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44惟思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與任重、俞萍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04民初6844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惟思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惟思得公司)與被告任重、俞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惟思得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重、俞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惟思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任重、俞萍歸還借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暫計算至2019年6月17日為210857.73元);2、被告任重、俞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1年10月24日,被告任重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俞萍對此筆借款提供擔保,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協議簽訂后,原告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但被告未能按照約定日期履行還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陸續償還借款60萬元,最后一次還款日為2018年6月18日,尚欠40萬元。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任重、俞萍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原告惟思得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1、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匯票、收條,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按約履行了出借義務;2、南京銀行現代化支付系統專用憑證6張,證明任重已還款60萬元;3、短信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律師函,證明原告多次與任重聯系要求其還款,任重亦多次承諾還款,此外,原告多次催促俞萍還款,俞萍多次電話中承諾還款及承擔擔保義務。對惟思得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依法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24日,任重(甲方)、惟思得公司(乙方)、俞萍(丙方)簽訂借款合同,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借款期間自2011年10月24日期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丙方向乙方提供借款擔保,擔保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到期甲方如果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時由丙方負責償還。同日,任重出具一份收條,內容為:今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壹張票號21022140,金額人民幣壹佰萬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9月29日。編號21022140的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為唐山軌道客車有限責任公司,收款人為惟思得公司,出票金額人民幣壹佰萬元整。該份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惟思得公司進行了背書轉讓。
2017年12月以來,惟思得公司員工陳靜通過短信、微信一直與任重聯系,要求任重還款,任重多次承諾還款;2018年10月14日,惟思得公司委托吉林宇中人律師事務所楊立業律師向任重、俞萍分別出具律師函,建議任重于收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期內與律師聯絡洽談還款及利息事宜,否則律師將依授權采取相應的法律行為;催促俞萍作為擔保人,對任重拖延借款的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否則律師將依授權采取相應的法律行為。惟思得公司員工陳靜于2018年10月17日將上述兩份律師函通過微信方式發給任重、俞萍。
再查明,2012年7月26日,南京市秦淮區胭脂巷幼兒園向惟思得公司付款20萬元;同年9月29日,任重向惟思得公司付款10萬元;2013年6月7日,任重向惟思得公司付款20萬元;2015年12月22日,任重向惟思得公司付款5萬元;2017年6月8日,任重向惟思得公司付款1萬元;2018年6月11日,任重向惟思得公司付款4萬元,上述六筆款項合計60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任重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惟思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萬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算至2012年7月25日止,以1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2年7月26日起算至2012年9月28日止,以8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2年9月29日起算至2013年6月6日止,以7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年6月7日起算至2015年12月21日止,以5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12月22日起算至2017年6月7日止,以45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6月8日起算至2018年6月10日止,以44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6月1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萬元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未還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惟思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09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0509元,由被告任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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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陳學明
人民陪審員李莉
人民陪審員王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見習書記員房樊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