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與深圳市嘉美茵體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瓊0107執345號
判決日期:2020-04-24
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海口市秀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與被執行人深圳市嘉美茵體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一案,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原海口市秀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海管法罰字X7[2018]第013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2018)瓊0107行審222號行政裁定書及申請執行人海口市秀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申請,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執行。被執行人深圳市嘉美茵體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應履行的義務為:1.繳交罰款9900元及加處罰款9900元共計19800元;2.負擔執行費197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海口市秀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被執行人深圳市嘉美茵體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已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其免除對被執行人的行政處罰為由,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請求撤回執行申請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瓊0107執345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黃張圣
審判員陳寶軍
審判員唐彩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王欣怡
判決日期
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