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825民初1387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連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成公司)訴被告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宣和鄉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同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堅、丘河林,被告宣和鄉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先潤、江煊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同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宣和鄉政府立即支付同成公司工程款1364466元,并承擔自2018年9月3日始至付清工程款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計至2019年4月3日利息47756元);2.本案訴訟費由宣和鄉政府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30日,雙方簽訂《連城縣培田古村落項目升星街外立面改造工程(二期)施工合同》。約定由同成公司承建宣和鄉政府的連城縣培田古村落項目升星街外立面改造(二期)工程,計劃竣工日期為2014年12月31日,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單價合同形式,工程量按實結算。施工過程中,因當地老百姓有些不同意立面改造,并增加了工程量等原因致工程延期至2015年5月實際竣工,2015年12月31日完成竣工驗收。經同成公司自行結算實際工程款為5564466元。其后,同成公司多次催促宣和鄉政府進行結算,2018年9月3日再次報送全部結算資料,但是宣和鄉政府以無法報送連城縣財政審核中心審核為由屢屢推脫。2019年3月,同成公司只好拿回全部結算資料。工程竣工至今近四年,宣和鄉政府僅支付工程款4200000元,尚欠工程款1364466元。綜上所述,同成公司承建培田古民居立面改造工程,依合同及宣和鄉政府要求完工,并通過驗收,工程質量合格。但尚欠部分工程款,多次協商無果,無奈之余,只得具狀前來,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如訴判準。
宣和鄉政府辯稱:一、同成公司主張涉案工程款按照其自行結算的工程款5564466元計算,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在2014年9月30日簽訂了《連城縣培田古村落項目升星街外立面改造工程(二期)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同成公司以4210000元的合同價款承包答辯人的連城縣培田古村落項目升星街外立面改造(二期)工程,該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應作為涉案工程總價款的認定依據。二、同成公司無權主張答辯人支付自2018年9月3日開始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首先,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并未約定同成公司有權要求答辯人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條款;其次,涉案工程并未經過雙方的結算,同成公司主張按照其自行結算的日期開始計算利息明顯有悖事實,如果法院判令答辯人要支付利息,答辯人認為利息計算的起點應為雙方工程款最終確定之日起計算,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利息。三、根據合同12.4.5條約定涉案工程款的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為結算價款的5%,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為二年。因為雙方至今尚未結算,因此5%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的起算時間應在確定雙方最終工程價款之日計算,答辯人有權保留該部分的質量保修金,如果法院支持對方支付利息的請求,利息部分也應扣除5%質量保修金的款項。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9月30日,雙方簽訂《連城縣培田古村落項目升星街外立面改造工程(二期)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同成公司承建宣和鄉政府的連城縣培田古村落項目升星街外立面改造(二期)工程,計劃竣工日期為2014年12月1日,簽約合同價約為4210000元,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單價合同形式,工程量按實結算;工程質量保修期2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為每月25日前按發包人代表和監理認可的工程量的70%付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結算審核后付至結算總價款的85%,工程結算經有權部門審定后付至工程總價款的95%,其余5%作為質保金,保修期結束后28天內無息返還;竣工結算審核: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單后30天內完成審批并報送連城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合同簽訂后,同成公司組織人員進場施工。由于改造項目沿街部分住戶不同意原定施工方案需要協調,導致工期延誤,工程量增加,至2015年12月31日才完成竣工驗收。宣和鄉政府累計向同成公司支付工程款4200000元。同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報送全部結算資料,報送的工程總造價為5564466元。因未能完成連城縣財政審核中心審核,宣和鄉政府至今未付剩余工程款。訴訟過程中,因雙方對訟爭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總造價存在爭議,根據同成公司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訟爭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同成公司為此繳納鑒定費29492元。2020年2月19日,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就訟爭工程出具閩建融(2019)鑒字第006號《施工造價鑒定報告》,訟爭工程的含稅總造價為4605291元。
上述事實,有同成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結算書》、《現場簽證單》、《竣工驗收報告》、通話錄音、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施工造價鑒定報告》及其收據等證據,以及雙方委托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陳述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含質保金)405291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10元,減半收取8755元,由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755元,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負擔3000元;鑒定費29492元,由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楊義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沈靜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