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某1、葛某2等虛開發票罪一案的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蘇0111刑初681號
判決日期:2020-05-09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寧浦檢訴刑訴〔2017〕7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某2、葛某1、朱梅、李某、葛某虛開發票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3日將本案轉為簡易程序,又于2017年12月1日將該案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管品、被告人葛某2、葛某1、朱梅、李某、葛某及其辯護人李家軍、曹春武、王劍閩、單榮、貢小東、孟子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為牟取私利,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在二人共同租住的南京市秦淮區白鷺新村××室內,利用非法獲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某1、公司公章等資料設備,以虛假注冊的南京鼓祥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皇用江商貿有限公司、南京盈立格貿易有限公司、南京悅竹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依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港鴻利百貨貿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作為開票方,在與受票方無真實業務發生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被告人朱梅、李某、葛某通過在外散發代開發票小廣告招攬開票客戶,將客戶的開票信息轉發給被告人葛某2、葛某1,由二人根據客戶的開票需求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后被告人朱梅、李某等人向被告人葛某2、葛某1支付開票費用,再將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出售給客戶。被告人葛某2單獨或伙同被告人葛某1等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226張,虛開金額合計人民幣97997459.26元;被告人葛某1伙同被告人葛某2等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78張,虛開金額合計人民幣81501838.72元;被告人朱梅伙同被告人葛某2、葛某1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6張,虛開金額合計人民幣2627680元;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葛某2、葛某1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8張,虛開金額合計人民幣2436580元;被告人葛某伙同被告人葛某2、葛某1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23張,虛開金額合計人民幣2297000元。公訴機關以證人證言、公司印章、公司發票專用章、財務印、營業執照、付款憑證、檢查筆錄、勘驗筆錄、五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定被告人葛某2、葛某1、朱梅、李某、葛某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嚴重,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發票罪。被告人葛某2、葛某1、朱梅、李某、葛某均具有坦白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朱梅具有前科的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葛某2、葛某1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二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梅、李某、葛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葛某2、葛某1、朱梅、李某、葛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未有異議。
被告人葛某2的辯護人李家軍發表如下意見:1、被告人葛某2系初犯,沒有前科劣跡。2、被告人系坦白。懇請法庭在量刑建議范圍內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葛某1的辯護人曹春武發表意見:1、被告人葛某1主要是從事運送發票的角色,起輔助作用,其社會危害性非常低,應當認定為從犯。2、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交待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好,被告人沒有前科劣跡。懇請法庭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被告人朱梅的辯護人王劍閩、單榮發表意見是:1、被告人朱梅歸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2、被告人朱梅系居間介紹虛開發票的人,主觀惡性小,客觀方面的犯罪情節較輕。懇請法庭對朱梅量刑在一年一個月左右。
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貢小東發表的意見如下:1、被告人李某犯罪性質主要是居間作用,既不是開票人也不是買票人,社會危害性較低。2、被告人坦白的程度比較全面,符合從輕處罰的條件。在量刑方面,應當在一年一個月至一年兩個月間,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葛某的辯護人孟子祥發表意見是:1、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2、被告人虛開發票價格合計2297000元,犯罪金額小。3、被告人無任何的前科。懇請對其在一年一個月至一年二個月進行量刑,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為牟取私利,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在二人共同租住的南京市秦淮區白鷺新村××室內,利用非法獲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某1、公司公章等資料設備,以虛假注冊的南京鼓祥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皇用江商貿有限公司、南京盈立格貿易有限公司、南京悅竹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依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港鴻利百貨貿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作為開票方,在與受票方無真實業務發生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被告人朱梅、李某、葛某通過在外散發代開發票小廣告招攬開票客戶,將客戶的開票信息轉發給葛某2、葛某1,由二人根據客戶的開票需求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后朱梅、李某等人向葛某2、葛某1支付開票費用,再將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出售給客戶。其中,葛某2單獨或伙同葛某1等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226張,虛開金額合計人民幣97997459.26元;葛某1伙同葛某2等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78張,虛開金額合計人民幣81501838.72元;朱梅伙同葛某2、葛某1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6張,虛開金額合計人民幣2627680元;李某伙同葛某2、葛某1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8張,虛開金額合計人民幣2436580元;葛某伙同葛某2、葛某1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23張,虛開金額合計人民幣2297000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6年1月間,被告人葛某2以南京鼓祥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義,向雨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2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473853.64元。
2.2016年1月間,被告人葛某2以南京盈立格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市住宅建設總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6張,價稅合計人民幣3102500元。
3.2016年1月間,被告人葛某2以南京金某2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張,價稅合計人民幣553015元。
4.2016年1月間,被告人葛某2以南京鼓祥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金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張,價稅合計人民幣504094元。
2016年11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以南京皇用江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金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6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2819080元。
5.2016年4月間,被告人葛某2分別以南京悅竹建材有限公司、南京若彌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康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8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940000元。
6.2016年5月間,被告人葛某2分別以南京關某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南京若彌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盈立格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宇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4張,價稅合計人民幣405600元。
7.2016年6月間,被告人葛某2以南京悅竹建材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蘇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5張,價稅合計人民幣3627297.9元。
8.2016年7月間,被告人葛某2以南京奇項華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江橋建材實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5張,價稅合計人民幣500000元。
9.2016年10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以南京依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江蘇省古典建筑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2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664000元。
