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等與劉兵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604民初901號
判決日期:2020-04-29
法院: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凌云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邦公司)與被告劉兵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原告凌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松、竇寶峰、原告兆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高偉、被告劉兵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原告凌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松、原告兆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高偉、被告劉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兩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最低工資差額23704元、經濟補償金15525元,合計39229元;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及工資;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8)淮勞人仲案字451號仲裁裁決違背查明的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有失公平。凌云公司、兆邦公司與劉兵系勞務派遣關系,2012年1月兆邦公司與劉兵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凌云公司建材廠工作,同時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及委托凌云公司按月并足額發放工資等相關待遇。2018年9月建材廠停止運營,通知劉兵調整崗位去虎山物業上崗,劉兵對調整的崗位不滿,于2018年9月向凌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后凌云公司與劉兵因待遇等問題交涉未果,劉兵向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凌云公司提供給劉兵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是以計件工作來制定的,不是按照劉兵在仲裁委開庭時提供的工資銀行流水單所證明的工資制定額為單位的。勞動合同第三條明確說明劉兵應服從管理和安排,按照確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本案中不是原告想辭退或解除與劉兵的勞動關系,過錯方不在原告,而且原告多次通知劉兵前往工作崗位工作,劉兵均未到崗長期曠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原告不應承擔被告的經濟補償金。為維護兩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劉兵辯稱,本案已經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是依法依事實為依據,是公平公正的。被告多年的工資未達到淮北市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存在計件工資的情況,被告沒有自動離職,綜上,應駁回原告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兩原告提供的凌云公司的文件、錄音及解釋、曠工情況說明、財務憑證、張恩久的工資情況,劉兵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認定;建材廠社會用工工資發放制度與劉兵的工資發放情況相矛盾,本院對證明觀點不予認定;員工手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其證明觀點不予認定;工資及差額統計表與劉兵提供的銀行流水不一致的部分,本院不予認定。劉兵提供的兩份證明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認定;勞動合同終止(解除)證明書,具有真實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劉兵于2007年4月進入凌云公司建材廠工作。2012年1月,兆邦公司與劉兵簽訂派遣人員勞動合同。劉兵繼續在凌云公司建材廠工作。合同到期后,兆邦公司與劉兵續簽勞動合同,劉兵仍在凌云公司建材廠工作。兆邦公司與劉兵最后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8年1月1日,合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6月建材廠停止運營,包括劉兵在內的職工放假。同年9月,凌云公司通知劉兵到虎山物業上班,但雙方對工資等待遇問題未協議一致。2018年11月凌云公司再次通知劉兵上班,但劉兵已向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支付最低工資差額、經濟賠償金等,再未提供勞動。2018年11月29日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2018)淮勞人仲案字451號仲裁裁決:一、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二、兆邦公司支付劉兵工資差額23704元、經濟補償金15525元,合計39229元,凌云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凌云公司、兆邦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
劉兵的工資發放至2018年11月。2019年1月兆邦公司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解除)證明書,以合同到期,單位提供崗位個人不同意續簽為由,終止(解除)與劉兵的勞動合同。
經各方當事人確認,2016-2018年劉兵的工資及獎金等發放情況如下:
2016年1-12月劉兵的工資發放情況分別為:1009.9元、1061.9元、1072.9元、1274.9元、1010.9元、1044.9元、943.85元、822.85元、822.85元、338.85元、822.85元、554.85元。2016年2月劉兵建設銀行賬戶,凌云公司發放600元,6月、7月、8月、9月分別發放裝卸費500元、900元、1000元、400元。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1-6月份每月為275.1元,7-12月每月為299.15元。
2017年1-12月劉兵的工資發放情況分別為:754.85元、977.85元、946.85元、982.85元、840.85元、982.85元、375元、375元、375元、375元、375元、788.28元。1月、2月各發獎金200元,3月劉兵建設銀行賬戶,凌云公司發放600元。1月份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為299.15元。2017年7月-11月劉兵所在部門因經營原因停工停產。
2018年1-11月劉兵的工資發放情況分別為:1056.28元、1257.28元、810.28元、1010.28元、812.28元、375元、375元、375元、375元、375元、375元。2018年4月劉兵建設銀行賬戶,凌云公司發放550元,2月份發放獎金200元。2018年6月開始劉兵所在部門因經營原因停工停產。
另查明,2016年、2017年淮北市的最低工資為1350元,2018年11月1日開始調整為1380元
判決結果
一、原告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支付被告劉兵最低工資差額14111元、經濟補償金15525元,合計29636元;
二、駁回原告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淮北
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韓秀華
審判員周月明
人民陪審員謝寶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慶
判決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