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縣通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市中心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021民初2063號
判決日期:2020-05-09
法院: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歙縣通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歙縣通翔公司)訴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黃山市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歙縣通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85683.4元、維修費5000元、鑒定費5000元,合計98683.4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21日,原告所有的皖J×××××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2日,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4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率險。2019年03月16日09時45分許,原告司機黃亞飛駕駛的皖J×××××貨車,行駛至215省道桂林鎮山邊村路段時,與車牌號為皖J×××××的重型自卸貨車發生追尾碰撞,致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司機負全部責任,事故另一方無責任。原告就其事故損失賠償相關事宜與事故另一方協商解決。后該事故車輛經修理廠核定,該車損失費用總計85683.4元。原告向被告進行理賠,但被告卻遲遲未進行定損,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求。
人財保黃山市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生事實及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2、關于賠償項目與數額。我公司現場初步定損約2萬余元,評估報告中駕駛室總成根據車輛的現場損失情況達不到更換的級別,該筆費用應予以剔除。3、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在我公司理賠范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一、被告對原告提供修理廠的車損明細清單及維修費三性均有異議,認為原告車輛的損失狀況并非事故發生時現場的車輛損失狀況,原告在施救過程中發生了二次受損,事故現場的第一次受損與施救后的二次受損不一致。車損明細清單只是維修方對車輛二次受損后維修的清單,并不是第一次受損所必須更換的配件。本院認為因案涉車輛產生二次受損,該組證據僅能反映二次受損后的車輛總損失情況,且車損明細清單并未加蓋修理廠的印章,也未提供維修費票據,同時,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已向法院提出車損評估申請,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該組證據不予認定。二、安徽宏平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報告》系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事實和理由申請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本院主持,雙方依法共同委托安徽宏平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安徽宏平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人員會同相關當事人對車輛進行了勘驗、拍照、記錄,并根據雙方提供的資料、車輛損失照片作出的評估結論,客觀真實,程序合法,能夠證明案涉車輛總損失情況及經測算第一次碰撞受損后的損失約占總損失金額的比例。被告辯稱事故現場經公司勘查,案涉車輛第一次受損僅為車輛右側前保險桿和擋風玻璃受損,屬于右車頭輕微受損,并不需要更換整個駕駛室總成和駕駛室外殼。保險公司現場初步定損約2萬余元。然而,原告在車輛施救過程中造成了二次受損。評估報告經對二次受損后的照片進行對比,認為第一次受損的左前門總成、主駕駛座椅等配件在車輛第一次碰撞后并未損壞,說明原告車輛駕駛室總成在第一次碰撞時未受損,達不到更換的級別,應剔除駕駛室總成費用7.35萬元進行核定。但評估結論卻對第一次受損后的損失確定約占總損失的78%,屬評估過程與結果相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另二次受損屬于原告單方造成的擴大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本院認為評估報告系本院隨機抽取并經雙方認可的具有保險公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作出的結論。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足以推翻評估報告的相關證據。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對保險公司質證意見不予采納。三、對被告提供的存疑案件留存檔案及損失前后電子照片,原告對證據的客觀性無異議。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現場照片僅能反映車損外觀情況,并不能反映車損內部情況。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原告陳述的案件基本事實予以認定。
另核實,事故發生后,原告在使用鏟車牽引施救時,鏟車與被施救事故車輛再次發生碰撞,造成二次受損。訴訟中,原告就車輛損失情況向本院提出評估申請,經本院委托,安徽宏平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一、案涉車輛損失評估價格金額為89700元(該評估金額為二次碰撞后的總損失金額);二、經我司評估人員現場對標的車輛更換舊件勘驗及委托方提供的第一次受損后的照片和第二次受損后的照片對比可見標的車(左前門總成、主駕駛座椅、左前大燈、組合儀表、方向盤、左倒車鏡、油門踏板、組合開關等配件)在車輛第一次碰撞后應并未損壞。扣除標的車第一次碰撞后未損壞的配件后,經我司測算標的車第一次碰撞受損后的損失約占總損失金額的78%。原告墊付了評估費5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歙縣通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69866元,評估費3900元,合計73766元;
二、駁回原告歙縣通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70元,減半收取1035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市中心支公司負擔800元,由原告歙縣通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江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江穎莉
書記員王志芬
判決日期
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