(nèi)只存在北房三間,沒有西廂房。三原告認為涉案宅基地在王全在世時就已取得,王某4在1995年建房時原有北房三間和西廂房一間并未坍塌,王某4未經(jīng)其他繼承人同意將老房拆除建造新房,新建的房屋仍應屬于遺產(chǎn)。二被告認為涉案宅基地是在王全去世后于1988年取得宅基地使用證,1994年時原土房一到夏天下雨就進水,已成危房,王某4通過向馬各莊村委會申請建房,重建了被拆遷的房屋,所以二被告認為不存在王全的遺產(chǎn)。三原告提交證人郭某的證言,同時申請劉會亮出庭作證,以證明1985年以前,167號北院內(nèi)有北房三間、西廂房一間。二被告對郭某的證言不認可;認為劉會亮的證言可信度不高,證人稱常去劉某1家,但不記得王全去世時間,并且稱1990年之后就見不到原告所稱的房屋,所以證言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二被告提交胖文化的證人證言,以證明王某4在1994年經(jīng)村委會同意后對原房屋進行翻建,同時申請劉某2出庭作證,證人稱其1990年到馬各莊村委會工作,2002年以前在村里負責規(guī)劃審批工作,王某4在1994年因老宅基地下雨老流不出去水向村委會申請重建房屋,其拿到申請后,曾去現(xiàn)場查勘,發(fā)現(xiàn)確實需要重建,就找四鄰問了,沒有矛盾,就同意他進行翻蓋;當時應當是提交過書面申請,但是村委會多次搬家,該申請目前已經(jīng)找不到了。三原告對胖文化的證言不認可,因為證人未出庭;對劉某2的證人證言不認可,認為王某4無權申請在老人的宅基地上建房,而是劉某1和王某3提出申請。訴訟中,劉某1稱當時王某4將原來老房拆除后墊院子了,王某4借錢給其蓋的房子,其同意王某4建房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某4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分別給付原告王某1、原告王某2、原告王某3各十六萬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1、原告王某2、原告王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萬三千四百八十八元,由原告王某1、原告王某2、原告王某3各負擔三千六百元(已交納),由被告王某4負擔二千六百八十八元(原告王某1已預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帥賓
審判員欒薈
審判員劉茵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孫偉
書記員徐琳琳
判決日期
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