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15梁震與董以貴、上海景晏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83民初12415號
判決日期:2020-04-26
法院: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梁震與被告董以貴、上海景晏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晏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震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曙光,被告董以貴(并作為被告景晏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妍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梁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01664.51元,包含醫藥費38665.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50元/天*27天)、營養費4500元(50元/天*90天)、護理費12400元(120元/天*67天+4360元)、殘疾賠償金94400元(47200元/年*20年*0.1)、被扶養人生活費8838.60元(29462元*6年/2*0.1)、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誤工費65000元(6500元/月*10個月)、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3060元、財產損失費2450元;2、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賠償;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13日,被告董以貴駕駛車牌號為滬D×××××的重型普通貨車(車輛登記所有人:被告景晏公司)沿昆山市陸家鎮XX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在右轉彎過程中,車輛與沿XX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的由原告梁震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倒地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6月14日,昆山市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被告董以貴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滬D×××××的重型普通貨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等。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昆山市第四人民醫院治療,于當日被送往昆山市中醫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雙踝骨折、左小腿挫傷、左跖肌腱損傷,行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原告受傷后被告未進行賠償,故原告現提起訴訟。
被告董以貴、景晏公司辯稱,對于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被告董以貴系掛靠在景晏公司名下,本案中由董以貴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景晏公司不承擔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車輛在我司投保的是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險含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我司沒有墊付。不同意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7時40分,被告董以貴駕駛車牌號為滬D×××××的重型普通貨車沿昆山市陸家鎮XX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在右轉彎過程中,車輛與沿XX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的由原告梁震駕駛的昆HAXXX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倒地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經昆山市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董以貴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梁震無責任。
另查明,董以貴駕駛車輛的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景晏公司,董以貴與景晏公司之間簽訂有掛靠協議,董以貴將涉案車輛掛靠在景晏公司名下從事運輸業務。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險(含不計免賠)。
又查明,事故發生后至2017年6月17日原告梁震被送往昆山市第四人民醫院入院治療。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28日原告又轉至昆山市中醫院進行治療,其中在2017年6月21日行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1日原告在昆山市中醫院進行了內固定取出手術并入院治療。2019年3月18日,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對于原告傷殘情況及誤工、護理、營養期進行了鑒定,經鑒定梁震因車禍致左雙踝骨折遺留左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殘疾;余損傷不足評殘。梁震的誤工期為十個月;護理期為傷后一人護理三個月;營養期為三個月。
再查明,原告提交了一份誤工證明,該證明由蘇州安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出具,內容為證明梁震2016年7月1日進入該公司擔任售后主管工作,月收入6500元,2017年6月13日發生交通事故至今未上班,停發其工資。審理中原告陳述稱其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亦未通過銀行卡發放工資。關于被扶養人情況,原告梁震提交其兒子出生證明,2006年原告生育兒子梁某。
繼續查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董以貴已向原告墊付35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及商業險保險單、治療材料、司法鑒定意見書、誤工證明、出生證明、護理費發票、定損短信等,以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梁震損失121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梁震損失66601.41元,共計187601.4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原告梁震返還被告董以貴3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將上述第一項、第二項金額相互折抵,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梁震損失152601.41元,并代原告梁震返還被告董以貴3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或匯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財務結算中心,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營業部,賬號:32×××6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8元,減半收取為704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該費用原告已交納至本院,本院不再退還,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至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合議庭
審判員何躍武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顏曉龍
判決日期
202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