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與彬州市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結案通知書
案號:(2020)陜0482執184號
判決日期:2020-04-26
法院:彬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張某某與被執行人彬州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陜04民終15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彬州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該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張某某向本院申請執行,請求被執行人償還38322.0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彬州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已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基于執行依據的權利全部得到了實現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現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陜0482執184號執行案件執行完畢,于2020年4月17日結案
合議庭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判決日期
202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