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喜華、康霜等與周娛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03民初90號
判決日期:2020-04-24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邵喜華、康霜、康西、陳文英與被告周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喜華即原告康霜、康西、陳文英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周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邵喜華、康霜、康西、陳文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用康冬保申辦的福祥福民卡透支的本金、利息合計人民幣504339.56元及其計算至還款之日的費用、利息;2.判令被告償還康冬保申辦的平安銀行卡信用卡透支的161995元;3.判令被告償還借用康冬保的醫療卡所刷現金8000元;4.判令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所借康冬保的現金20000元;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周娛系原告邵喜華的丈夫康冬保的前妻,周娛與康冬保于1998年4月結婚,2001年4月離婚。2018年1月期間,周娛以開設診所為由找康冬保借款,康冬保將2017年7月27日在長沙農村商業銀行申辦的福民卡(額度為50萬元)交給周娛。周娛分別于2018年1月10日分兩次分別支取4萬元、36萬元,于2018年7月6日支取10萬元。截至2018年8月9日,共計透支本金、利息共計504239.56元。此后康冬保多次催要未果。2019年4月30日,周娛又找康冬保借用康冬保所申辦的平安銀行信用卡,透支現金5萬元,且周娛于2019年5月5日擅自向平安銀行申請74000元備用金以作自用。2019年1月,周娛以進貨缺乏資金為由找康冬保借款,康冬保以醫療卡套現8000元方式支付。2019年4月10日,周娛又向康冬保借用現金2萬元,上述款項經康冬保催要后,周娛均未償還。康冬保于2019年7月21日因病死亡,四原告作為康冬保的遺孀、子女及母親,依法系康冬保的債權債務的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周娛辯稱:被告不認可原告起訴狀上陳述的事實,被告認為不需要向原告方還錢。被告與康冬保于2001年4月離婚并非因感情不和,而是因為被告當時懷了孩子,但是康冬保是公務員,擔心因違反計劃生育的政策而致康冬保被單位開除,所以我們才辦理了離婚手續。康冬保于2008年離開家后,又跟一個女子結婚,離婚后再而跟原告邵喜華結婚。邵喜華逼迫康冬保買了房子,但是康冬保根本無力承擔房款,康冬保將其生前的一切債務都告知過被告,包括原告邵喜華天天找他爭吵的情況。為平息其家庭矛盾,康冬保要求被告假裝與其簽署一系列的協議,所以簽訂的所有協議都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只是幫助康冬保而已,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周娛與康冬保于1998年登記結婚,于2001年4月登記離婚。原告邵喜華與康冬保于2011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原告陳文英系康冬保的母親,原告康霜、康西系康冬保與另兩任妻子分別所生的子女,康冬保于2019年7月21日死亡。2018年1月10日,被告周娛以開設診所需要資金為由向康冬保借款,康冬保自其在湖南星沙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托支行辦理的福民卡轉賬40萬元至被告周娛的銀行賬戶內,后又于2018年7月6日轉賬10萬元。2018年10月8日,“湖南農信”向康冬保發送催款短信,告知其尾號0100的福民卡09月賬單透支本息尚余500351.79元未還,本期最低還款額尚余2316.19元未還,最后還款日為10月10日。被告周娛經康冬保多次催款后均未還款,其中,在2019年3月30日被告周娛與康冬保的電話錄音中,被告周娛明確表示要償還所借康冬保的前述50余萬元。2019年5月31日,康冬保(甲方,債權人)與被告周娛(乙方、債務人)簽訂了《還款協議》,約定主要內容有:乙方借用甲方湖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福祥貸記卡(福民卡、信用卡)一張,使用限額為50萬元;乙方借用甲方平安信用卡一張,信用額度為50000元,截止2019年5月13日應還金額為50000元;如若乙方淥口鎮菜碼頭住房征收項目完成后,一次性歸還“貸記卡”透支的50萬元整及平安信用卡50000元整;乙方自2019年5月起,經營藥品生意,每月所得利潤,全部用于歸還“貸記卡”本金,每月至少歸還本金10000元,多還不限;每月貸記卡利率按照月息千分之四點五的利率執行,具體為每月2250元,由乙方每月9日前歸還,具體數額以銀行實際核算之最低還款額為準;協議還對其他事宜進行了約定。2019年4月10日,被告周娛向康冬保出具《借條》,載明借到康冬保現金20000元整。周娛對該借條的真實性不持異議。
另查明,涉案的福民卡是康冬保于2017年6月9日與湖南星沙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托支行簽訂了《湖南星沙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祥·福民卡領用合約》約定辦理的,約定福民卡卡片的有效期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過期自動失效。該銀行于2017年7月20日審批通過了康冬保申請的福民卡,額度為50萬元。康冬保如前所述出借50萬元給被告周娛后,其從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6月10日陸續償還了部分手續費,此后再未償還任何款項。后因康冬保于2019年7月21日死亡無人向銀行還本付息,該銀行遂以康冬保的繼承人即本案的四原告為被告,訴至本院要求償還尚欠本金、費用、利息共計504239.56元,并要求支付律師費4萬元。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湘0103民初8031號民事判決,判決:一、由邵喜華、康霜、康西、陳文英在繼承康冬保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向湖南星沙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托支行償還本息及費用共計504239.56元(暫計算至2019年8月9日,此后的利息、費用以50萬元本金為基數,按借款合同約定標準計算至還款之日止);二、駁回湖南星沙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托支行其他訴訟請求。由于本院未支持該銀行主張4萬元律師費的訴訟請求,該銀行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該案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實,有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復印件、《證明》、銀行卡賬戶歷史明細、轉賬憑證、自動柜員機客戶憑條、短信記錄、《還款協議》、《借條》、手機通話錄音、《湖南星沙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祥·福民卡領用合約》、本院(2019)湘0103民初8031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周娛于本判決生效后2個月內向原告邵喜華、康霜、康西、陳文英償還借款574239.56元;
二、駁回原告邵喜華、康霜、康西、陳文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744元,減半收取5372元,由原告邵喜華、康霜、康西、陳文英承擔601元,被告周娛承擔47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舒智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資陽春
代理書記員蔣文龍
判決日期
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