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盧子揚等與梁培森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05民初33157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盧子揚、盧秋怡、陳少芳、盧華章訴被告梁培森、佛山市順德區越興貨運有限公司(下稱越興貨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德分公司(下稱順德人保)、康正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敬平,被告梁培森,被告越興貨運的委托代理人陶麗,順德人保的委托代理人李舒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康正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各原告訴稱:2019年6月12日4時17分,被告梁培森駕駛粵E×××××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裝載鋼材的粵E×××××號重型平板半掛車,沿廣州環城高速由西往東行駛至32公里500米路段時(車輛在第二車道內行駛),車上人員盧漢彬從該車左側跌落至第一行車道內,恰遇被告康正榮駕駛湘B×××××號小型普通客車(該車燈光性能不合格,且該車僅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一車道駛至并碰刮倒臥在車道內的盧漢彬。事發后梁培森、康正榮均駕駛車輛離開現場,盧漢彬當場死亡。經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對本案事故進行調查后,認為由于無法查明盧漢彬如何從車輛摔落地面情況及原因,致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于2019年7月10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當事人可就損害賠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事發后,康正榮駕駛車輛投保交強險的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司已于2019年8月28日支付了賠償款11萬元,故不再追究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賠償責任。因粵E×××××號車及粵E-×××××車的所有人是被告越興貨運,對于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其與梁培森應向原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洠拧痢痢痢痢撂栔匦桶霋鞝恳囋诒桓骓樀氯吮L幫侗A私粡婋U、車上人員責任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順德人保應在上述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的具體原因無法查明,交警部門沒有確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具體責任,除保險公司外的各被告間應對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向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分別為死者盧漢彬的妻子、女兒、父親、母親;盧漢彬有3個兄弟姐妹?,F起訴要求:1、被告梁培森、越興貨運、康正榮連帶賠償五原告交通事故損失共計1289368.9元;2、被告順德人保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第一項訴請中的損失向原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3、各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梁培森辯稱:我沒有經濟能力賠償。我不承認原告所說的事實,我沒有撞到盧漢彬,我沒有責任。
被告越興貨運辯稱:我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我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而發生事故,我認為我方沒有責任。
被告順德人保辯稱:一、涉案粵E×××××車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額2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已購買不計免賠)。沒有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二、答辯人非本案適格主體,無需在交強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內承旦保險賠償責任。首先,根據事故認定書可見盧漢彬跌落至第—行車道前雖在標的車輛上,但標的車輛并未在答辯人處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因此,答辯人無需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其次,盧漢彬從標的車輛跌落第—行車道后,標的車輛由始至終沒有碾壓、碰撞(刮)盧漢彬,是康正榮駕駛的湘B×××××號車輛碰刮了盧漢彬,盧漢彬跌落及被車輛碰刮造成的傷害均與標的車輛無關。因此,答辯人無需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根據調查報告,調查人員曾向梁培森了解案件的情況,但梁培森告知調查人員,他不知道盧漢彬當時為什么會在標的車輛上。民警告知梁培森,盧漢彬家屬報失蹤后,刑偵民警查看了盧漢彬居住區域的監控錄像,發現標的車輛在盧漢彬居住區域附近的路口等紅綠燈時,盧漢彬自己爬上了標的車輛貨廂上。綜上可知,盧漢彬系未經任何人的同意自行爬上標的車輛,梁培森對此不知情,因此盧漢彬在標的車輛左側跌落至第一行車道的行為及結果應由其本人承擔。根據調查情況,標的車輛駕駛人梁培森對事故沒有任何過錯及責任,答辯人作為保險人非本案適格主體,原告要求答辯人在交強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不影響上述答辯意見的情況下,答辯人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補充答辯如下,l、對死亡賠償金沒有異議。2、對被扶養人生活費有異議。原告的計算方式有誤,根據法律規定,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3、對喪葬費沒有異議。4、對喪葬事宜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有異議。原告未提供任何交通費、住宿費的發票,且無證據證明原告方因處理喪葬事宜產生誤工損失,以上費用不應支持。5、對精神撫慰金有異議。本次事故過錯完全在受害人一方,不應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金。四、不同意承擔訴訟費。
