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千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浙江海鹽力源環??萍脊煞萦邢薰痉蘸贤m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0421民初4732號
判決日期:2020-05-18
法院:嘉善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嘉興市千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海鹽力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嘉興市千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訴稱: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建設項目咨詢服務費4229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實際償付之日止,以本金42290元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18日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約定:一、工程名稱:河北豐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5000噸/天膜法海水淡化EPC工程;服務類別:工料單價法預算編制;二、咨詢業務得酬金:咨詢服務費經雙方協商按預算報告金額的0.1%按實調整;三、咨詢服務費的支付時間及金額:咨詢服務費按前款約定計取,出具咨詢報告同時付清全部咨詢費;四、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等其他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即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要求為被告提供了代理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內容,至2018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涉案工程的預算造價為62293166元。根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第三部分第24條之約定,被告應于原告出具咨詢報告同時付清全部咨詢服務費,但被告僅于2018年8月15日支付了20000元咨詢服務費之后拒絕支付剩余的咨詢服務費,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將咨詢服務費全部付清,但至今未果,故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計麗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沈冰倩
判決日期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