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新奎與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旬陽縣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925民初59號
判決日期:2020-04-28
法院:陜西省嵐皋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邱新奎訴被告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旬陽縣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新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旬陽縣分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1549元,并承擔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被告公司承包了位于民主鎮糧貿小區的工程建設,原告為該工程提供所需水泥。截止工程竣工,原告共向被告供應了總價為188549元的水泥,被告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付款6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說明),約定下欠122549元貨款于2016年2月28日前分兩次付清。后被告公司分次支付了部分欠款,截止2017年1月1日,被告仍欠原告21549元。因被告至今未付清欠款,故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被告2016年2月6日出具的書面說明及2017年1月1日“民主工地欠款清單”各1份,證明被告公司2016年2月6日仍拖欠原告水泥款122549元,承諾于2016年2月28日前付清,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貨款,截止2017年1月1日,仍欠原告21549元,至今未支付。
經審查,原告提供的2份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具有證明力,能夠相互印證達到證明目的,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本院采信的證據,本案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4年被告承包了位于嵐皋縣民主鎮糧貿小區的工程建設,原告為其供應水泥。后經結算,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書面說明1份,內容為:截止2016年2月6日,被告公司欠原告水泥款188549元,當日向原告支付了66000元,約定下欠的122549元貨款于2016年2月28日前分兩次付清。后被告分次支付了部分欠款,截止2017年1月1日,仍欠原告21549元,該欠款至今未支付。原告于2020年1月9日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1549元,并承擔自2017年1月1日至實際付款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判決結果
被告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旬陽縣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向原告邱新奎支付所欠水泥款21549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8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69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供副本1份,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香濤
書記員張陽陽
判決日期
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