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與蔚縣源通鴻盛熱力有限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7民初146號
判決日期:2020-05-12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蔚州能源公司)與被告蔚縣源通鴻盛熱力有限公司(以下源通公司)供熱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一迪、李海斌,被告蔚縣源通鴻盛熱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偉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止購熱款37075275.69元,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水費215445元,共計37290720.69元;2、依法判決被告按照《購售熱合同》(2018-2019年采暖期)約定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按合同總價每逾期一日支付0.05%的違約金)至全部欠款支付完畢之日止。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簽訂編號為CDT-YXPC-2018-050《購售熱合同》(2018-2019年采暖期)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進行了結算,并開具了增值稅發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熱款、水費。經結算,截至2019年4月15日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止的購熱款39075275.69元、水費215445元,共計37290720.69元。被告于2019年6月26日支付購熱款2000000元,現仍拖欠購熱款、水費37290720.69元。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于增值稅發票開具5日內支付,逾期按照合同總價每逾期一日支付0.05%的違約金。
被告蔚縣源通鴻盛熱力有限公司答辯稱,對拖欠原告夠熱款及水費沒有異議,但對違約金有異議,拖欠水費可以支付違約金,但供暖不熱,用戶有意見,對購熱款不應支付違約金。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購熱合同一份,證據二、購(售)熱量確認表及結算單一份,證據三、補水量月度結算單一份,證據四、增值稅專用發票移交表一份,證明目的:雙方簽訂有效合同,對供熱計價款雙方已經確定,原告也已經按照約定開具了發票,被告應當支付購熱款、水費及違約金。被告對原告所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沒有提交書面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9日,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主要經營范圍:煤炭開發和經營,電力建設、生產和銷售,鐵路建設、運營,熱力生產和銷售,石膏、粉煤灰銷售,房屋租賃、電力技術咨詢。被告蔚縣源通鴻盛熱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3日,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經營范圍:對集中供熱設施進行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熱電聯產,合同能源管理,對管道天然氣項目的建設、管理及服務,燃氣、熱力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2019年3月雙方補簽了2018-2019年《購售熱合同》,合同約定:甲方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作為售熱單位,向乙方蔚縣源通鴻盛熱力有限公司出售采暖用熱力,受熱的方式為2×600MW機組以熱水方式向乙方出售采暖用熱力,以閉式循環方式連續供熱,售熱時間為2018年至2019年采暖季,具體熱網注水、水循環、升溫、停熱、放水時間以甲乙雙方協商為準。第七條,結算價格及結算方式。1、預付款:2018年至2019年度采暖期暫不收取預付款。2、結算價格:甲方熱力出廠價格按蔚縣物價局批復28.06元每吉焦執行,遇到物價部門批準的熱力出廠價格調整時,按新價格執行。在開始供熱前的首次注水,乙方按照每噸8.6元向甲方支付水費,正常供熱后未超過每日150噸補水量部分乙方按照每噸10.1元支付補水費,超過每日150噸補水量視為事故補水,乙方按照每噸14.1元支付補水費。3、結算方式:甲方每月5日前依據雙方確認的“售熱量、補水量月度結算單”向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乙方應于當月10日前按雙方確認的結算價向甲方結清上月結算款項。第九條違約責任。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能及時向對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各項計量數據、信息、計劃,應當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2、為確保合同履行期間工作順利進行,乙方必須給甲方出具“保證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和方式向甲方及時支付熱費和補水費”的承諾函,如乙方不能按時向甲方支付熱費、補水費,每推遲一天需向甲方支付所欠熱費、補水費總金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同時,甲方向乙方發出《停售熱通知》后,有權停止向乙方停止售熱并解除本合同,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要欠款和相應的滯納金。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售熱,1178277.5吉焦,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售熱量163236吉焦,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4月15日售熱量51048吉焦。上述熱量確認表有用熱方楊宇簽字。雙方在補水量月度結算單上確認的補水量為9390噸、每噸8.6元,費用80754元;5067噸、每噸10.1元,費用51176.7元;5317噸、每噸14.1元,費用74969.7元;846噸、每噸10.1元,費用為8544.6元。
原告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接單記載:2019年3月26日交接增值稅專用發票35份,2019年4月28日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2019年7月1日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
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熱量1392561.5吉焦的供熱款3907.527569萬元,水費總計21.5445萬元,2019年6月26日支付購熱款200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所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蔚縣源通鴻盛熱力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止的購熱款37075275.69元、水費215445元,共計37290720.69元;
二、被告蔚縣源通鴻盛熱力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方式為: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應付購熱款、水款的總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貸款利率×130%×時間(3306.246665萬元自2019年4月1日起、458.040216萬元自2019年5月3日起、21.5445萬元自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為應付購熱款、水款的總和×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30%×時間(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253元,由被告蔚縣源通鴻盛熱力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根據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建行石家莊中華南大街支行,賬號:13×××59)。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趙景獻
審判員趙亮
人民陪審員喬雅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琦
判決日期
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