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廣東網絡建設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京73行初15616號
判決日期:2020-04-29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253983號《關于第31021928號“粵省事”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10月24日。
本院立案時間:2019年12月20日。
開庭審理時間:2020年1月9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粵省事”并非漢語中固定、常見詞匯,“粵”指廣東省,與“省事”組合寓意“粵省事”應用平臺隸屬于廣東省政務服務系統,為用戶提供越來越方便、快捷的服務。訴爭商標并非在描述商品或服務特點是常用的直接表述方式。訴爭商標具有顯著性,不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二、原告通過小程序及公眾號等形式,對訴爭商標進行了廣泛的使用及宣傳,相關平臺注冊用戶1317萬,業務辦理2.1億余次,成為廣東省“數字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旗下三大應用之一。結合字面含義、設計圖形等元素,相關公眾可明確將“粵省事”指向政府服務系統,訴爭商標經使用同原告建立了穩定、明確的聯系,在相關行業中形成足夠的識別性。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號:31021928
3.申請日期:2018年5月20日
4.標志:粵省事
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42類第4209;4220群組):技術研究;軟件即服務(SaaS);計算機軟件更新;云計算;計算機軟件設計等
二、其他事實
訴訟過程中,原告提交了原告企業信息,廣東省關于推進數字政府、加快建設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的相關通知,訴爭商標使用材料等證據,相關證據顯示訴爭商標的公眾號、小程序自2018年5月開始進行宣傳和使用情況。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和各引證商標檔案、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書、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開庭筆錄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253983號《關于第31021928號“粵省事”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二、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盧愛媛
人民陪審員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鄭伯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遷
書記員王天蕊
判決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