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谷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市金谷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與謝建恩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11民初30527號
判決日期:2020-04-29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金谷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金谷園公司)、廣州市金谷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金谷園公司)與被告謝建恩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深圳金谷園公司及廣州金谷園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勇慶,被告謝建恩及其委托代理人屈海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金谷園公司、廣州金谷園公司共同訴稱: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仲案【2019】*號仲裁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一、裁決認定原告擅自對被告降薪降職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深圳金谷園公司與被告簽署的《深圳勞動合同》及《2018年度績效合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該合同、合約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勞動者工作表現、業績考核結果等重新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調整崗位工資、崗位津貼。上述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本案被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署《2018年度績效合約》是被告對于工作考核的承諾,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因被告考核結果不合格,原告據此調整其工作崗位及崗位津貼存在客觀依據。第二、裁決認定被告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裁決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屬于法律適用錯誤。首先,2019年3月8日原告向被告發出《關于謝建恩的人事調動通知》,雖被告于2019年3月18日通過郵件提出異議,但其后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至2019年5月30日,可視為被告認可原告的調崗調薪行為。其后被告在未請假的情形下曠工,廣州金谷園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告郵寄《催促上班通知書》催促其限期到崗,給予被告待崗期,但被告未如期到崗,屬于被告自離。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三項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如用人單位提出調崗調薪的要約,勞動者要么接受調崗調薪,要么接受辭退,用人單位實際擁有了單位調崗調薪的權利。原告依據有效的考核制度單方調整員工崗位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用工權范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綜上所述,原仲裁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深圳金谷園公司無須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25400元;2、廣州金谷園公司無需支付被告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的差額工資人民幣7181.79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謝建恩辯稱:兩原告擅自對被告降薪降職,事實認定清楚,其應依法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124500元,請求駁回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深圳金谷園公司與廣州金谷園公司之間為關聯企業。被告謝建恩于2007年11月12日入職廣州金谷園公司處擔任經理,與廣州金谷園公司共簽訂了四份勞動合同,最近一份勞動合同與深圳金谷園公司簽訂,該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無固定期限。謝建恩入職時工作地點在廣州金谷園公司,2011年被調至深圳金谷園公司工作三年,2014年又被調至廣州金谷園公司工作,直到離職。廣州金谷園公司每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謝建恩支付上月工資,有為謝建恩繳納社會保險,工作期間需要考勤。
2018年3月16日,謝建恩在《2018年度績效合約》上簽名。該合約載明:“二、績效獎金:1、當發生以下情況時,公司有權對被考核人適崗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情況進行降薪、調崗或勸退處理。A、考核期間發生雷區指標事件;B、考核分數低于70分;C、發生項目丟單?!?019年3月8日,深圳金谷園公司發出《關于謝建恩的人事調動通知》,稱根據《2018年度績效合約》并結合任職期間的工作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免去謝建恩原廣州營運生產事業部廣佛肇團餐項目主任一職,同時降薪一級,并自該日起任命謝建恩為廣州營運生產事業部早餐二部副經理。謝建恩對深圳金谷園的上述調崗調薪行為有異議,雙方因此產生糾紛。2019年6月1日,謝建恩向兩原告發出《被迫離職通知書》,以兩原告對被告作出上述調崗降薪行為為由告知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被迫解除與兩原告的勞動關系。
2019年6月13日,謝建恩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一、兩原告支付2019年3月的差額工資4787.86元(仲裁期間當庭變更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的差額工資7181.79元);二、兩原告支付2019年5月工資10450元(仲裁期間當庭撤回);三、兩原告支付被迫離職的經濟補償金125400元;四、兩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21620.69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五、兩原告支付律師費18000元(仲裁期間當庭撤回)。2019年8月9日,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案【201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廣州金谷園公司支付謝建恩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的差額工資7181.79元;二、深圳金谷園公司支付謝建恩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25400元;三、駁回謝建恩的其他仲裁請求。兩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決,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謝建恩未就上述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庭審中,原、被告一致確認謝建恩管理的團餐項目包括以下項目:1、恒大項目,該項目2018年1月份合同到期,2月份開始無營業額,停止合作;2、中大項目,該項目2018年7月份合同到期,7月份開始無營業額,停止合作;3、金升陽項目,該項目2019年1月份合同到期,2018年8月份開始無營業額,停止合作;4、聯眾項目,該項目2018年1月份合同到期,2018年2月份開始無營業額,停止合作。原、被告另確認謝建恩在2019年3月份被調崗前的月平均工資為10450元,調崗后的月工資為8500元。
庭審中,兩原告稱對謝建恩調崗降薪的原因是謝建恩在任職期間存在項目丟單行為,具體是指謝建恩管理的上述四份團餐項目所涉合同到期后對方未再續約。謝建恩確認發生項目丟單的行為時兩原告有權進行調崗降薪,但謝建恩主張項目丟單是指因為其個人的原因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況導致丟掉相應的客戶,是客戶不滿意中途終止合同;上述四個項目的客戶不再續約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不是其服務不到位,也不是其個人的行為能夠左右的。雙方對“項目丟單”所指含義存在不同意見,兩原告未能就其上述主張提供相應證據佐證。兩原告另主張謝建恩2018年度考核分數低于70分,但其未能就考核所涉的依據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且其確認未將考核結果送達給謝建恩,本院對此抗辯意見不予認可。
以上事實,有仲裁裁決書、勞動合同、《2018年度績效合約》、《關于謝建恩的人事調動通知》、《被迫離職通知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原告廣州市金谷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被告謝建恩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5850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原告深圳市金谷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被告謝建恩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2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谷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市金谷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旭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幸鋒
判決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