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太和縣自來水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民申1204號
判決日期:2020-04-29
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安徽省新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路工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安徽省太和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太和自來水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終27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路工程公司申請再審稱,1、合同約定的工程數量為暫定工程數量,實際計算工程數量依據雙方現場負責人結算驗工數量,但雙方未進行工程量及工程總價款的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僅證明工程質量合格,不能證明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就是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原判以專業分包工程量清單為依據確定工程量,屬認定事實錯誤。2、太和自來水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原審法院以合同固定價款予以判決,屬適用法律不當。同時,案涉工程系太和自來水公司施工,亦由太和自來水公司驗收,缺乏公正性。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終2712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新路工程公司支付太和自來水公司工程款762166元。3、訴訟費用由太和自來水公司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安徽省新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嚴慧勇
審判員王曉峰
審判員王依勝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軍
書記員陳茜
判決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