被告康正榮辯稱:1、盧漢彬身為人民警察為什么爬上涉案車輛。2、尸檢報告確實有刮傷,證明撞到盧的時候盧漢彬已經處于瀕臨死亡狀態。3、在高速公路上我行駛在第二車道,右手邊有大貨車,我在無法選擇的情況下只能轉向左邊。當時車輛檢查時,說我車的車燈有故障,但撞車的地方有路燈,并且路燈照明正常。所以,該故障并不導致事故發生。我已經按照交強險的責任賠付給原告,我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12日4時17分,被告梁培森駕駛粵E×××××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裝載鋼材的粵E×××××號重型平板半掛車,沿廣州環城高速由西往東行駛至32公里500米路段時(車輛在第二車道內行駛),車上人員盧漢彬從該車左側跌落至第一行車道內,恰遇被告康正榮駕駛湘B×××××號小型普通客車(該車燈光性能不合格)由第一車道駛至并碰刮倒臥在車道內的盧漢彬。事發后,梁培森、康正榮均駕駛車輛離開現場,盧漢彬當場死亡。
2019年7月10日,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記載“根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頻資料、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盧漢彬的過錯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康正榮的過錯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于無法查明盧漢彬如何從車輛摔落地面情況及原因,致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就損害賠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被告越興貨運是粵E×××××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粵E×××××號重型平板半掛車的登記車主。被告順德人保是該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公司,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該車還向被告順德人保投保了第三者商業險,保險金額為200萬元(有不計免賠險)。
被告康正榮是湘B×××××號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車主,該車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未投保商業三者險。
各原告分別為死者盧漢彬的妻子、女兒、父親、母親,其表示事發后,湘B×××××的承保人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司已于2019年8月28日支付了交強險賠償款11萬元。
本案訴訟中,本院調閱了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就本案交通事故處理的檔案材料,其中,一、2019年6月14日2時48分的詢問筆錄中,梁培森說:“我大概是4時多車輛行駛至環城高速侖頭,我當時駕駛車輛在中間車道行駛,車速大概在50至60公里左右,我當時駕駛跟著一輛拖著藍色集裝箱的半掛車(掛車車牌號粵A×××××),那臺集裝箱車車速比我的車速度還慢,我從后邊追上他并跟著他行駛,記得我是在快到侖頭立交的地方就跟著那輛車了。由于我看到右邊車道也有車,我的車超不了前邊的集裝箱車,就一直跟著那輛車行駛。大概跟了幾百米,那輛車的速度就越來越慢,最后差不多慢到20多公里的時速,我的車已跟他的車非常近了,感覺我的車頭距離那輛車只有幾米遠了(我能清晰看到掛車車牌),我就這樣跟著走,然后我以該速度走了一小會,就透過我的左側車門的車窗看見一個人,躺在左側車道內,那個人是斜躺著,我記不清他的頭向那一邊。我看到那人比較靠近我行駛的車道,于是我就打轉向燈并向右邊靠,并一直靠到應急車道的一半,我的車速也一直降到5公里左右(掛2檔),然后我就靠邊慢慢往前走,并在路邊停了車。我沒有下車,但看到左邊有5、6臺車從左邊超過我的車,然后我就又起步走了,到現場一個拍照的卡口位置時,我的車車速差不多有10多公里了,再之后我就沒有停過車,一直在6點多行駛至東莞麻涌的目的地……”。對于“你的車在侖頭是否碰撞了行人”;梁培森回答“沒有,我是車頭過了時,才看見有個人躺在旁邊的車道上”;對于“是否有看見其他車碰撞行人”;梁培森回答“我就是跟著前邊那輛集裝箱車走,我由于跟得很近,都看不到前邊的情況,所以,我不確定其他車是否有碰撞行人”;對于“事發路段,你是否感覺到你的車碰撞了物體”;梁培森回答“沒有感覺,我見到那人時,那人已躺在那兒,沒有感覺到我撞了他”。
2019年6月14日11時10分的詢問筆錄中,羅權宏說“2019年6月12日3時30分許,我駕駛粵EW393F輕型貨車裝載不銹鋼貨物,途徑廣州環城高速,送往深圳,我從珠西線路段轉入廣州環城高速,當我車往東行駛至侖頭,我跟隨一輛掛車,該車裝有貨物但貨物不多,我尾隨該掛車在中間車道(從中心護欄數起第二車道)行駛,我看到掛車車頭位置有疑似貨物向左側跌落第一車道,然后該車停車并開啟雙閃燈,我經過該疑似貨物狀物體時,我清楚看到倒地是一個人,然后我向右繞過該車離開現場”;對于“該男子是否還有掙扎或者其他動作”;羅權宏回答“無任何動作”;對于“你有否看見該男子如何橫穿公路”;羅權宏回答“事前我沒有看到有人橫穿馬路”。
2019年6月18日12時39分的詢問筆錄,原告何某回答“2019年6月ii日20時30分許,我丈夫盧漢彬離開家后就一直沒有回家,盧漢彬在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禁毒大隊工作;……6月11日沒有上班,我陪他去南海中醫院看精神科心理醫生,并開了一個禮拜的藥。醫生初步診斷為中度雙相情感障礙。大概15年前發現有相關病癥,當時有作治療。我們在醫院住院治療了一周,當時醫院診斷說我丈夫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好像是狂暴癥?!八加姓I舷掳啵?月10日其單位同事把他送回家,當時其情緒不穩定,讓我們家屬好好照顧其休息”。
2019年6月20日12時28分的詢問筆錄,被告康正榮回答“我駕駛車輛沿著環城高速向東行駛,剛經過侖頭入口再往東行一小段路,我就發現在我行駛的車道(靠近中心護欄的車道)內有一物體,具體顏色記不清了;該長條狀的東西好像在第一車道(從中心護欄數起)的中間位置”。對于“看到該長條狀東西的時候距離有多遠”,康正榮回答“約有10多米”;對于“你有避讓該長條狀的東西嗎”,康正榮回答“我往左右都避讓不了,由于我通過后視鏡看到右側有一輛掛車,無法變線,所以我只能行駛過去。沒法變道,我就控制車輛避開車輪直接碾壓該物體,讓該長條的物體從車輛中間穿過;車震動倒沒有,但聽到有一些異響,底板好象刮到物體的響聲,不過經過物體后,我沒有在后視鏡內看到該物體,現場我沒有停下來,慢慢降下車速往路邊變線,直到開到前方大概300米遠的地方(剛過一個卡口位置)時進入應急車道內停車;當時沒下車,但我熄火后檢查了下有沒漏機油,發現沒有漏,車能夠正常啟動,我就駕車離開了,這個過程可能就幾秒鐘”。
二、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6月26日對盧漢彬作出的《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尸表檢驗意見認為盧漢彬不排除摔跌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
三、2019年6月20日,交警部門委托廣州市慶豐進口汽車維修中心對湘B×××××號小型普通客車進行技術檢測,鑒定為:制動性能合格,轉向性能合格,燈光性能不合格,雨刮性能合格
判決結果
一、被告康正榮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249387.8元給各原告。
二、駁回各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6404元,由各原告負擔13231元,由康正榮負擔31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區偉斌
人民陪審員楊愛勤
人民陪審員陳金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廖鉞鈴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