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0王元軍與連云港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興旺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723民初840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元軍與被告連云港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悅航公司)、李興旺、連云港海通航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海通公司)、江蘇省灌云縣航道管理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元軍訴稱,被告江蘇省灌云縣航道管理站系連云港疏港航道灌云段改善性養護疏浚工程的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海通公司施工,海通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悅航公司施工建設。原告實際參與工程施工,為實際施工人。2019年10月21日原告經過與悅航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芹結算,悅航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255000元,并由李洪芹書寫欠條載明欠款事實。2019年11月30日,悅航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芹受害去世,其父親李興旺出面協調處理相關事宜,原告多次協商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其不予理會。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悅航公司支付工程款255000元及資金損失(以255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從2019年10月21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被告李興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被告海通公司、江蘇省灌云縣航道管理站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處理。
已收案件受理費2560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孫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孫金磊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