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遠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南開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4民再3號
判決日期:2020-05-08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訴人淮南遠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建材公司)因與被申訴人淮南開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天建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8)皖04民終928號民事判決,向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申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作出皖檢民(行)監[2019]34000000337號民事抗訴書,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民抗139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琳、書記員喻言出庭履行職務。申訴人遠東建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龍敏、被申訴人開天建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樹桐、孫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4民終928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理由如下:
《承包經營合同書》雖約定“遠東建材公司在承包時已對所承包的廠房、設備、場地等現狀有了充分了解,遠東建材公司同意按現狀承包”,但開天建材公司對于其所交付的廠房、設備、場地等有形資產應擔保符合遠東建材公司的用途。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涉案項目廠房的建設單位是淮南天河電力實業公司,涉案項目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該廠房未經竣工驗收,至合同履行完畢開天建材公司仍未能解決,違約在先。對于《承包經營合同書》約定“因生產經營的需要,需要辦理相應的權證和相應的資質證書的由遠東建材公司自行辦理”。該約定內容反映辦理相關資質證書是針對生產經營的需要,且廠房的建設單位是淮南天河電力實業公司,對廠房的驗收不可能由遠東建材公司完成,其責任并不在遠東建材公司一方。生效判決認定“開天建材公司在簽訂了涉案的《承包經營合同書》后,向遠東建材公司交付了合同約定的場地、廠房以及機器設備,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遠東建材公司申訴主要理由,被申訴人將法律法規規定的自己都不得生產使用和經營的企業發包給申訴人承包經營的行為應當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即使本案認定為租賃合同,因標的物在法律上存在重大瑕疵被禁止使用,租賃合同也不可能是合法有效的。由于被申訴人在企業設立后建設的廠房等建筑工程沒有依法經政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企業的環保設施也未經環保主管部門驗收備案,違反了《建筑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的規定,而上述規定應當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由于合同無效,應當劃分導致合同無效的責任來確認如何承擔各自的損失。請求依法支持申訴人的本訴請求,依法駁回被申訴人的反訴請求。
被申訴人開天建材公司辯稱,申訴人遠東建材公司申訴的事實缺乏依據,且對法律的理解錯誤,其所稱的法律均是管理性條款,不能據此認定合同無效。被申訴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廠房雖未經驗收,但合同不當然無效。
一審原告遠東建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確認2013年12月26日原、被告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為無效合同;2、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因其簽訂無效承包合同而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16184000元;3、返還已收取的承包費50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反訴原告開天建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反訴被告將承包的廠房、設備、場地原狀交還;2、反訴被告立即支付承包費3000000元,并支付遲付承包費利息360000元(1500000元×年息6%×2.5年+1500000元×年息6%×1.5年);3、反訴被告賠償占用廠房、設備、場地的損失500000元(暫算四個月),并按承包費標準算至交還廠房、設備、場地日止;4、反訴訴訟費由反訴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2月,遠東建材公司(2012年12月17日成立)進駐開天建材公司(2004年12月22日成立)進行場地清理、設備修復。2013年12月26日,開天建材公司(甲方)與遠東建材公司(乙方)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其主要內容為:“甲方自愿把本公司現有的場地、廠房、設備承包給乙方生產和經營;承包經營方式為上繳承包費,承包期限為叁年,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第一年承包費為人民幣500000元,第二年承包費為1500000元,第三年承包費為1500000元;上繳承包費的方式為按年提前上繳。逾期不上繳承包費,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合同生效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交納承包費后,甲方應把現有的廠房、場地(以原設計圖紙為準)、機器設備和相關配套設施移交給乙方,經雙方確認無誤后,雙方應當在移交清單上簽名并蓋章,此合同視為成立;乙方承包時已對廠房、設備、場地等現狀有了充分的了解,甲方已盡告知義務,乙方同意現狀承包并予以接受。在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現有設備、生產工藝不能滿足產品質量和產品合格率時,需對現有機器設備設施進行技術改造或添置設備設施的,需經甲方書面同意方可進行,其改造和添置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添置的設備設施由乙方自行拆除。其它設備設施乙方應當完好無損還給甲方,但正常損耗的除外;承包經營期間,甲方所有印章由甲方管理,乙方需要使用時由甲方提供,但不得借用甲方印章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承包經營期間,乙方依法自主經營、自主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承包經營期間,國家或地方政府給予甲方政策性優惠或補貼屬甲方享有。由乙方以甲方名稱爭取的經營性優惠或補貼,在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甲方享有40%份額,乙方享有60%份額,因此所發生費用都由乙方承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的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仍由甲方負責管理。其每年的年審、年檢由甲方辦理和承擔費用。甲方的《新產品推廣證》、《產品資質認定證書》及生產經營中所需的其他權證和資質證書,如乙方生產經營需要,由乙方辦理和承擔費用,甲方須給予必要的協助。乙方辦理的甲方其他權證和資質證書應交甲方保管,承包經營期結束后歸甲方所有。”合同簽訂后,2013年12月26日,遠東建材公司繳納了第一年承包費500000元,開天建材公司按設備交接表將其設備移交給遠東建材公司。
