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與廣西翰宏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103民初7972號
判決日期:2020-05-15
法院: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阜康酒精公司)與被告廣西翰宏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翰宏霖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阜康酒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淑芬、被告翰宏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立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阜康酒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翰宏霖公司給付阜康酒精公司貨款1218949元及利息92640.12元,合計1311589.12元(利息以121894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75%計算,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為92640.12元,最終計算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翰宏霖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以來,翰宏霖公司一直向阜康酒精公司購買酒精,阜康酒精公司幾年來多次給翰宏霖公司發貨。根據酒精的品種不同,其優等酒精每噸銷售價格為5050元等,貨到付款。翰宏霖公司收到貨物后均已賣出,阜康酒精公司也給翰宏霖公司開具了發票,翰宏霖公司僅給付阜康酒精公司部分貨款,截至2017年8月31日,翰宏霖公司尚有1218949元的貨款未給付阜康酒精公司。阜康酒精公司經多次催要,翰宏霖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翰宏霖公司仍然拒不償還。
被告翰宏霖公司辯稱:翰宏霖公司認可阜康酒精公司的訴訟請求,但由于酒精滯銷,因此無法及時進行銷售,且運貨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翰宏霖公司無還款能力,翰宏霖公司也無法繼續經營。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翰宏霖公司系于2014年7月10日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銷售:蔗渣、初級農副產品、桔水、日用百貨、五金交電、建材(除危險化學品及木材)、農副產品的信息咨詢,登記狀態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2016年3月21日,阜康酒精公司向翰宏霖公司開具吉林增值稅專用發票3張,價稅合計分別為407030元、405111元、606808元,共計1418949元。
翰宏霖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阜康酒精公司出具《還款說明》,載明:“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我單位與貴公司的業務往來中,因種種原因欠貴公司貨款1418949元,根據我單位的實際情況,分次分批三年內將貨款還清,特此說明。”與此同時,翰宏霖公司還在阜康酒精公司出具的《往來詢證函》中“信息證明無誤”處加蓋公章,該《往來詢證函》記載截止2017年8月31日,翰宏霖公司尚欠阜康酒精公司賬款1418949元。
2017年10月18日,翰宏霖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阜康酒精公司支付200000元。
庭審中,阜康酒精公司與翰宏霖公司均認可雙方之間的交易方式為先由阜康酒精公司向翰宏霖公司供貨,再開具發票給翰宏霖公司,最后由翰宏霖公司支付貨款。翰宏霖公司認可其只向阜康酒精公司支付了200000元貨款,主張利息應按照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從翰宏霖公司還款200000元之日起計算利息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西翰宏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1218949元;
二、被告廣西翰宏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利息(計算方法:以1218949元為基數,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上述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計算);
三、駁回原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本案受理費16604元,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21604元,由原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3元,由被告廣西翰宏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15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賬號:20×××28。網銀轉賬先選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林利揚
人民陪審員施雪芬
人民陪審員邱靜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黃輔權
判決日期
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