10.2016年10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以南京景某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江蘇邦馳茂元安全技術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00000元。
11.2016年10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分別以南京永翟郡建材貿易有限公司、南京依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華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078000元。
12.2016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分別以南京百絡富廣告有限公司、南京彩浪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南京剛察建材有限公司、南京華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南京景某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南京奇海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南京永翟郡建材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智盛廣告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50張,價稅合計人民幣5014000元。
13.2016年11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以南京賓磊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市建設建筑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張,價稅合計人民幣86684.72元。
14.2016年11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以南京皇用江建材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000000元。
15.2016年4月至12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分別以南京悅竹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依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港鴻利百貨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江蘇省金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3張,價稅合計人民幣31864268元。
16.2016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分別以南京皇用江建材商貿有限公司、南京永翟郡建材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市盛翔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9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0555400元。
17.2016年11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分別以南京依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皇用江建材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欣納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4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2883770元。
18.2016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分別以南京皇用江建材商貿有限公司、南京睿鴻圖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天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2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051550元。
19.2016年11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以南京秋日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江蘇通和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2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40510元。
20.2016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被告人葛某2、葛某1分別以南京睿喆宏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南京奇海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江蘇建科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張,價稅合計人民幣272576元。
21.2016年7月至同年10月間,被告人朱梅接到吳某1的購票要求后,通過被告人葛某2、葛某1以多家公司的名義,向南京浩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曠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2016年7月,被告人朱梅伙同葛某2以南京港鴻利百貨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浩曠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張,價稅合計人民幣550600元;同年8月,被告人朱梅伙同葛某2以南京悅竹建材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浩曠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張,價稅合計人民幣790000元;以南京奇項華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浩曠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4張,價稅合計人民幣372080元;同年9月,被告人朱梅伙同葛某2以南京賓磊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浩曠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6張,價稅合計人民幣580000元;以南京金某2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義,向浩曠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00000元;同年10月,被告人朱梅伙同葛某2、葛某1以南京睿宏圖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浩曠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張,價稅合計人民幣235000元。
22.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間,被告人李某接到單廣兵的購票要求后,通過葛某2、葛某1兄弟以多家公司的名義,向南京稼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稼禾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2016年1月間,被告人李某伙同葛某2以南京悅竹建材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稼禾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2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412900元;以南京盈立格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稼禾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張,價稅合計人民幣583680元;同年12月間,被告人李某伙同葛某2、葛某1以南京秋日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向稼禾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5張,價稅合計人民幣440000元。
23.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葛某接到李豐收購票要求,通過被告人葛某2、葛某1以南京景某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南京浩珂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23張,價稅合計人民幣2297000元。
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葛某2、葛某1、朱梅、李某、葛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獲歸案,被告人葛某2、葛某1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朱梅、葛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證人劉某1、陳某1、袁某、王某1、施某、柏某、禹某、徐某、田某、李某1、丁某、盧某、李某2、王某2、倪某、任某、陳某2、曹某、朱某1、劉某2、周某1、劉某3、劉某4、陶某、吳某2、蔣某、張某1、張某2、吉某、李某3、范某、楊某、姚某1、張某3、曾某、汪某、陳某3、李某4、姚某2、經某、劉某5、朱某2、彭某、朱某1、吳某1、李某5、單某、周某2、談某等人的證言;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扣押清單、銀行交易記錄、金稅盤、公司印章、公司發票專用章、財務印、法人私人印明細清單、江蘇省增值稅普通發票、付款憑證、營業執照、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施工分包合同、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的勘驗、檢查筆錄、江蘇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金稅盤數據勘查意見、辨認筆錄、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提取的電子證據、戶籍資料等。被告人葛某2、葛某1、朱梅、李某、葛某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均供認不諱
判決結果
被告人葛某2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葛某1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朱梅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李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葛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彭小錚
人民陪審員云守福
人民陪審員唐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培培
判決日期
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