2015年1月16日,遠東建材公司向開天建材公司發了一份關于磚廠用汽、粉煤灰和繳納承包費的函,遠東建材公司在函中向開天建材公司提出三點具體要求,第一個要求是請求發包方履行股東會決議上的承諾,對承包合同確定的第二年、第三年的承包費的數額進行降低,具體由雙方再行協商。請發包方及其相關股東單位的領導,遵守當初的承諾,實事求是根據承包方為恢復癱瘓的生產經營和新建生產線投入大量資金的實際情況,恰如其分的降低承包方上交的第二、三年的承包費標準和將承包方使用的粉煤灰和用汽價格恢復至上一輪承包人的供應價格。
另查明:2004年8月,淮南市環境科學研究所以建設單位淮南天河電力實業總公司,項目名稱利用粉煤灰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系列產品項目向安徽省環境保護廳申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2004年9月1日,安徽省環境保護廳出具審批意見:1、原則同意淮南市環保局意見。從環境保護角度,同意該項目建設。2、落實該項目《報告表》關于大氣污染物治理措施,研磨和攪拌工序等產生的灰塵安裝收塵除塵設施,廢氣排放執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二級標準,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0米。加強原料堆置、運輸等環節的環境管理。生產系統內,粉煤灰、水泥等原料采用密封管道輸送。嚴格控制無組織排放。3、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消音、減振、吸音等措施,確保達到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Ⅱ類標準限值。4、根據該項目《報告表》,生產用水循環使用,不外排;生產污水經處理后,用于洛河電廠沖灰。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格執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廠界噪聲限值》的有關規定,減少施工機械噪聲擾民。5、該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建成試運行3個月內,須向我局申請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產。6、請淮南市環保局負責該項目日常的“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涉案項目建成后,淮南天河電力實業總公司沒有向安徽省環境保護廳申請環境保護驗收。
涉案項目廠房的建設單位是淮南天河電力實業公司,涉案項目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該廠房沒有竣工驗收。
2017年5月12日,淮南市環保局的淮南市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中關于淮南市淮南洛河發電廠內有一家免燒磚生產企業,生產原材料露天堆放、揚塵污染嚴重,污染類型揚塵。調查核實情況為,2004年3月29日,淮南天河電力實業總公司(洛河電廠下屬多種經營公司)與淮南市房屋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開天建材公司。2013年12月26日,承包給遠東建材公司經營,至2016年12月26日終止。2017年4月25日,大唐洛河發電廠終止了與遠東建材公司簽訂的《水電氣灰協議》,采取了停水停電停氣措施,對該廠停止生產經營。5月5日下午,大通區政府組織環保、城管、洛河鎮政府等相關單位,對開天建材公司進行了檢查,檢查時未發現有生產跡象,廠區內存在粉煤灰露天堆放和揚塵污染情況。2017年5月15日,淮南市大通區環境保護局的大環罰字【2017】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遠東建材公司年產20萬立方大型制磚生產線項目,粉煤灰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圍欄、噴淋、覆蓋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揚塵污染嚴重對遠東建材公司罰款3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開天建材公司與遠東建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二、遠東建材公司要求開天建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6184000元是否應得到支持;三、開天建材公司是否應返還遠東建材公司承包費500000元;四、遠東建材公司是否應支付開天建材公司承包費3000000元,并支付遲付承包費利息360000元,遠東建材公司是否應賠償占用廠房、設備、場地的損失500000元(暫算4個月),并按承包費標準算至交還廠房、設備、場地日止;五、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原狀交還承包的廠房、設備、場地是否應得到支持。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評判如下:
一、開天建材公司與遠東建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開天建材公司與遠東建材公司簽訂合同的內容及遠東建材公司所舉證據來看,涉案合同不具備《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故雙方簽訂的合同應為有效合同。
二、遠東建材公司要求開天建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6184000元是否應得到支持。
由于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遠東建材公司承包開天建材公司時已對廠房、設備、場地等現狀有了充分的了解,遠東建材公司同意現狀承包。合同約定在承包經營期間,遠東建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現有設備、生產工藝不能滿足產品質量和產品合格率時,需對現有機器設備設施進行技術改造或添置設備設施的,需經開天建材公司書面同意方可進行,其改造和添置費用由遠東建材公司承擔。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添置的設備設施由遠東建材公司自行拆除。其它設備設施乙方應當完好無損還給開天建材公司。由于涉案合同在2016年12月26日已期滿,根據合同規定,遠東建材公司改造和添置費用由遠東建材公司承擔,故遠東建材公司要求開天建材公司賠償其出資建成一條標磚生產線的損失11000000元、外運垃圾費用525000元、新建產品堆場花費1129000元、整修、更換老舊設備花費2440000元、維修進口主機120000元,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遠東建材公司訴請賠償死者家屬970000元,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三、開天建材公司是否應返還遠東建材公司承包費500000元。
