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與周天喜、代有榮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606民初4038號
判決日期:2020-04-30
法院: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春園律師事務所)與被告周天喜、代有榮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春園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人張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天喜、代有榮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春園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5萬元及違約金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26日,原告與被告周天喜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主要約定:因與涂昌瓊借貸糾紛一案,被告委托原告的律師代理本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楊波律師為本案的一審代理人;被告應在原告受案之日向原告支付代理費5萬元,任何一方終止本合同或違約支付對方違約金1萬元等。之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周天喜卻拒付律師代理費。被告代有榮作為被告周天喜的配偶應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特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及時裁決。
被告周天喜、代有榮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7月26日,周天喜(甲方)與春園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因與涂昌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周天喜委托春園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合同主要約定,春園律師事務所接受周天喜委托,指派楊波律師為周天喜與涂昌瓊借款合同糾紛案的壹審代理人。代理權限為全權代理。春園律師事務所必須認真負責保護周天喜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根據相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周天喜應向春園律師事務所繳納代理費人民幣伍萬元。(律師事務所受案之日交付)。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任何一方終止本合同或違約支付對方違約金壹萬元。該案于2015年9月14日下午3點在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民四庭開庭審理,楊波律師出庭代理周天喜出庭應訴,后該案涂昌瓊撤回起訴,2015年9月24日,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29號民事裁定書。
上述事實,春園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交有2015年7月26日周天喜與春園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29號民事裁定書及該案件卷宗的訴訟委托書、開庭筆錄等佐證,對上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周天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50000元及違約金5000元。
逾期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周天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海飛
人民陪審員周英
人民陪審員張錦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曉月
判決日期
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