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地產開發經營(集團)有限公司、云南名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云01執188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云南省房地產開發經營(集團)有限公司與云南名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云01民初52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書:一、被告云南名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依據2012年6月19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所承租的房屋返還給原告,同時判令被告將承租的房屋交還給原告云南省房地產開發經營(集團)有限公司。二、被告云南名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云南省房地產開發經營(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直至房屋實際交還之日止。(租金計算方法:2016年9月30日之前的租金為13268880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租金為5897280元,2017年10月1日至房屋實際交還之日的租金按6634440元/15月=442296元/月計算)。三、被告云南名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云南省房地產開發經營(集團)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572608元。四、駁回原告云南省房地產開發經營(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云南省房地產開發經營(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申請執行人提出的執行依據合法有效、執行主體明確、執行內容具體,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受理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責令其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于2019年12月17日將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人員名單,并統一向全社會公布。
本院執行中,我院依法通過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工商、證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門、國土部門查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線索。在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上述執行情況,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時表示被執行人目前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并據此作出終本談話筆錄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上述事實,有財產查詢反饋信息表、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終本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翁陽
審判員代曉明
審判員付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張曉紅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