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江夏建設實業有限公司、中國安能集團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安蓉建設總公司)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川01民轄終1149號
判決日期:2020-05-13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陜西江夏建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夏公司)因與中國安能集團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能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412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江夏公司上訴稱,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由工程所在地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首先,案涉《項目合作協議》屬于借用資質掛靠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的建設工程合同條款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其次,本案非為貨幣給付糾紛,一審裁定違反了建設工程專屬管轄之規定,適用法律錯誤。再者,已經有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陜民轄終112號生效民事裁定書、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03民初77號民事判決書,明確認定本案所涉合同糾紛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案依法應由工程項目所在地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最后,一審裁定由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未出具裁定,未向上訴人告知屬于程序違法,一審裁定應當予以撤銷。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一、撤銷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4122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羅琳珊
審判員魏明
審判員李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邱莎莎
判決日期
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