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3潘明與連云港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連云港海通航務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723民初1063號
判決日期:2020-05-22
法院: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潘明與被告連云港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悅航公司)、連云港海通航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海通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潘明訴稱,2019年,被告海通公司是連云港疏港航道灌云段改善性養護疏浚工程項目的總承包人,被告海通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被告悅航公司,悅航公司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被告悅航公司將工程挖泥施工項目承包給原告,2019年12月24日,經原告與被告悅航公司結算,確認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為3.9萬立方米,總計工程款為183300元,稅費由被告悅航公司承擔。被告悅航公司與原告達成的結算協議中約定由被告海通公司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海通公司一直未支付。原告要求兩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工程款1833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孫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孫金磊
判決日期
2020-05-22