由于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開天建材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將廠房、設備、場地交付給遠東建材公司,故遠東建材公司要求返還承包費500000元,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四、遠東建材公司是否應支付開天建材公司承包費3000000元,并支付遲付承包費利息360000元,遠東建材公司是否應賠償占用廠房、設備、場地的損失500000元(暫算4個月),并按承包費標準算至交還廠房、設備、場地日止。
由于開天建材公司已履行了合同,遠東建材公司應按合同規定支付承包費,故開天建材公司要求遠東建材公司支付承包費3000000元,證據充分,予以支持。由于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遠東建材公司不按期繳納承包費,遠東建材公司應支付利息,故開天建材公司要求遠東建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的利息360000元,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關于合同期滿后,遠東建材公司是否應賠償占用廠房、設備、場地的損失。由于合同期滿后,遠東建材公司沒有交付廠房、設備、場地,故合同期滿后,遠東建材公司應賠償開天建材公司損失,開天建材公司要求遠東建材公司賠償占用廠房、設備、場地的損失500000元(四個月),予以支持。開天建材公司要求按承包費標準算至交還廠房、設備、場地時的損失,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五、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原狀交還承包的廠房、設備、場地是否應得到支持。
由于開天建材公司只提供了一份設備交接單,未提供其廠房、場地交接的證據,故開天建材公司要求遠東建材公司原狀交還廠房、場地、設備,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應為遠東建材公司交還廠房、場地及按設備交接表交還設備。
綜上,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淮南遠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反訴被告淮南遠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反訴原告淮南開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包費3000000元;
三、反訴被告淮南遠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反訴原告淮南開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占用廠房、設備、場地的損失500000元;
四、反訴被告淮南遠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反訴原告淮南開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場地、廠房及按設備交接表返還反訴原告淮南開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設備;
五、駁回反訴原告淮南開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1904元,由原告淮南遠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8840元,由反訴被告淮南遠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遠東建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內容;2、確認雙方當事人2013年12月26日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書》為無效合同;3、根據無效合同的過錯責任認定,直接改判支持遠東建材公司一審合理的訴求或將本訴發回重審;4、判決駁回開天建材公司一審反訴的訴訟請求;5、判決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開天建材公司承擔。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的《承包經營合同書》是遠東建材公司與開天建材公司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至起訴時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其合法有效并無不當。遠東建材公司雖訴稱,開天建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了所承包企業的生產線項目存在嚴重缺陷,并且項目沒有辦理環評以及竣工驗收等手續違反了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等問題,因此涉案的《承包經營合同書》無效。但本院認為,遠東建材公司所提及問題屬于合同履行問題,即開天建材公司是否依約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問題,并不涉及合同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合同僅在符合該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下才應認定為無效,否則均應認定合同有效,而不論其是租賃合同還是承包經營合同,因此對于遠東建材公司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此外,本院注意到,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書》第五條、第十三條約定,遠東建材公司在承包時已對所承包的廠房、設備、場地等現狀有了充分了解,開天建材公司已盡了告知義務,遠東建材公司同意按現狀承包。在遠東建材公司承包后,因生產經營的需要,需要辦理相應的權證和相應的資質證書的由遠東建材公司自行辦理。因此,從合同履行角度看,開天建材公司也并不存在違約情形。因此遠東建材公司訴請確認涉案合同無效,并要求開天建材公司賠償遠東建材公司因其過錯而給遠東建材公司造成的損失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反觀開天建材公司,其在簽訂了涉案的《承包經營合同書》后,向遠東建材公司交付了合同約定的場地、廠房以及機器設備,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遠東建材公司應當依約向開天建材公司按期繳納費用,但遠東建材公司在依約繳納第一期承包費用后,便不再繳納剩余的兩期承包費用。且至起訴時,涉案的《承包經營合同書》約定的承包期限也已到期,遠東建材公司依約負有向開天建材公司返還所承包的廠房、設備、場地的義務,但遠東建材公司并未履行上述義務,而是繼續占有上述廠房、設備及土地。因此,開天建材公司訴請遠東建材公司支付后兩期承包費300萬元,以及占用廠房、設備、場地的損失50萬元(暫算4個月)并返還被其占用的廠房、設備、場地的訴請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遠東建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8352元,由淮南遠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再審對原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維持本院(2018)皖04民終928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偉
審判員張德玉
審判員江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楊婷婷
判決日期
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