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203民初4496號
判決日期:2020-05-11
法院: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第三人中國建筑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司維、鄭玉軍,被告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強、李翠華,第三人中國建筑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剛、雷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給付原告設備維修費258916.04元及2014年5月至實際給付之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1月11日下午3點,中國建筑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出售給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的凈化機組設備在保質期內發生泄漏,導致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四層、五層手術室相關設備損壞無法使用,為了盡快恢復正常營業,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征得中國建筑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同意后,委托原告進行維修,現已修好使用,對于維修項目經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認可,并通過唐山龍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定價258916.04元。庭審中,原告明確要求第三人與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辯稱,本案中第三人作為施工方存在過錯,其為我方采購安裝凈化機組出現質量問題導致漏水,并造成我方相關設備損害,質量問題發生在質保期內,因此第三人對該質量問題承擔維修責任。第三人一直拖延維修,為避免損失擴大,我方在通知并征得第三人同意后委托本案原告對上述問題進行維修,根據法律規定,原告訴求的維修費用應由本案第三人承擔。
第三人中國建筑技術集團有限公司述稱,一、第三人不認可原告主張的設備維修費數額。原告提交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系由原告自行委托,不具備客觀性,且委托時間為2016年5月,不能真實反映維修當時的實際發生費用。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第三人現場確認或書面確認的維修清單,因而無法確定哪些設備是因2014年1月11日的漏水導致損壞的,雙方往來函件中顯示第三人僅認可四層手術室內空調控制面板以及新風機組表冷器二項設備同意賠付,并不認可其他設備損失。二、第三人同意承擔四層手術室內空調控制面板以及新風機組表冷器二項設備的維修費用,包含正常市場采購價和合理人工費用,2018年第三人根據市場行情,同意承擔5萬元的維修費用,因原告不同意而擱置。三、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不應由第三人承擔利息的賠付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建筑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均與被告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有業務往來。被告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外科樓三層的ICU室凈化工程由第三人負責,四層手術室的凈化工程由原告負責,雙方同時進場施工,共用位于五層的空調機房,該機房內包括所有三層和四層使用的新風機組及凈化機組。2014年1月11日,位于五層的第三人出售給被告的凈化機組供回水管軟連接發生漏水,導致被告醫院四層、五層相關設備損壞。2014年1月13日,第三人致被告的函件寫明:2014年1月11日下午3點左右,由于設備層ICU機組水管軟接處斷裂導致跑水,我方工作人員在現場發現這種情況后立即到設備層關閉了送回水閥門,并上報了基建辦的領導。因為水流過大,水直接從五層機房流到四層,經檢查發現整個手術區域大量進水(其中包括層流罩、高效過濾器、中央控制面板、吊塔、燈帶等),所有橋架里的強電、自控的強弱電線路已經大面積泡在水中,導致多間手術室的電源與設備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被告于2014年1月14日、2014年2月19日、2014年4月25日、2014年5月8日、2014年12月23日向第三人發函,督促第三人對受損設備進行維修以及溝通維修費用的承擔。第三人于2014年1月20日通過《工作聯系單》對漏水問題向被告進行回復:此次漏水是由軟連接接口處出現問題引起。我司當時已進行處理并對相應管道進行了檢查。但2014年1月11日由于漏水造成手術室進水的現象,此現場問題可有多種原因造成。但經我司跟項目部研究,項目部愿意承擔電梯進水以及由于漏水原因造成手術室內部部件損壞的責任。我司愿意承擔此次漏水原因所造成的四層手術室電梯進水及手術室內部部件損壞的相關材料及維修費用。但第三人未對受損設備進行維修。另查明,被告與原告分別于2014年3月12日、2014年4月11日、2014年4月25日簽訂了《工程現場定價簽證單》,確認了被告醫院的受損設備及工程量,由原告進行了維修。2016年1月27日,原告給被告開具了維修工程款發票,金額為265110.36元,但被告未付款。經原告委托,2016年5月26日,唐山龍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被告醫院外科住院樓手術室維修工程作出咨詢結果:工程現場定價簽證單所涉及工程造價258916.04元。2018年,原被告及第三人對維修費用進行協商,第三人認可維修費用為5萬元,原告不認可,后協商不成。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訴至法院。又查明,原告原名稱為蘇州市華迪凈化系統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更名為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原名稱為華北煤炭醫學院附屬醫院,于2015年4月8日更名為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相關書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設備維修費208916.04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
二、第三人中國建筑技術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設備維修費5萬元;
三、駁回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94元,由被告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新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韓寧
書記員王瀟
判決日期
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